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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部分养犬地方法规

 
来源:海南日报、央广网、安徽商报
      
2020-08-17 08: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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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海口。2020年8月4日,《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正式颁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一是按照禁止养犬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管理。禁止养犬区不得饲养、繁殖、携带、经营任何犬只。盲人、肢体重残人士等携带导盲犬等扶助犬的除外。重点理区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重点管理区内每户限养一只,超出限养数量的犬只不予办理登记。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超养犬只,每超养一只并处2000元的罚款。一般管理区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未经狂犬病免疫的犬只,不得饲养。二是规范养犬行为养犬人和犬只经营者不得放任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污染环境、不得遗弃犬只等,饲养被列入重点管理区禁养名录的犬只应当圈养或者拴养,其他犬只提倡拴养。犬吠、养犬污染环境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在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要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或者携带;为犬只束犬链(绳),犬链(绳)长度不得超过1.5米;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不得携犬乘坐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征得驾驶员同意;携犬乘坐电梯时,采取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等有效防护措施;避让他人,特别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等。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并在24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至犬类收容场所,不得隐匿、转移;伤人犬只需要进行检测的,相关费用由养犬人承担。未在24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至犬类收容场所或者需要对犬只进行检测时拒不检测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三是实行智能犬牌、电子标识管理制度犬只免疫、登记是养犬管理的重要环节和基础性工作,也是管理实践中的棘手问题。明确办理养犬登记的时限,办理登记的最小犬龄为90日。饲养犬只应当在犬龄满90日起15日内到公安部门养犬登记机关办理养犬登记,并取得养犬登记证。明确饲养犬只必须取得犬类免疫证明,并以此作为重点管理区养犬登记和延续的必备条件。还对外地犬只、境外犬只的免疫、检疫、备案和登记管理等作出规定,避免因海南自由贸易港人员进出自由便利而出现管理空白。携带外地犬只进入本市停留7日以上6个月以内的,应当自进入海口市起7日内到公安部门养犬登记机关备案。连续停留时间超过6个月的,应当办理养犬登记手续。在养犬收费方面,明确取消收取养犬管理费。为了实现对饲养的犬只更有效、便捷地管理,实行智能犬牌、电子标识管理制度,利用高科技智能方式进行管理。

2、宁波。《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从2020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一是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重点管理区为城市、镇的建成区以及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一般管理区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禁止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繁殖、经营烈性犬和列入禁养名录的大型犬。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禁养犬只名录以及大型犬标准由宁波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每一户籍且每一固定居住场所限养一只重点管理区内准养犬只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自行处理或者送至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养犬人存在遗弃、虐待犬只行为的将最高罚款2000元。二是明确各部门职能分工规定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犬只扰民伤人事件处置、重点管理区内犬只准养登记等工作,查处本条例规定的相关违法行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犬只收容留检、重点管理区内流浪犬只捕捉和犬只破坏公共场所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管理等工作,查处本条例规定的相关违法行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狂犬病认定、防疫、疫情监测和死亡犬只无害化处理指导等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相关犬只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狂犬病防治、健康教育、疫情监测等工作。住建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管理区域内违法养犬行为的劝阻、报告等工作。财政、发展和改革、教育、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三是对养犬行为规范做出详细规定重点管理区内犬只佩戴有效犬牌,一般管理区内犬只佩戴有效免疫牌。个人养犬的,重点管理区内,犬只在居住场所内饲养;一般管理区内,烈性犬圈养或者拴养,其他犬只提倡拴养。单位养犬的,在单位内圈养或者拴养,非因免疫、诊疗需要,禁止外出。犬只死亡后,将犬尸送至农业农村部门公布的无害化处理场所,不得随意掩埋或者丢弃。犬只吠叫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时,采取使用止吠器等有效措施即时制止。不得遗弃、虐待犬只。不得放任或者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3、合肥。《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于2020年6月1日起施行。一是明确物业应劝阻违法养犬明确养犬管理实行严格管理、禁限结合、养犬人自律和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联合执法机制,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养犬行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收集有关养犬的信息;就本区域内养犬管理有关事项制定公约并监督执行;劝阻违法养犬行为,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将犬只伤害人的有关信息在居民住宅区公示栏予以公示。二是养犬要登记,统一标识条例规定,合肥市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域和一般管理区域实行分区域管理,重点管理区域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城市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重点管理区域实行养犬依法免疫和登记制度。重点管理区域每户限养一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不予办理登记。不得饲养禁养犬,禁养犬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公安机关和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为养犬登记、犬只免疫提供便民服务。养犬登记与犬只免疫应当在同一场所办理,并逐步实现养犬网上登记和延续。公安机关应当制作统一的标识,注明养犬人和犬只的有关信息。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三是室内公共场所将拒犬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在住宅共用区域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工作、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不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等。重点管理区域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为犬只佩戴标识;为犬只束牵引带并牵引,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主动避让行人;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时,主动避让他人;在人群拥挤场合怀抱犬只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等。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识的室外公共场所,以及进入医院、学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办公区等公共场所。导盲犬、助残犬等辅助犬只以及工作犬只除外。四是建犬只收容场所条例规定,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实际需要建立犬只收容场所,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犬只收容场所应当收容走失犬只;无主犬只;养犬人送交的犬只;没收的犬只。鼓励涉犬行业协会、合法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领养无主犬只,但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单位和个人发现走失犬只、无主犬只的,可以将其送至犬只收容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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