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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宁市人大常委会:以“约”促改 以“见”解难

 
来源:广州日报
      
2019-01-04 17: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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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大常委会突出“制度设计、沟通联系、后续监督”三个关键环节,着力建立全方位、制度化、常态化的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机制,有效促进了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受到了人民群众的广泛好评。

  抓民生,抓热点,抓难点

  把百姓关心问题摆上桌面

  “繁荣街北安路交口位于第一中学、第二中学和第一小学三角区域内,人员和车辆密集程度可想而知。法律有规定,道路十字路口50米之内不允许摆摊经营,就在这样的路口还有长期占据人行道经营的摊贩,逼迫行人不得不涌向机动车道,进一步加剧了道路的拥堵和混乱,城管部门能不能解决这样的问题?”

  “我是城管部门负责人,繁荣街北安路口小市场是多年前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附近居民居住集中,有实际需求,周边又没有其他更好的地方,暂时没有更好的办法。但我们一定按规定取缔占人行道经营行为,保证人行道畅通”。这一问一答,是东宁市人大代表约见市城管局局长的对话。

  东宁市人大常委会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城区占道经营问题,应部分人大代表申请,就城区占道经营问题组织了代表约见会,5位人大代表约见了市城管局、环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这是《东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暂行办法》实施以来首次开展市人大代表约见活动。

  在此次约见会上,5位代表把前期调研时看到的城区占道经营现状拍摄了照片,先用幻灯片在现场播放,随后对占道经营问题连连发问。相关部门负责人一一予以答复,不推诿责任,不回避矛盾,实事求是,得到了代表的理解和认可。

  仅仅过了7天后,在东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约见室,另一场代表约见会又拉开帷幕。4名市人大代表就城区交通标识及监控违章处罚问题约见了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及城管局负责人。

  “西外环路健康街丁字路口处,交通量很大,而且外地车辆较多,这里的交通标志不仅小,而且竖立在树下,极不醒目,不要说外地车辆,就是本地人,不注意也找不到路口,能不能设立醒目的标识,方便交通,消除事故隐患?”“北中华路金光路道口增设红绿灯后,出现了上班高峰期交通拥堵现象,有没有办法解决?”

  代表们通过现场图片、视频资料,实事求是、心平气和地把自己调研发现和群众反映的问题一一列举出来。围绕城区交通标识和交通违章监控提出了10个方面的问题。被约见的政府部门负责人虚心听取提问,耐心解答疑问,能解决的当场承诺,不能立即解决的也给出了合理的解决路径和大致时限。此次约见会上,人大代表提出的10个问题,6个当场得到解决,4个问题限时解决。

  不掩饰,不为难,不反感

  在问与答中真正解决问题

  “不质问,不为难,开展约见活动目的在于能真正解决问题。”“市人大内司委在代表提出约见要求之初,就积极参与代表调研,对活动开展进行指导,引导代表立足于群众关注、通过职能部门努力能够解决的问题开展约见,提出的问题既是与群众密切相关,也是交警、城管部门通过加强管理能够解决的问题。”

  “约见活动让我们政府部门感到了压力,但我们并不反感。人大代表事前经过了深入调研,说的符合客观实际,指出了我们工作上的盲区和管理上的漏洞,同时,还为我们出主意、想办法,和我们一同商量怎么解决,我们很乐意接受。”一位被约见的政府部门负责人表示。

  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时,不仅要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对代表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说明、答复。同时,当遇到复杂情况、现场不能答复时,常委会将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形成交办函,按照闭会期间代表意见建议进行交办。被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最迟在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答复约见代表。提出约见的代表对办理结果仍不满意的,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认为理由正当的,责令有关国家机关重新办理,并在两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通过加强后续监督,变“普通答复”为“正式交办”,确保了每次约见能解决一批问题,产生一定实效。

  在约见中,人大代表和政府部门摆事实、讲道理、亮家底、明思路,达到了以“约”促改、以“见”解难的目的。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约见,既加强了人大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力度,又开辟了代表履行职责的新渠道。代表要求通过约见,再架一座沟通桥,面对面地反馈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用“众人的事情众人商量”的办法,促进问题的解决,让建议办理搭上“直通车”,真正达到以活动促监督、以监督促发展的目的。

  有制度,有流程,有场所

  问题不解决将询问和质询

  就了解,东宁约见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与市人大常委会的前期准备密不可分。他们制定相关制度,理顺了相关工作流程,并建设了代表约见室。其中最重要的是细化约见制度。东宁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东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了约见事由主要是本行政区域内的6种有关事项,其中有一项明确规定为“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的有关事项”;对于约见对象,即政府部门负责人,办法规定了“约见对象应按时参加,不得拖延、推诿和回避”,这保证了约见的严肃性。

  为保证代表的约见权力不被滥用,办法将三个方面问题列为不宜提出约见要求的范围,即“仅涉及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利益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司法机关处理,或者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其他不属于代表履职范围的问题”。

  最重要的是,为达到约见目的,保证约见效果,避免相关部门“文来文往”,对询问事项重答复轻落实的问题,办法规定了“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对市人大代表在约见中提出要求解决的问题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提出约见的市人大代表或联名约见的,代表半数以上对办理情况不满意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工作委员会交约见对象重新办理。重新办理后代表仍不满意的,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专题询问或质询。”

            (来源:法治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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