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农村集体财务审计条例》的决定
(2024年2月20日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7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厦门市农村集体财务审计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农村集体财务审计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厦门市农村集体财务审计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农村集体财务审计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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