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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厦门经济特区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10 09:17:00      字体大小:[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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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为充分发扬民主,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厦门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厦门经济特区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办法(草案)》全文在《厦门日报》和厦门人大网站(www.xmrd.gov.cn)上刊登,广泛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意见。

自公布之日起至10月10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将书面意见寄至厦门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地址:湖滨北路61号,邮编:361018,电话:2893059,传真:2893013)或者发送电子邮件至rdjkwww@xmrd.gov.cn 。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9年9月10日


 

厦门经济特区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办法

(草 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与规划

第三章 传承与发展

第四章 交流与合作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闽南文化保护发展,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促进文化认同,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闽南文化定义)本办法所称闽南文化,是指发源于闽南地区或者在闽南地区世代相传,并在语言、内容、形式、载体等方面显著区别于其他地域,体现闽南优秀人文精神和传统的文化。

第三条(保护发展原则)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注重生态、统筹兼顾、共同保护、开放包容、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闽南文化保护发展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将闽南文化保护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闽南文化保护发展的指导、监督、协调和组织实施。

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民政、财政、商务、农业农村、教育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闽南文化保护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经费保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工作。

第六条(行业组织)鼓励闽南文化保护发展相关行业组织研究、宣传闽南文化,依法开展行业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第七条(大众参与)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通过研究、收藏、展示、传承、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工作。

第二章  保护与规划

第八条(保护名录制度实行闽南文化保护名录(以下简称保护名录)制度。

下列闽南文化的载体或者表现形式,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或者代表性的,应当列入保护名录:

㈠世代相传、具有闽南文化特色的口头文学、美术、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传统技艺、医药、礼仪、民俗节庆、体育、游艺等各种文化表现形式,以及其代表性资料、实物、建筑物或者场所;

㈡反映厦门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或者具有典型闽南风格特色的历史风貌建筑、人文景观;

㈢闽南传统建筑风貌保存比较完整、闽南文化整体格局保存良好或者闽南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的街区、镇村;

㈣侨批档案等闽南记忆遗产;

㈤体现闽南文化特色的老字号;

㈥其他具有闽南文化特色的载体或者表现形式。

已依法被确定为世界文化遗产、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风貌建筑、老字号,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列入保护名录。

第九条(保护名录的编制)市人民政府按照突出重点、有利保护的原则组织编制保护名录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调整。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保护名录的编制工作。

市人民政府设立闽南文化保护发展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对拟列入保护名录的对象进行评审,并为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工作提供专业咨询意见。专家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和工作规程由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条(建议的提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闽南文化调查工作,提出应当列入保护名录的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建议。其他相关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㈠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应当列入保护名录的历史风貌建筑、历史风貌区的建议;

㈡市市政园林主管部门提出应当列入保护名录的属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人文景观的建议;

㈢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应当列入保护名录的老字号的建议;

㈣区人民政府提出应当列入保护名录的特色街区、镇村的建议。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应当列入保护名录的对象的建议。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将建议报送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保护名录的批准和公布)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召开专家委员会对拟列入保护名录的对象进行评审。

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专家委员会评审意见拟定保护名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保护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保护措施)对列入保护名录的对象,法律、法规已规定保护措施的,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监督保护措施的实施;法律、法规未规定保护措施的,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的保护办法。

第十三条(数据库管理)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运用图片、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形式建立闽南文化档案和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闽南文化档案以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和使用。

第十四条(重点区域保护一)对保护名录对象较为集中的区域,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保护需要提出将其认定为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重点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认定重点区域,应当统筹兼顾城市建设发展和闽南文化保护的需要,并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

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编制重点区域整体性保护专项规划,明确重点区域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提出保护和整治要求以及具体的保护措施。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重点区域整体性保护专项规划要求,制定具体保护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重点区域保护二)编制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等时应当充分考虑闽南文化保护发展的需要,有利于闽南文化保护发展。

编制镇规划、村庄规划涉及重点区域的,应当征求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意见;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认为镇规划、村庄规划不符合重点区域整体性保护专项规划要求的,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及时对镇规划、村庄规划作出调整。

第十六条(重点区域保护三)本市新建、改建以及其他建设项目涉及重点区域的,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性影响。相关主管部门在立项前应当就项目涉及的重点区域保护事项通过“多规合一”管理综合平台征求相关区人民政府和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七条(闽南文化管理员设立闽南文化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统计辖区内闽南文化资源的基础数据,按照规定对保护名录对象进行巡查和保护,协助宣传闽南文化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具体办法由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闽南文化管理员的培训、指导、考核与管理。

第三章  传承与发展

第十八条(保护名录对象的传承与发展)支持推动列入保护名录的对象的传承与发展。

列入保护名录的对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对列为保护名录对象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在其研究、创作、宣传、展示、产业化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十九条(鼓励研究)支持闽南文化研究机构建设和发展,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闽南文化研究。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对闽南文化历史渊源、发展脉络及其传播、影响、意义等方面的研究,弘扬闽南文化中的人文精神与传统美德。

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闽南文化原始文献、典籍、资料进行整理、翻译、出版的,给予扶持。

第二十条(鼓励创作)鼓励单位和个人创作以闽南话为表达形式或者体现闽南文化传统的文艺作品。

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合作、入股等方式参与前款规定的文艺作品的创作,挖掘其所蕴含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对优秀文艺作品的传播和市场推广给予扶持。

第二十一条(闽南话推广)市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闽南话水平测试制度。

市属电视台、电台等媒体应当开设闽南话新闻播报、制作闽南话专题节目。鼓励网络视听等新媒体开设闽南话节目或者栏目。

本市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推行普通话、闽南话双语播报制度。

第二十二条(闽南文化进校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开展“闽南方言与文化进校园”活动,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写闽南话和闽南文化相关读本,在义务教育阶段开设闽南话和闽南文化校本课程。幼儿园、小学、初中应当将闽南文化列入教学课程。

鼓励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将闽南文化列入选修课程,鼓励市属高校在相关专业开设闽南文化研究课程。

支持各种职业院校培养闽南文化保护发展专门人才,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与学校开展闽南文化传承合作。

第二十三条(闽南文化宣传)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教育等有关部门定期举办闽南文化宣传周,利用文化宣传周、传统节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在社区、学校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开展闽南文化宣传活动。

规范、引导单位和个人按照传统习惯举办民间信俗、岁时节庆、人生礼俗等民俗活动,增加其文化内涵。

第二十四条(集中展示场所)按照闽南文化发源地和“海上丝绸之路”战略支点城市的总体要求,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置闽南文化集中展示场所(以下简称集中展示场所)。集中展示场所应当具备闽南文化展示、研究、传习、体验、交易等功能。

集中展示场所相关管理制度以及对进驻集中展示场所的单位和个人的扶持办法,由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五条(城市文化元素)鼓励在相关规划和设施建设中体现闽南文化特色,将具有闽南文化特色的经典性元素和标志性符号合理应用于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设施等的设计、装饰或者命名。

地名主管部门在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以及地名标志的设置中,应当注重对闽南文化的保护与传承。

第二十六条(闽南文化旅游)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闽南文化旅游纳入全域旅游规划,并组织编制闽南文化旅游重点项目目录向社会公布。鼓励依法利用镇村闽南文化特色旅游资源,发展闽南文化乡村旅游。

第二十七条(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发展)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项目补贴、定向资助、以奖代补等措施,扶持具有闽南文化特色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开发和推广。

第四章  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八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与闽西南地区、台湾地区、东南亚地区以及境内外其他闽南文化传承地区的文化交流与合作。

鼓励本市闽南文化研究机构、民间文化团体通过艺术创作、艺术理论研究、优秀作品巡演等方式,与台湾地区以及境外其他闽南文化传承地区开展闽南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九条(对台人才引进)支持引进台湾地区闽南文化研究、创作、表演、传统技艺等方面的人才。

台湾地区人员符合条件的,按照人才引进的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资金支持和生活补助。

第三十条(非遗传承人申报与非遗产品展示交易)符合条件的台湾地区人员可以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享受与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同等的待遇。

台湾地区无形文化遗产及其文创产品进驻集中展示场所进行展示、交易的,享受与本市项目同等的待遇。

第三十一条(文化团体演出)鼓励台湾地区以及其他境外文化艺术团队到本市开展闽南文化演出、展示等活动。属于公益演出、展示活动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相应扶持。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二条(工作考核)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工作纳入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工作考核。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关保护发展措施未能有效实施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第三十三条(公众参与)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闽南文化的保护、传承、传播和发展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处理。

第三十四条(公众监督)对歪曲、诋毁、破坏闽南文化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予以制止并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举报。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骗取扶持的责任)采取隐瞒、欺诈等非法手段骗取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扶持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取消其享受资格,追回相应的款项,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适用例外)列入保护名录的对象,法律、法规对其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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