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为充分发扬民主,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厦门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厦门经济特区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创新中心条例(草案)》全文在《厦门日报》和厦门人大网(www.xmrd.gov.cn)上刊登,广泛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意见。
自公布之日起至10月19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将书面意见寄至厦门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地址:湖滨北路61号,邮编:361018,电话:0592-2891298,传真:0592-2893002)或者发送电子邮件至:caijingwei@xmrd.gov.cn。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4年9月20日
厦门经济特区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创新中心条例
(草案)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创新中心(以下简称金砖创新中心)运作,促进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创新基地(以下简称金砖创新基地)建设和发展,推动落实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法定机构】 设立金砖创新中心。
金砖创新中心是实行企业化管理但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相应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法定机构。
第三条 【机构职责】 金砖创新中心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金砖创新基地有关建设方案要求,负责协调国家、省、市有关资源,推进金砖创新基地的建设和发展。
金砖创新中心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推动实施金砖创新基地建设和发展有关规划;
(二)开展金砖国家以及其他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新工业革命领域联合研究、政策交流、对话合作等工作;
(三)开展金砖国家以及其他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新工业革命领域培训规划、技能人才赛事举办、人才交流培养等工作;
(四)开展金砖国家以及其他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新工业革命领域项目合作平台搭建、资源链接、重点项目培育等工作;
(五)开展金砖国家以及其他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全球发展倡议重点领域对外合作等工作;
(六)国家、省、市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主任负责制】 金砖创新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金砖创新中心主任由市人民政府任命。金砖创新中心根据工作需要设副主任若干名,其中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市人民政府任命。
第五条 【人事制度】 金砖创新中心根据金砖创新基地建设和发展的实际需要,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确定机构设置、人员聘用和薪酬制度等。
金砖创新中心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可以从境外专业人士中选聘。
第六条 【财政制度】 市人民政府赋予金砖创新中心一级预算单位管理权限,建立健全有利于推进金砖创新基地建设和发展的财政保障制度。
第七条 【政府采购】 金砖创新中心必要时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将推进金砖创新基地建设和发展涉及的公共管理和服务事项委托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承接。
第八条 【监督机制】 金砖创新中心建立健全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依法接受机构编制、财政、人社、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九条 【报告工作】 金砖创新中心应当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工作,并将年度工作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容错机制】 在推进金砖创新基地改革创新过程中,对于符合改革方向、经过民主决策、程序合法依规、旨在推动工作的失误,且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未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不予或者免予追究有关行政责任;有关主体受到追责时可以提出免责申请。
第十一条 【政策协调】 金砖创新中心推动开展金砖国家以及其他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间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合作。
金砖创新中心联合有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参与有关国际标准的研究和制定,推动金砖国家以及其他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新工业革命领域标准互通互认。
建设厦门市金砖创新基地智库合作联盟,组织金砖国家以及其他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有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围绕新工业革命领域技术、规则层面重点问题开展联合研究。
第十二条 【人才培养】 金砖创新中心开展金砖国家以及其他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人才培养合作,研究制定人才培养合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金砖创新中心结合金砖国家以及其他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发展需求,开发新工业革命领域培训课程,组织开展多双边人才培训活动和专家学者交流互访。
第十三条 【人才引进】 金砖创新中心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规定在医疗服务、子女教育、住房保障等方面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实行开放的国际引才制度,按照规定为外籍人才申请签证、居留证件、永久居留证件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 【项目开发】 金砖创新中心围绕工业项目智能化数字化、绿色发展、供应链安全、创新成果转化等方向,推动建设新工业革命领域示范项目。
金砖创新中心在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框架下,推动建设多方参与的项目开发合作机制,搭建企业以及项目合作平台,举办金砖品牌论坛和项目对接活动,拓展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等领域交流合作。
推动与新开发银行、金砖国家工商理事会、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等组织开展项目合作,加强资源互补。
第十五条 【科创合作】 鼓励金砖国家以及其他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有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在中国—金砖国家新时代科创孵化园设立研发机构和技术转移机构等,深化产学研国际合作。
发挥金砖科创基金作用,促进金砖国家以及其他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科技创新交流合作。
第十六条 【国际交流】 支持金砖创新中心举办或者承办金砖国家以及其他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间工业、科技、经贸、文化等领域国际交流活动,扩大金砖创新基地国际影响力。
第十七条 【法律服务】 建立面向金砖国家以及其他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的法律服务机制,建设金砖国家法律服务中心,搭建金砖国家以及其他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才交流合作平台,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 金砖创新中心可以根据金砖创新基地建设和发展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按照规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 【实施办法】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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