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关于授权厦门市人民政府暂时调整适用〈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厦门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关于授权厦门市人民政府暂时调整适用〈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草案)》全文在《厦门日报》和厦门人大网站(www.xmrd.gov.cn)上刊登,广泛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意见。
自公布之日起至10月10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将书面意见寄至厦门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地址:湖滨北路61号,邮编:361018,电话:2891213,传真:2893026)或者发送电子邮件至:xmrdshw@xmrd.gov.cn。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4年9月11日
关于授权厦门市人民政府暂时调整适用《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
(草案)
为适应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特作如下决定:
在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改革期间,授权市人民政府对《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中与改革要求不一致的规定,进行暂时调整适用。暂时调整适用的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内容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改革要求另行制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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