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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参阅》2021年第8期

 
来源:厦门人大
      
2021-09-10 09: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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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大常委会研究与宣传工作室编

 

内容概要:2020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指出:“脱贫攻坚取得胜利后,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这是‘三农’工作重心的历史性转移。”做好新时代的“三农”工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必须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把握新形势、明确新任务、展现新作为。现将浙江、山东等地人大助力乡村振兴的相关工作情况摘录如下,供参阅。

 

一、浙江人大:助力乡村振兴 

1、以立法释放农村改革发展新动能。浙江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9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在浙江开启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之际通过,其重要性可见一斑。这部地方性法规是为了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贯彻实施,落实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把行之有效的乡村振兴政策法定化,充分发挥立法在乡村振兴中的保障和推动作用”的要求而制定的。对并非农业大省的浙江而言,推动乡村振兴,重点难点在“三农”。为进一步释放农村改革发展新动能,浙江在立法层面先行先试,展开了一场长达两年半时间的探索。

条例的起草从2018年开始启动。浙江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紧紧跟踪国家法的立法进程,推进条例起草工作,进一步完善乡村振兴“1+N”法规体系。

近8000字的条例共分总则、城乡融合、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等十章六十条,涵盖浙江乡村振兴的方方面面,将该省的实践经验和创新成果,上升为法规制度。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领导表示,今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实施,浙江精准把握地方立法与国家立法的关系,在总体框架和总体精神上与上位法保持高度一致,同时作出许多符合浙江实际、契合浙江需要的规定,为浙江省乡村振兴事业发展创造法治的新优势,释放改革新动力。

为进一步结合浙江地域实际情况,条例调研组不仅深入至浙江全省11个设区市、70多个县(市、区)广泛听取基层干部和农民的意见,还收集了各级近400位人大代表和30多位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建议,着力体现“民呼我应”,努力制定出一部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凝聚民力、体现省情的良法。

据介绍,在听取意见的过程中,重点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任务、遵循原则等对条例内容作修改完善。如为进一步促进乡村产业兴旺,条例提到应着力对丰富产业业态、加快农村物流体系建设等作规定,推进乡村产业发展向深度和广度进军。

贯穿全文的“共同富裕”便是浙江特色的生动代言。条例明确了乡村振兴应当统筹解决地区差距、城乡差距、收入差距“三大差距”,在城乡融合、产业兴旺、生态宜居、数字乡村、保障措施等章节中聚焦乡村单元,从加大财政支持、探索“两山”转化通道、健全先富帮后富机制、保障农民住宅建设用地等方面细化实现路径和工作机制,着力体现推进共同富裕的要求。

2、助力乡村振兴,有效监督筑牢防线。条例诞生背后,不仅有着立法层面的不断探索,多年来的人大监督工作亦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通过跟踪问效为乡村振兴打通堵点。

发展强劲而健康的村级集体经济,是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部分。2017年,浙江出台《关于实施消除集体经济薄弱村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提出到2019年底消除集体经济年收入10万元以下薄弱村(下称“消薄”)。

这场攻坚战中,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持续开展监督工作。如2019年8月,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带队赴浦江调研“檀溪实践”,发现当地通过抱团取暖、组建公司,盘活资源,带动形成“村村有产业、人人能就业”的良好局面。

这是浙江各地开展“消薄”工作、攻坚扶贫工作的缩影。在监督过程中,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督促各级各部门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总方针,确保农村同步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经过近三年努力,浙江“消薄”工作成效显著。

与“消薄”工作一样,粮食安全亦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基础,事关国计民生。2019年1月1日,《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正式施行,今年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采取统一部署、省市县三级联动的方式,开展上述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

在一场专题询问会上,一位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提问,媒体报道一北方储备库出现了用陈粮顶替新粮入库的腐败现象。浙江储备粮管理的情况如何,怎样防止类似问题在浙江的发生?

浙江省粮食局负责人在现场回应,从历年的清仓查库情况来看,浙江地方储备粮数量充足,管理也比较规范,构建了贯穿各环节全链条的数字化管理平台,没有发现类似情况。但相关部门会进一步建立完备的制度体系,通过教育、制度的完善来筑牢防线。

多年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还对该省农村承包土地“三权分置”工作情况,动物防疫、野生动物保护“两法两条例两决定”贯彻执行情况等开展调研与执法检查。于人大工作而言,坚持正确、有效监督,其宗旨目标便是改善保障民生。

此次条例实施后,有效监督的力量亦不可或缺。接下来,该省各级人大将听取和审议政府有关乡村振兴工作情况的报告。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丁祖年在接受中新网专访时表示,各级人大要通过专题审议监督、执法检查、跟踪督查等形式,推动条例在浙江的落实落地,各有关部门也要通力合作,凝心聚力确保法规得以有效实施。

3、延伸问题触角,解决群众“急难愁盼”。如何让条例上连天线下接地气,实实在在地发挥作用?人大代表如何更好助力乡村振兴取得实效?关键就是将触角深入乡村。

要致富,先修路。在宁海湾边,宁波宁海强蛟镇王石岙村的村民们趁着退潮时机,忙着采收晾晒海苔,打包销售。“多亏驻我们村的人大代表,路修宽后,不但出行更方便了,生意也越来越好了。”

采收海苔是王石岙村村民经济收入的一大来源。尤其是2016年村里成立海苔专业合作社后,海苔的年销售额达500万元。但因进村道路狭窄,车辆通行不畅,不仅时常造成交会车辆剐蹭事故,也制约着村里的经济发展和村民出行。驻村的宁海镇人大代表金福君把这事放在了心上,多次对接相关部门办理各项手续。

经过多方努力,村里终于筹足资金200多万元,对进村窄路进行沥青铺设全面拓宽,由原来的5米拓宽到12米。“宽广大道”在保障村民出行畅通和安全的同时,也连起强村富民之路,真正实现“通湾达海”,助力乡村振兴。

漓渚满目绿无涯,棠棣无处不逢花。走进绍兴市柯桥区棠棣村,可见当地处处是花香,村里95%以上的劳动力直接或间接地从事花木生产经营,人均年收入超过10万元。

“一部分勤劳善思的村民一下就做大了企业,我们村干部就帮忙一起做宣传推广;对于部分犹豫者,我先进行思想工作,然后告诉他们一套做花木产业的模式,为他们铺道路。”全国人大代表、棠棣村党总支部书记刘建明说,想致富一定要勤劳,思想变通后,村民们的勤劳品质也一一被激发出来。

“紧跟国家、浙江的发展步伐,我们早起步、善谋划,再加上人勤劳,大家齐心把小兰花做成了大产业,兰花成了致富花、幸福花。”刘建明说。

从平原到山区海岛,作为民众“贴心人”和“代言人”,人大代表在乡村振兴进程中亦发挥着光与热,见证并参与着时代日新月异的变化。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领导表示,要聚焦乡村振兴示范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省建设,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代表主题活动,充分发挥浙江8万多名人大代表的积极作用,营造促进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的良好氛围。同时要强化宣传贯彻条例的使命感、责任感,努力以良法、善治来引领乡村振兴。

(来源:中国新闻网,作者:赵晔娇、张煜欢、钱晨菲)

 

二、山东人大:出台《山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对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石晓介绍,条例共10章65条,五大振兴为主要内容,并专章对城乡融合、扶持措施和监督管理作出了细化规定。条例的有关内容和制度创新总结如下:

1、始终坚持党管农村工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加强党的领导,条例把坚持党的领导体现和落实到乡村振兴的全过程、各方面,确保党在农村工作中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为乡村振兴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一是总则中明确规定“促进乡村振兴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是在条例第三十七条关于建立健全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中,重点强调“党委领导”,将“党委领导”放在第一位,同时明确健全党组织领导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

2、将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维护农民根本利益作为基本遵循。农民是农业农村发展的根本力量,是乡村振兴的主体,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紧紧依靠农民,维护农民根本利益,发挥好农民的主体作用。为此,条例将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维护农民根本利益作为基本遵循。例如,条例总则中明确规定,“促进乡村振兴应当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维护农民根本利益”;条例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形成以农民为主体、企业带动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乡村产业发展格局”;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

3、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乡村振兴。乡村振兴是一个系统工程,仅靠政府或者某一方面的力量是很难实现的,为此条例对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乡村振兴作了规范。例如,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促进乡村振兴应当“建立健全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机制”,同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条例第七条在乡村振兴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以及先进经验的宣传方面,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社会广泛参与;三是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四是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为农业农村人才提供教育培养、技术支持、创业指导等服务;五是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建设,推动文化下乡,丰富农村文化资源;六是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引导农村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治理;七是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鼓励社会资本到乡村发展与农民利益联结型项目。

4、重视发挥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条例在国家上位法的基础上,对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相关责任和义务作了补充细化。一是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鼓励和支持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创建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二是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组织下,“定期开展危房排查、治理,对残破、倒塌墙体等进行清理,规范宣传栏、广告牌、太阳能热水器、空调外机等设置安装,保持村庄公共空间安全、有序、美观”;三是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对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创新多层次基层议事协商形式提了要求;四是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引导农民向上向善、孝老爱亲、重义守信、勤俭持家,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

5、高度重视教育在乡村振兴发挥的作用。乡村的振兴、农村的现代化,离不开乡村教育的发展,为此条例高度重视教育在乡村振兴发挥的作用。一是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村基础教育的投入力度,推动城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重点扶持农村学校的建设,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提升办学质量,对农村教师培养培训给予政策和经费支持”,同时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学校任教,并在工资福利、住房安置、职务聘任等方面给予支持;二是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开设涉农相关专业,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就业创业。

6、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要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基础上,做好乡村振兴这篇大文章,接续推进脱贫地区发展和群众生活改善,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因此,条例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完善农村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帮扶机制,接续推进脱贫地区发展,增强其内生发展能力;健全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帮扶工作,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根据山东实际,对上位法保障粮食安全、种质资源保护、生态保护和修复、乡村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等作了补充细化。一是条例第九条根据山东粮食保护的工作实际特别规定,“鼓励推进优质粮食工程,培育壮大齐鲁粮油、果蔬、畜产品公共品牌”;二是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开发利用,推动农作物、林木、畜禽和水产等种质资源保护体系建设”,同时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种业企业加强技术攻关,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三是条例第三十二条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方面,明确重点加强对黄河流域、南四湖流域等生态敏感区的保护、开展对鲁中山区、沂蒙山区、黄河滩区、山东半岛丘陵地区等区域水土保持和水生态修复治理等内容;四是条例第四十一条对我省乡村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作了提炼总结,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乡村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推进乡村政务服务事项“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提高服务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智能化、便民化水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村、社区设立便民服务站点,开展政务服务事项延伸服务,为农民就近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便利。”

(来源:齐鲁网,作者:廖亮张伟刘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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