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概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党中央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全国各地人大纷纷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撑起法治保护伞。现将有关情况摘编如下,供参考。
海南首部湿地保护条例施行
撑起“地球之肾”法治保护伞
湿地,与森林、海洋一起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享有“地球之肾”之美誉。海南湿地资源众多, 有海口东寨港,“海岸卫士”“鸟类天堂”“鱼虾粮仓”;有三亚东河,白鹭翩翩起舞;有儋州新盈国家湿地公园,珍稀鸟类嬉戏栖居……保护好湿地生态系统,对海南全省生态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近日,海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首部《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条例明确了政府保护湿地的责任,建立健全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和机制,禁止破坏湿地的行为,并鼓励全社会参与湿地保护,为全省湿地撑起了一张法治保护伞。
划定湿地等级界定保护范围。条例首先划定湿地等级、保护范围,明确法律责任。条例规定, 海南全省湿地按照其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程度,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市县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对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市县级重要湿地,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通过设立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加强保护,完善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湿地保护纳入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建立政府主导和社会共同参与的湿地保护机制,多元化湿地保护和修复资金投入机制,形成以财政投入为引导、社会投入为主体、金融支持为辅助的多元投入体系,建立健全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和机制。
重要湿地禁止引进外来物种。条例明确规定要确保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湿地性质不改变,面积不减少,生态功能不退化。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市县级重要湿地禁止引进外来物种。一般湿地引进外来物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引种试验。 同时,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湿地生态保护需要,制定湿地周边产业布局、建筑风貌、建设强度等方面的管控措施,保障湿地生态功能的完整性和可持续性。
条例规定,除经依法批准的国家和本省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项目、重点区域的生态修复项目建设外,禁止征收、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市县级重要湿地。除经依法批准的国家和本省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项目、重点区域的生态修复项目建设以及湿地公园、生态旅游项目等的配套设施建设外,禁止征收、占用一般湿地。
条例强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在湿地内开(围)垦、填埋、排干湿地;截断湿地水源;挖砂、采矿、挖塘、烧荒;倾倒、堆放固体废弃物,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破坏湿地行为不能一罚了之。条例规定,对擅自占用湿地的,擅自在湿地从事开(围)垦、挖砂、取土、采矿、烧荒等活动的,擅自移动或者破坏重要湿地保护标志的,或临时占用湿地期限届满后未按照湿地恢复方案及时恢复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湿地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予以处罚。
青山绿水、碧海蓝天是海南最强的优势和最大的本钱。海南要以最严谨的规划、最严格的措施、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 保护湿地,精心呵护好海南的生态环境,助力海南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打造中国生态文明的“海南名片”。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