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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厦门市信用体系建设对策研究

市人大财经委、办公厅课题组

 
来源:厦门人大
      
2017-02-15 15: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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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信用体系将越来越重要而迫切。为了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一流营商环境,财经委组成课题调研组,召开了12个部门信用工作具体负责人座谈会,向政府有关部门(含垂直管理单位)、行业协会书面了解信用建设发展情况,并赴江苏、辽宁开展调研考察。在全面分析调研素材、学习借鉴各地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形成本课题调研报告。

  一、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的主要成效

  市委、市政府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早在2004年就着手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成立了由市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2015年市委十一届十次全会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中心工作。2016年4月,厦门市入围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名单,并在全国36个省会、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的信用综合指数排名中位列全国第四。目前,企业信用建设起步较好,个人信用建设刚刚起步,政府信用建设尚未完全展开。信用工作机制、法规建设、平台建设、数据归集、联合奖惩、试点示范等方面取得了阶段性初步成效。

  1、建立信用联动工作机制。一是加强领导。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单位增加到63家。二是完善机构。在市信息中心加挂“厦门市信用服务中心”,全额事业单位,6个事业编制,设信用服务部、信用协调部,负责社会信用的具体推动工作。三是建立联络员制度。每个成员单位分别设立专职业务联络员、技术联络员,负责落实社会信用相关业务和网络工作,并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四是强化信用考核。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将社会信用工作纳入各部门的年度绩效考核(2016年社会信用指标占分值2.5%),并建立社会信用“双随机”工作抽查制度。

  2、加强信用体系制度建设。一是加强信用顶层设计。出台了《厦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厦府[2015]354号),明确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建设原则、阶段目标、主要任务、示范工程和保障措施。二是出台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印发了《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厦府[2015]307号)。立足对全市行政区域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进行规范,共7章、43条。三是出台信用信息应用办法。市信用办牵头研究制定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自然人和法人失信惩戒办法等,并推动市规划委、交通局、旅游局、农业局、商业局、执法局、安监局等部门出台失信(联合)惩戒办法。

  3、强化信用信息归集整合。是实施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截至2016年9月,全市法人赋码239520户,新增企业赋码100%,存量企业转码达72.11%;机关事业单位赋码1503家,占比达99.05%。实现“五个统一”:统一编码规则、统一源头赋码、统一登记表格、统一登记受理、统一档案管理。二是建立信用信息数据标准体系,率先实现全国工商系列企业信用信息标准与国家发改系列社会法人信用信息标准“一张表”,完成梳理全市第一批53家单位共计2997项信用信息目录,并于7月29日正式向社会公布。三是推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政务中心智慧审批综合平台、法制局行政处罚网上运行系统等进行链接,实现平台数据自动化、批量化归集。

  4、建成全市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目前,我市基本建成全市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形成“两网、两库、一支撑、两窗口”格局。“两网”即政府信用信息共享内网、“信用厦门”外网及“i厦门”信息惠民网中的“i诚信”外网,内外网的信用信息实现同步交换共享。其中“信用厦门”网站于2015年10月正式上线,面向公众提供信用公示、信用查询、信用异议处理等服务,截至2016年10月,“信用厦门”网站和“i诚信”平台访问量超400万人次。“两库”即建成法人信用信息库和自然人信用信息库,目前共征集59个部门共1.4亿元条信用信息。“一支撑”即依托市级共享协同平台搭建信用信息共享协同平台,在底层打通网络、数据交换、服务调用等通道。“两窗口”即在自贸区和市行政服务中心开设了线下信用查询服务窗口和银行个人征信自助查询终端,线上线下查询超287万人次。全国率先创新应用个人身份认证系统,完成公安部一所提供的基于生物特征“网上身份认证”系统与全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厦门”网站对接,确保信用信息安全。

  5、搭建信用联合奖惩机制。一是守信联合激励。2015年6月,市发改委、人民银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银税互动” 为诚信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便利的通知》,截至2016年9月,全市共有20家中资银行加入该项目,共有1945家企业通过银税互动项目获得贷款45.04亿元,有效缓解了小微企业融资难题。二是失信联合惩戒。多部门在税收、建筑、出租车非法罢运、企业安全生产等领域实施联合惩戒,采取限制出境、限制担任相关职务、限制部分高消费、限制招投标、限制资质获得、取消评优评先等一揽子惩戒措施。

  6、推动重点领域开展信用建设试点示范。一是自贸区信用建设示范工程。搭建信用综合监管平台,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率先在物流行业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率先在电商行业推行企业信用承诺制度。二是实施中小企业信用建设试点工程。2015年10月,印发《关于印发加快信用建设促进银行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出台11条举措,构建“政、银、企、社”四位一体的中小微企业信用服务机制,协同扶持我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三是实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工程。截至2016年9月末,共完成15万户的个人信用信息建档工作,为厦门近六成的农户及社区村居民建立起个人信用数据库,评定49个信用单位,其中信用村15个、信用社区27个、信用镇1个、信用农场2个,信用街道3个、信用岛1个。四是全面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试点。制定了《厦门环评机构信用信息采集和管理办法》,将企业环境信用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和环保不良企业四个等级,在环保行政许可、环保专项资金管理、环保科技项目立项、环保评先创优等工作流程中开展信用审查。五是积极推动建设“市民诚信卡”。加快自然人诚信建设,推动将个人信用信息加载在市民卡上,目前完成前期调研工作。

  7、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和服务体系。一是落实双公示制度。推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7个工作日内双公示,目前共公示行政许可信息67万条,行政处罚信息1.4万条。二是在行政管理中开展信用审查。在招投标、大宗货物政府采购、换届选举、推荐荣誉市民、评选优秀企业家等方面对供应商和当事人进行行贿犯罪信用审查。三是实行企业“黑名单”制度。各部门均建立企业法人“黑名单制度”。如市科技局在2016年市科技计划立项审核过程中,通过“黑名单”制度共筛掉的41家申报单位。市质监局在全国率先实施质量信用企业“黑名单”、分级分类监管和企业质量信用报告主动发布制度。四是对经营异常企业采取“联动监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超过3万家存在经营异常事由的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质监局、财政局、银行等对异常企业采取限制措施。五是厦门与泉州开展信用联动监管。厦门海关与泉州市金融工作局就“泉州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建设达成协议。该平台现已导入13万多家中小微企业的基础信息数据500多万条。

  8、营造良好社会诚信氛围。一是开通官方微信。宣传市信用办出台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信用建设动态信息。二是组织诚信活动。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6.14信用关爱日”,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务实案例启示、开展行政指导等方式方法,开展依法诚信经营宣传教育;发布质量诚信“红黑榜”,爆光不诚信企业和被诉热点企业。开展“信用关爱八闽情,诚信助圆中国梦”演讲比赛。三是开辟信用专栏。联合厦门电视台《厦视新闻》栏目编制“信用报告网上查”专题报道,向广大市民展示了如何通过互联网和自助查询终端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四是开展诚信教育。积极开展信用知识“进银行”、“进校园”活动,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商业银行、厦门大学及中小学,普及征信文化知识。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信用组织机构有待加强。江浙地区信用建设先进城市均在发改委或经信委下设信用处或信用建设办等实体机构,如南京市发改委下设信用处,行政编制4人;无锡市经信委下设信用处,行政编制4人;沈阳市发改委下设信用管理处,行政编制5人;苏州不仅在发改委下设信用办(实体机构),行政编制3人,而且还在工商局下设信用处,行政编制5人。而我市目前信用办挂靠在市发改委,由发改委综改处兼职牵头负责推进全市信用体系建设,并没有设立专门处室。

  2、信用立法相对滞后。一是国家立法滞后。国家层面正着手的“一法两条例”(信用法、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社会信用代码条例)尚未出台,自然人信用信息的开放和应用缺少上位法支持,失信信息公示可能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国家各部委有出台若干信用联合奖惩的合作备忘录,并提出奖惩的法律依据,但具体操作中,红黑名单的对象和边界,以及奖惩的尺度,因法律支撑不足而难以确定。二是地方立法滞后。从全国地级市来看,无锡市制定了公共信用信息条例,走在全国城市的前列。厦门虽已出台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但信用方面的地方法规尚未启动,在信用信息归集的边界、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联合奖惩的具体范围等方面缺乏法律依据。

  3、信用标准体系有待完善。一是信用信息“孤岛”现象仍存。人行、海关、国检等垂直管理部门的数据使用和共享需要上级部门的授权,需由中央、省级层面加强协调,打破垂直管理部门的数据壁垒。二是国家层面信用数据标准体系不完善。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用信息标准相对健全外,非“双公示类”的信用数据各地标准不一,一定程度影响了数据处理效率和互联互通水平。

  4、信用服务业不成熟。一是信用服务机构少。截至2015年底,杭州、苏州、南京、无锡等市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分别为38家、35家、25家、11家,而厦门市只有4家,因信用数据来源少,信用服务业发展较慢。二是信用产品单一。厦门市信用服务机构主要业务是评级业务,而企业资信调查(企业征信)、消费者征信(个人征信)、财产征信、资信征信、商账追收、信用保险、保理等衍生业务相对较少。三是机构市场盈利能力弱。厦门市信用服务机构普遍规模偏小,经营分散,90%的业务来源于政府部门的信用评级委托。四是信用市场监管不力。厦门市信用服务市场不规范,信用评级行业整体水平不高,市场竞争基本处于无序状态,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而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

  5、信用管理人才缺乏。2006年1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式颁发施行《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目前已在河北、山东、江苏、湖北、浙江等地开展职业培训和设置考点。目前厦门市尚没有设置考点,培养的信用管理人才非常有限,该专业的人才需求和供给缺口极大。

  6、推行信用承诺制度阻力较大。国家多个文件要求各地推行信用承诺制度,但我市各监管部门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让市场主体进行信用承诺,与市效能办要求给企业减负、尽可能减少申报材料的要求不符;且信用承诺缺乏统一格式,各部门分别让市场主体进行承诺,势必增加企业负担。

  三、几点建议

  1、提升思想认识。人无信不立,政无信不威,商无信不富。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信用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和灵魂,对于降低交易成本、稳定市场预期、达成市场交易、优化资源配置具有重要意义。信用体系建设也是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的有效手段,每个人的信用记录成为人与人之间交往和交易的通行证,促使每个人加强自我行为约束,同时社会对每个人有明确的评价体系,社会管理的手段更有针对性、实效性。目前我市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对标国内外先进城市,还有不小的差距。为此,我们要从加快推进市场经济发展,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的高度,切实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以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为契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特别是最近中央深改组出台的三个指导意见,大胆探索,先行先试,以制度建设为支撑,以全覆盖的信用信息系统为基础,以信用信息产品运用为依托,以信用联合奖惩机制为手段,强基础、补短板、求创新,打造具有厦门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为建设五大发展示范市提供有力信用保障。

  2、加强组织领导。信用体系建设做得好不好、成效明显不明显,与政府的重视程度有很大关系。江苏省南京、苏州、无锡等城市的政府主要领导都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予以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市长亲自抓、常务副市长为主抓,每年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编制五年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相比我市,虽然也成立了以常务副市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但是领导小组迄今为止未能召开过一次会议。因此,当前首要的任务是加强对这项工作领导。一是完善行政运作体系。建议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亲自抓,统筹推进全市信用体系建设。每年定期召开社会信用工作联席会议,及时协调推进信用体系建设遇到的问题。市发改委具体抓,目前具体工作依托发改委综改处,只有1名工作人员负责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综改处的中心工作是推进综合配套改革,无法承担信用体系建设系统工程。建议在市发改委设立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处,专职负责全市信用体系建设的日常工作,增加人员编制,增加信用工作预算经费,努力做到有人做事、有钱办事。各区、各部门也要明确具体职能部门,必要时可以增加编制,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联动工作机制。二是加快制度建设。从全国来看,信用体系建设鼓励地方创新。政府可以根据我市信用建设的需要,适时出台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办法、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产品实施办法、公务员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既解决信用工作中的法律依据问题,也为推进信用地方立法奠定基础。三是明确工作进度和要求。在《厦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基础上,制定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及每年工作计划,并将其分解到各责任单位,细化到项目、分解到节点、落实到人头,着力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确保各项工作按序时完成。四是加强考核。在把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各区、各部门年度绩效考核的基础上,也可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3、加大信用信息归集力度。信用,基础在信。对大量散落在各部门、各单位信用数据进行归集整理,这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据调查,我国信用信息80%左右分散在银行、工商、税务、海关、公安、司法、财政、审计、证券监管、质检、环保等政府部门手中,但这些政府部门对信用信息大多实行严格的物理隔离,其他部门、单位或个人很难接触和使用这些信息数据。对此建议,一是加大垂管部门的协调力度。打破部门和行业壁垒,着力破除部门条块分割形成的信息孤岛,特别是学习借鉴江苏省、苏州市先进经验,加强与人行、海关、税务、商检等垂管部门的沟通协作,真正实现各部门信用信息数据的互联互通。二是规范信用信息数据标准。制定相关技术规范,经信局安排年度信息化资金要与各单位信用信息数据技术规范、归集共享情况相挂钩,确保各单位的信用数据格式、内容、指标和标识标准、数据库技术支持软件等通用或相互兼容。三是深入实施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加快推进公民信用基础数据库建设,加强与水、电、气、电信及互联网运营企业等单位的数据归集与共享,提升数据归集水平,做到应归尽归,逐步形成全社会的信用大数据中心。四是强化信息平台建设。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厦门”网站功能,开发手机APP应用,推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政务中心智慧审批综合平台、法制局行政处罚网上运行系统等的有效对接,实现平台数据批量化归集,提高信用信息实时交换和共享水平。五是建立完善信用数据修复和纠错机制。规范异议数据的修复处理程序,确保信用数据全面真实。六是加大个人信用信息收集。目前个人信用信息大量存在于公安、民政部门。要把公安管理中的交通、出入境、犯罪等各方面信用信息归集在一个平台,然后再根据全市信用信息建设的需要,逐步归集到全市信用信息平台。

  4、拓展信用信息运用范围。信用,关键在用。信用信息数据只有得到运用,才能产生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一是政府应率先加强信用产品的运用。将不兑现已承诺的优惠政策、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市场公平等政务失信行为作为治理政府信用的工作重点,发挥政务诚信对其他社会主体诚信建设的重要表率和导向作用。把信用情况作为公务员奖励、提拔、晋升的重要依据,加大对政府和公务员失信行为惩处力度。对政府采购、招投标、工程建设、资质认定、科技资金管理等在行政管理领域应用信用信息成果,尤其是要学习南京经验,在市级财政资金使用中要求必须开展信用审查。二是大力推进信用承诺制。在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推动各部门在行政审批和监管工作中实施事前信用承诺制度,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将信用承诺书上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为部门实施失信惩戒提供依据。三是推动信用信息查询。要厘清和明确公民个人隐私、企业商业秘密与信用信息公开的边界,逐步推动社会信用信息数据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个人、企业和其他法人查询。市信用信息中心要利用现有的信息平台,加大应用模块开发力度,建立企业、行业信用基准性评价及信用预警监测分析系统,开发政府管理、经济交往中需要的信用信息应用项目,为单位或个人提供信用查询方便。四是落实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及时出台我市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管理办法,落实红黑名单制度,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道德等多种手段,使失信者付出与其失信行为相应的经济和名誉代价,直至被市场淘汰;使守信者在税收、信贷、优惠政策等方面享受更多便利和利益,获得更多的市场机会,不断发展壮大。结合市民卡建设,把个人信用信息载入市民卡,并实施积分制度,积分越高就能享受更多的优惠政策和待遇,提升积分的含金量,使每位公民关心自己的信用记录。

  5、加快培育信用服务企业。信用是市场经济高效运行的润滑剂,既有市场属性、又有公共产品属性,必须发挥好政府和市场的双重作用,加快征信服务市场的发展,推动社会信用产业多元化发展。一是强化扶持政策。把信用服务产业纳入重点扶持的产业目录,大力培育和发展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开发、创新信用产品,为社会提供专业信用服务。二是提供信息便利。建立开放公共信用信息的资格审查制度,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符合开放条件、信誉良好的信用服务机构提供免费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支持信用咨询、信用评估、信用担保和信用保险等信用服务业发展,形成信用产业集聚效益。政府带头示范,把信用信息应用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各领域并向市场和社会购买信用服务,通过引导市场主体应用信用产品、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等方式,不断壮大信用服务行业市场。三是加强市场监管。适时成立信用协会,发挥协会作用,完善政府信用服务市场监管体系,引导信用服务机构规范化发展。四是培养信用人才。加强助理信用管理师、信用管理师培训工作,加大市信用服务中心、政府各部门、企业法人以及信用服务机构等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力度,培养与市场经济需求相吻合的信用专业人才。

  6、注重发挥信用示范点引领带动作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这就需要政府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示范工程建设,示范引领,以点带面,统筹兼顾,整体推进。一是在中小企业中试点。抓紧制定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方案,选择自贸区、软件园、火炬高新区开展信用成果运用试点,通过与银行、担保机构等合作,推出为中小微企业量身定做的信用金融产品,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二是在重点行业和领域中试点。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工程建设、证券期货、融资担保、小额贷款、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重点领域和行业开展信用示范,在工作机制建设、完善行业信用记录、建立奖惩机制、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等方面带头示范,推动各部门、行业和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电子商务信用建设,完善市场化评价体系,强化信用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三是在区域信用合作上试点。推动厦漳泉联合建立社会公共信用体系,探索建立区域信用联动监管机制,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和跨地区信用奖惩联动,争取在两岸信用合作取得突破。四是在创建诚信建设单位试点。广泛开展“诚信企业”、“诚信乡村”、“诚信社区”、“诚信学校”等诚信示范单位创建和评定工作,积极引导各类社会主体面向社会开展诚信承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7、加大信用工作的立法和监督力度。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制度设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得以深入开展的有效支撑。一是推进地方信用立法工作。学习借鉴无锡做法,启动我市的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立法程序,总结和提升我市信用体系建设成功做法,对公共信用信息作出明确的界定,使信用信息采集、归集、交换、共享,以及信息安全和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等有法可依,为今后的信用体系建设的改革探索预留法制空间。发改委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立法调研、论证等前期工作,提出法规框架,明确重要事项,为提出高质量的法规案打好基础。二是将信用体系建设纳入人大监督视野。在今后工作中择机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或满意度测评、组织代表视察和调研等方式开展监督,推动政府采取更加有力的举措,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8、加大诚信建设宣传力度。一是加强普通市民的诚信普及教育。弘扬诚信文化,在大中小学生的德育教育中增加诚信为主题的内容,按照“小活动大宣传”的思路,举办“诚信活动月”、“诚信活动周”等主题活动,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台及网络等各类传媒和活动载体,广泛深入地开展形式多样的诚信宣传教育活动,努力营造全社会“一处守信、处处受益,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信用氛围,使诚信意识深植人心,形成全民自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风尚。二是大力宣传诚信先进典型。挖掘和树立诚信企业、诚信个人、诚信群体等先进典型,以有形的正能量和鲜活的价值观感召全社会。三是加强对重点人群的诚信教育。开展公务员和企业高管信用教育,提高广大公务员、企业经营者和主要管理者的信用认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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