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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29 15:41:00      字体大小:[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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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十条关于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有关规定,现将拟提请厦门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草案)》全文在厦门人大网站(www.xmrd.gov.cn)上刊登,广泛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意见。

自公布之日起至6月10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将书面意见寄至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地址:湖滨北路61号,邮编:361012,电话:2893021,传真:2893026)或发电子邮件至xmuxhl@126.com。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8年5月29日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守则

(草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自身建设,保证和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依据宪法、法律和《厦门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市人大常委会的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在中共厦门市委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认真学习并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履职能力。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自觉接受选举单位、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审慎负责地行使职权,通过法定程序,努力使党的主张成为全市人民的共同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认真从事常委会的工作。其他工作与履行职责发生矛盾时,应当优先履行常委会组成人员职责。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自始至终出席常委会会议。因参加全国、省或市委召开的重要会议、预先安排的出访、生病等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两个工作日向办公厅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有关会议通知、函件或病历证明等复印件,由办公厅汇总向秘书长报告,并呈报常委会主任批准。未经批准不出席的视为无故缺席。

根据会议日程安排,出席时间累计少于当次常委会会议二分之一日程的,按缺席该次会议处理。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考勤情况,由办公厅汇总后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上送组成人员审核;办公厅按年度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各次会议的考勤情况进行汇总,在下一年度召开的第一次常委会会议上送组成人员审核。审核后的考勤情况通过常委会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年内出席常委会会议次数不足三分之二的,应当在下一年度召开的第一次常委会会议前提交书面说明,一年内无故缺席三次以上(含三次)常委会会议的,常委会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对确实不能履行职务的,可劝其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就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做好审议前准备。在常委会会议上,应认真审议,充分发表意见。

出席常委会会议的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审议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积极参加常委会及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组织的有关视察活动和执法检查,积极参加所在代表小组的活动。

兼任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成员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从事专门委员会的工作,遵守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密切联系选举单位、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注重调查研究,听取选举单位、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并主动向常委会反映社情民意。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因事离开本行政区域7天以上的,应通过电话或信函告知常委会办公厅,以便于联系。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省委实施办法、市委及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执行办法。保持公正廉洁,不得牟取不正当利益。在公务活动中,应模范遵守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凡涉及审议人事任免或其他按规定不应公开的议案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违反本守则的,应当向常委会作出检查。

第十七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12年4月28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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