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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集约高效利用若干规定(草案)

 发布时间:2019-09-20 09:12:39      字体大小:[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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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关于《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集约高效利用若干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为充分发扬民主,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厦门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集约高效利用若干规定(草案)》全文在《厦门日报》和厦门人大网站(www.xmrd.gov.cn)上刊登,广泛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意见。

  自公布之日起至10月25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将书面意见寄至厦门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地址:湖滨北路61号,邮编:361018,电话:2893015,传真:2893012)或者发送电子邮件至:xmrdcjw@xmrd.gov.cn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9年9月19日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促进土地集约高效利用,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优化城市功能,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集约高效利用土地,是指通过改造利用、规模引导、布局优化、标准控制、市场配置等手段,达到盘活存量、节约土地、提升用地强度、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各项行为与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促进下列存量土地的集约高效利用:

  ㈠“三旧”用地,是指规划确定的旧工业、旧城镇、旧村庄用地;

  ㈡“批而未供”土地,是指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国有未利用地、国有建设用地储备经依法批准后,尚未供应出去的土地;

  ㈢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

  ㈣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存量土地。

  第四条(集约高效利用原则)促进土地集约高效利用,应当遵循规划统筹、分类处置、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

  鼓励探索建立土地管理新机制,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新模式。

  第五条(市、区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促进土地集约高效利用工作。

  区人民政府以及火炬高新区管委会、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促进土地集约高效利用的具体工作,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部门职责)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促进土地集约高效利用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

  发改、工信、财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促进土地集约高效利用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核查认定)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他相关部门实施存量土地的核查认定工作。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将已认定的存量土地标图建库,并建立标图建库动态调整机制。标图建库成果作为管理存量土地的技术支持。

  第八条(“三旧”用地改造专项规划)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三旧”用地改造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规划中应当明确划定成片改造区。

  专项规划中可以划定试点片区,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区人民政府先行先试。

  第九条(专项规划编制原则)编制或者修改专项规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㈠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产业发展政策;

  ㈡有利于产业集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㈢增进社会公共利益,推进成片改造,实现城市有机更新;

  ㈣坚持历史文化保护,延续历史文化传承,维护城市脉络肌理,塑造特色城市风貌。

  第十条(旧工业用地分类管控)旧工业用地再开发按照下列方式实施分类管控:

  ㈠位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业用地控制线内的旧工业用地,可以依法依规申请自行改造或者由政府组织统一收储,但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变更建筑使用功能;

  ㈡位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业用地控制线外成片改造区范围内的旧工业用地,原则上由政府组织统一收储;

  ㈢其他的旧工业用地,可以依法依规申请自行改造,也可以申请政府收储。

  第十一条(工业控制线内“工改工”政策)位于工业用地控制线内的工业建筑,可以依法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缴土地出让金;已建成十年以上的工业建筑,可以申请拆除重建。

  第十二条(其他的旧工业用地自行改造政策)本规定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的旧工业用地自行改造的,可以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采用建筑功能临时变更、土地用途变更的方式进行,但应当符合产业政策、环保要求,且不得改造为住宅。

  第十三条(旧城镇土地盘活)依据专项规划,可以依法采取政府收储、自行改造等方式对旧城镇进行再开发。鼓励市场主体参与旧城镇保护与更新。

  第十四条(自行改造政策)旧工业用地项目申请土地用途等规划条件变更,旧城镇中除居住用地外的建设用地项目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申请土地用途等规划条件变更,以及不符合现有规划的旧物流仓储用地申请土地用途等规划条件变更的,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同意后应当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者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规定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用和其他费用;土地使用年限不超过原剩余年限且不超过变更后用途的法定出让最高年限;签订补充协议或者补签合同时,应当约定建筑功能、物业持有比例以及年限、税收、节能环保要求等内容。

  第十五条(收储政策)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土地收储补偿办法。

  第十六条(“批而未供”土地盘活)农用地转用以及土地征收经批准后,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发布土地房屋征收公告一年内完成征收工作,达到供地条件。确需延期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

  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两年内未用地或者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原发布的征收公告失效,确需继续实施征收的,应当按照新的征收标准重新发布征收公告。属于厦门市村庄空间布局规划规定需要保留的村庄用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撤销农用地转用以及土地征收批文。

  第十七条(闲置土地处置)因企业自身原因,经过闲置土地处置后再次构成闲置的,按照规定程序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八条(多地块整合)鼓励将多个相邻地块以及零星地、边角地整合成片按照规划组织再开发,涉及多个土地使用权人的可以通过协商收购、合作入股、成立项目公司等方式申请改造。

  第十九条(全链条监管机制)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项目的动态监管平台,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加强联动监管,实现建设项目用地全链条动态管理和预警。

  第二十条(实施时间)本规定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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