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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

(2023年10月24日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来源: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10-24 20: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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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标准;但原建设项目附属园林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低于前款规定标准的,改建、扩建后不得减少附属园林绿化用地面积。”

  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下列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因公共利益、用地条件、建设项目特殊性未能达到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标准,经审慎研究确需调整的,应当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市资源规划部门。市资源规划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部门进行科学论证并向社会公示,按照建设项目最大限度满足附属园林绿化用地要求,提出建设项目附属园林绿化用地调整及占补平衡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省重点项目、市重大前期项目;

  “(二)幼儿园、中小学、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项目。”

  二、删去第二十一条中的“折算面积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

  三、将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中的“规划部门”统一修改为“资源规划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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