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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与立法公众参与合作路径探索

 
来源:厦门人大
      
2017-10-26 09: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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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陈传琳

  近年来,随着国家“互联网+”行动计划的政策推动,微信、微博、H5、手机移动端等新媒体平台技术的广泛运用,改变了几百年来的传播格局,新媒体逐渐成为人们获取信息和表达观点的重要平台,也为公民有序参与立法决策提供了更方便有效的手段和途径。本文拟从媒体传播视角出发,分析探讨移动互联时代,新媒体与立法公众参与合作的价值以及所面临的挑战,提出二者合作的有效路径,以期对创新和完善人大立法机制,推动我省民主立法进程,推进新福建建设能有所参考。

  一、新媒体与立法公众参与合作的价值解读

  1、新媒体已成为当前信息传播的中间力量。随着4G网络和移动智能终端设备的普及,以“两微一端”(微信、微博及新闻客户端)为代表的新媒体蓬勃发展,信息传播呈现数字化、网络化、移动化的趋势。截至2016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首次突破7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1.7%;互联网新闻作为互联网基础应用,用户规模为5.79亿,使用率达到81.6%。移动互联网用户数超过传统PC使用率,2016年规模达到6.56亿,手机上网使用率占网民总规模的92.5%[中国记协发布的《中国新闻事业发展报告(2016)》]。

  微信公众号异军突起,覆盖了68.4%的移动智能终端[ 《2016年中国移动互联网行业发展报告》],从初始的网络社交平台逐渐向新媒体、自媒体属性转变,信息发布与传播功能日益强大。截止2015年8月底,政务民生微信公众号达到83641个,在线政务微信公众号使用率达到14.6%[ 腾讯研究院发布的《2015微信政务民生白皮书》],超过政务网站和政务微博,成为政务信息公开、提供政务服务、采集数据、收集民意的新平台。

  2、新媒体与立法公众参与合作的价值基础。公民有序参与立法决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通过建立广泛的民众参与机制、合法的诉求表达机制、理性的对话机制,各利益主体在立法过程中博弈、妥协、合作,合理分配国家、社会、公众的权利与义务,实现立法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和法律价值的中立性,这是立法公众参与机制建立的核心价值。与传统媒体静态、单项灌输式的传播模式不同,新媒体作为一种灵活且低成本的虚拟平台,突破了时空的限制,所具备的传播快速性、内容广泛性和双向互动性的特点,不仅缩短了立法信息传递、处理的时间,公众不仅可以迅速了解到几分钟之前发生的事件,而且人人都是信息接受者又是信息传播者和评论者的特性,降低了公众参与利益诉求表达的门槛,改变了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方式,激发了公众参与的热情,提升了公民对立法供需决策的议价能力和话语权,增强了立法主体与公民之间建立“社会契约”的影响力,这正是新媒体与立法公众参与合作的价值所在。

  3、新媒体与立法公众参与合作推动立法革新。民主立法就是要建立媒体、公众与立法主体间的良性互动机制,通过媒体对公共事件的报道,将事件后的制度缺失呈现出来,公众参与讨论,立法机关积极回应这种公民热议和立法需求,将各种散乱的利益诉求转化为系统化的政策方案,将社会问题转化为政策问题,推动法律制度的有效变迁。2003年孙志刚事件推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取代《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2009年唐福珍自焚事件引发媒体广泛关注,最终促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废除;2013年1月3日“新交规黄灯处罚6分实施引争议”成为网络热议焦点,超7成网友认为闯黄灯处罚不合理,1月6日公安部交管局下发通知要求违反黄灯信号以教育为主暂不处罚。这些都是新媒体与公众参与合作推动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触动立法需求、影响立法决策的成功案例,事实证明,当立法者正视并支持这种合作现实,积极主动对民意进行关注和回应,不仅可以有效舒缓公共事件带来的社会压力,也在以人为本立法理念下推动了社会治理的革新和进步。

  二、新媒体与立法公众参与合作的现状分析

  1、选择合作的新媒体平台影响力小。近年来,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已经意识到新媒体传播在推动立法公众参与方面的积极意义,不断尝试通过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技术手段向社会广泛征集立法建议,法规草案上会前在人大官网、微信上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已经成为一种常态化的强制立法程序。我们在庆祝人大迈出公众参与与新媒体合作这关键一步的同时,不能忽视的一个现实是,选择合作的新媒体基本上是人大自产的官方平台,不仅与充当着流量担当的新浪、搜狐、腾讯、澎湃等全国主流媒体客户端或是垂直性专业新媒体没有合作交集,就是与本地主流媒体“两微一端”的合作也远没有与传统纸媒来得契合紧密。人大自产的新媒体平台影响力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2016年人民网监测的政务微信500强中,几乎看不到人大系统微信公众号的影子,这意味着除非此次立法议题本身极具话题性,能够引发其他新媒体的主动关注,否则仅依靠人大选择合作的新媒体平台,知晓率低、参与面窄、民意样本数少、量化分析不够是必然的结局。

  2、引导立法公众参与的话题设置能力弱。除了平台影响力外,话题性是另一个影响传播的主要要素。以微信为例, 20%的用户到订阅号去挑选阅读内容,80%的用户是通过朋友圈转发推荐来选择阅读,这意味着有着大规模粉丝的账号如果不能生产有吸引力的内容,激发用户的情绪或共鸣,同样无法提升信息的分享数、转发数和阅读数。当前,各地人大立法参与与新媒体合作大多还停留在平台接入的初始阶段,宣传形式主要是一份干巴巴的公告式的法规征求意见通知+草案文本,或者是一篇中规中矩的常委会审议法规的新闻通稿,没有解读、没有话题、没有评论、没有立法关注点引导,没有委员审议的现场还原,新媒体在信息可读性、话题设置和公众互动方面的优势完全没有发挥。这部法规到底要解决什么问题?和我有什么关系?会增加我的福利,还是限制我的权利?公众在第一眼接触资讯时,完全处于懵懂空白状态,在资讯爆炸的快餐式阅读时代,一篇没有可读性、没有话题引导的信息就意味着对公众关注度的决然放弃。

  3、控制不当易产生压力下的被动立法。新媒体是把双刃剑,正如前文所述,当话题性足够时,新媒体与立法公众参与合作可以影响立法决策,推动制度改革,这在公共事件和突发危机时最为明显,但如果控制不力,公众讨论可能会引发一场偏离轨道的舆论风暴,新媒体几何量级的舆论效应最后会迫使立法变成一种平复舆论危机和负面影响的解决方式,一些未列入立法计划、未经过前期立法调研或论证的项目仓促上马,制度的设计追随舆论的尾巴,立法程序流于形式化,立法本身具有的民主、交涉、理性、效率、平衡、中立的内在价值受到冲击,失去应有的客观性和中立性,形成“媒体热议-立法回应”的被动式立法。

  4、浮现的公众意见和真实的公众意见的辨别困扰。民意具有多元性和复杂性,我们强调新媒体与立法公众参与合作,就是希望借助新媒体的传播优势尽可能多地收集汇总民意,但不可否认,在新媒体环境下,网络大V、意见领袖独霸话语权的现象并不鲜见,由此带来的沉默螺旋效应[沉默的螺旋效应,:人们在表达自己想法和观点的时候,如果看到自己赞同的观点且受到广泛欢迎,就会积极参与进来,这类观点越发大胆地发表和扩散;而发觉某一观点无人或很少有人理会(有时会有群起而攻之的遭遇),即使自己赞同它,也会保持沉默。意见一方的沉默造成另一方意见的增势,如此循环往复,便形成一方的声音越来越强大,另一方越来越沉默下去的螺旋发展过程。]和羊群效应[ "羊群效应"也叫"从众效应":是个人的观念或行为由于真实的或想像的群体的影响或压力,而向与多数人相一致的方向变化的现象。表现为对特定的或临时的情境中的优势观念和行为方式的采纳(随潮)表现为对长期性的占优势地位的观念和行为方式的接受(顺应风俗习惯)。人们会追随大众所同意的,将自己的意见默认否定,且不会主观上思考事件的意义。]对立法公众参与是一种致命的伤害,个别群体声音覆盖了其他群体的声音,最终浮现出来的公众意见呈现出单一化的现象,并不是全部的、真实的公众利益诉求体现。一个典型的事例就是,《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在立法征求意见座谈会时,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呈现多元化的状态,爱狗人士说狗有“狗权”,不赞成严格管理,非养狗人士要求先保障人权,特别是对犬类在公共场所的活动要实行严格管理,但在网络上,不同群体对立法诉求话语权的争夺却呈现完全不同的态度,爱狗人士主动出击发文,积极参与讨论,充分表达反对严管的立法诉求,反之非养狗人士热情就没有那么高,更多是采取被动观望的态度,结果网络数据统计,反对严管的声音呈现一边倒的倾向,但这是真实的民意体现吗?显然沉默的螺旋效应和羊群效应开始展现魔力了,这个时候就需要立法者保持清醒的头脑去辨识浮现的公众意见与真实的公众意见。

  三、新媒体与立法公众参与合作的路径探索

  1、建立“一核心、双纬度”的新媒体传播矩阵。立法是专业性极强的事情,新媒体与立法公众参与合作不是简单的平台相加,而是要细分粉丝群体,通过“一核心、双纬度”传播矩阵,塑造出多层级、合力化、分众化的合作传播新格局。“一个核心”就是以人大官方的网站、微博、微信为核心,传播的核心是强调立法信息发布的准确性和绝对权威性。“双纬度”即传播的垂直纬度和声量纬度。简单地说,垂直纬度就是要与业内的专业性媒体平台合作,发挥专业人才朋友圈的优势,提升立法公众参与的专业深度。虽然目前我省还没有关于人大立法的专业性新媒体平台,但省里和厦门市已经分别建立了以“清朗天空”、“法治厦门”为核心的政法新媒体矩阵,人大可以与其合作,依托其平台优势,吸引更多法律共同体内的粉丝参与立法讨论。声量纬度就是要与综合性主流新媒体合作,发挥其粉丝多、传播广的优势,吸引更多的关注度。目前,福建日报新媒体矩阵已经集合了东南网、新福建客户端、海峡网、闽南网等平台,厦门日报新媒体矩阵也涵括了网站、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网络电台、网络视频台等多媒体形态的新传播体系,一些常规性民生类的立法项目可以与这些省、市本地主流媒体合作,吸引尽可能多的本地公众参与讨论,因为要通过立法规范达到什么样结果,本地公众最有发言权也最需要发言权。而对于一些改革性、创新性、引领性的立法项目,除了吸纳本地公众关注度外,人大还可以与腾讯网、新浪网、“今日头条”等全国性新闻客户端合作,吸引更多的社会群体参与立法讨论。

  2、提高议题设置能力,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立法讨论。无论哪种平台、哪个传播纬度,内容为王是传播的黄金定律,没有话题性的内容没有传播力,掌握了话题的控制权就是掌握了宣传的话语权。因此在一些人民群众关注度高、各方意见可能分歧较大的立法议题,人大要抢先发声,主动设置讨论话题,制作立法背景分析、人大立法评论、嘉宾访谈等栏目来公开审议焦点,加强与公众的互动,引导公众正面解读、理性讨论,在不同观点的争论交锋中,促成主流民意的形成,达成立法共识。2016年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厦门老字号保护发展办法》过程中,多久才能算老字号?15年、25年还是40年,成为此次立法审议焦点。在这次新媒体与立法公众参与合作中,厦门市人大常委会一改以往全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做法,主动设置讨论话题,首次单就老字号年限这一具体条款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厦门人大微信、厦门人大官网、厦门日报微信、厦门晚报微信、海峡网等新媒体平台上开展问卷调查,同时为了打造一个理性讨论的舆论环境,在问卷调查的同时,还公开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原声,并对每一选项的理论依据做了详细的分析解读,在提高宣传话题性的同时,成功地将公众舆论焦点聚集在立法审议的重点上,引导公众有序、理性地参与到立法讨论中来,为常委会立法审议提供了充分的民意参考。

  3、适应并熟练运用新媒体的语言风格。立法是枯燥的,但新媒体是充满活力的,新媒体与立法公众合作,需要针对新媒体客户群的阅读习惯和传播终端的特点,主动适应并熟练运用新媒体的语言风格,对立法公开、讨论的内容进行差异化的设计制作,增强吸引力和感染力。具体地说,就是做好三个转变,一是要从抽象式语言向形象式语言转变,改变以往官方通知式的硬性输入传播模式,从公众的视角、用百姓的语言,从讲故事的角度去解读立法将给百姓生活带来的变化,缩短立法与公众的心理距离。二是要从独白式的语言向对话式语言转变,立法公众参与的基点就是加强立法机构与公众的沟通,只有双向式、对话式、讨论式的交流才能有效地汇集真实民意。三是要从单一式语言向融合式多语言转变。新媒体的魅力在于语言表达形式的多样性,除了文字,还有视频、音频、可视化数据、GIF动图和“H5”,这些语言的灵活运用给枯燥的立法内容赋予生动鲜活的表现力,能够快速抓住读者的眼球,调动他们的各种感官感受,准确捕捉到立法信息表达要点。

  移动互联时代,民主立法在观念、程序、实践上都产生了深刻的变革,新媒体与立法公众参与合作的路径也远不止本文所述,在推动立法机关与公众建立良性互动机制,形成有效的公众参与上,我们还有广阔的空间需要共同努力去探索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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