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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2020-08-17 08: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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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国家战略的高度认识公共卫生法治建设的重要性。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力武器。自新中国成立,我国就开始进行公共卫生方面的立法工作。1950年的《种痘暂行办法》和1955年的《传染病管理办法》等,对新中国成立初期传染病防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提速,特别是2003年“非典”以后,公共卫生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形成了较为健全的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法律体系。

“法治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沈德咏告诉记者,目前,我国公共卫生领域相关法律包括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职业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动物防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现行的法规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此外,还有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国家依法将新冠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措施严格管理,各省区市相继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20多个省份专门召开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依法做好防控工作的决定,各地各部门依法依规防控疫情、依法维护经济社会正常秩序,为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供了法律保障。

“这启示我们,完善公共卫生法律体系,不只是医疗卫生问题,而是全方位的工作;不仅涉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而且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从国家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公共卫生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法规司司长赵宁说。

2、从完善法律体系着眼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新冠肺炎疫情,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大考,更是对国家公共卫生法律体系的一次大考。赢得这次大考,要求我们既立足当前科学精准打赢疫情防控总体战,更要放眼长远从构建完善法律体系着眼,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不断提高应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针对此次疫情暴露出来的短板和不足,赵宁认为:“需要从公共卫生法律制度顶层设计上重新审视和评估我国目前公共卫生法治建设的短板和不足,对不能有效适应风险防控、疫情应对、应急处置等工作的法律制度设计,该完善的完善、该建立的建立、该落实的落实。”

根据宪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规定,我国社会状态分为常时状态、突发事件应对状态、紧急状态、动员状态与战时状态五个种类,不同种类适应不同的社会具体形态。目前,在常时状态外,我国仅有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戒严法等作为应急法律体系内的主要依据。

“首先需要制定一部操作性较强的紧急状态法,明确规制决定和进入紧急状态的程序,以及进入紧急状态时暂停保障公民个人哪些权利和自由,紧急状态下哪些国家机关应当承担哪些特别职责和享有哪些权限,等等。”针对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中一些关键条款过于原则、抽象,不够详细、严谨,有些法律条文之间相互不一致的情况,沈德咏建议,认真梳理和研究,适时修改不一致的条款,同时配套制定行政法规层次的实施细则,切实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在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中国卫生法学会副秘书长刘炫麟看来,完善公共卫生法制体系,需要从传染病预警、疫情发布、物资储备和调配、慈善捐赠、法治宣传、健康教育、健康素养、舆情发布与引导等方面进行全面修订。目前特别是在立法的宏观理念、制度设计上,尚存在诸多滞后性。

刘炫麟举例说,我国制定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初衷是保护野生动物,特别是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因此对禁止其他野生动物的交易、食用等缺少规范。应当将保护野生动物的认识提升到生物安全的高度,从源头上防控重大公共卫生风险。

3、努力构建统一、权威、高效的公共卫生法律体系。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为导向,扩大法律调整范围,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加重处罚。这是健全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推动依法防控疫情的一个重大举措,也为下一步相关法律的修改定下基调。

据悉,国家卫健委下一步将在客观评估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的基础上,深入研究和统筹考虑我国公共卫生法律体系的总体框架,努力构建统一、权威、高效的公共卫生法律体系,通过不断加强公共卫生法治建设为我国公共卫生事业未来发展保驾护航。

一是建立公共卫生风险防控机制,落实传染病预防的各项措施。二是建立国家公共卫生战略储备计划。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加强疾控机构和医疗救治队伍建设和实验室监测能力储备;建立公共卫生相关物资储备清单。三是进一步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具体程序性规定。四是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鼓励和支持开展群众性卫生与健康活动。五是进一步创新医防协同机制,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加强公共卫生工作,完善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任务的财政保障机制,建立医疗机构与疾控机构协同工作机制。”赵宁表示,这些措施都将逐步体现在公共卫生法律制度的完善过程中。

刘炫麟认为,未来的公共卫生立法,应当在综合监督方面进行更加细致的规定,强调全社会的广泛和积极参与。“健全行政监督、专业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等综合监督体系,不仅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的必备条件,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蔓延也再次表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跨越区域、超越国界,并有可能威胁全球安全和人类命运。“完善公共卫生法制体系,要有未雨绸缪、居安思危的意识。要体现全球思维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积极推进我国公共卫生法制体系与国际接轨。”刘炫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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