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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两部法规

 
来源:海西晨报、海峡导报
      
2017-11-01 12: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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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31日,厦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大屿岛白鹭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决定》和《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两部法规。

  《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是设区市法规,按立法权限,须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记者注意到,此次修订海上交通安全条例规定,船舶、设施、航空器、单位和人员接到海上搜救机构的搜救指令后,应当立即执行。承担海上搜救职责的船舶、设施、航空器、单位和人员,未经海上搜救机构同意,不得擅自退出搜救行动;其他参加海上搜救工作的船舶、设施、航空器、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指挥,尽力协作救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特定时间对特定水域、特定船舶采取划定交通管制区、封航、单向通航、限制航行等交通管制措施:天气、海况恶劣;进行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发生影响航行的海上交通事故;应急抢险;进行文体、军事等重大活动;船舶密度短时间内急剧增大,通航秩序显著变化;出现对海上交通安全有较大影响的其他情形。(记者 蔡樱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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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新增两部法规

  10月31日上午,厦门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闭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大屿岛白鹭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决定》、《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其中,《厦门大屿岛白鹭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将于公布之日起实施。除了白鹭保护区禁止放牧捕捞以外,《办法》还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作出伤害、出售、收购白鹭等行为,违者由林业、市场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建设与保护白鹭无关的项目和进行有损白鹭生息的活动。《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条例》增加了对海上休闲交通安全规定,明确了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划定海上休闲活动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明确了海上休闲旅游源头管理,规范了行业管理标准,对船舶和人员都作了具体要求,减少休闲船舶的安全隐患,填补了海上休闲活动的监管空白。(记者 香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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