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厦门经济
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修正案
(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为充分发扬民主,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厦门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修正案(草案)》全文在《厦门日报》和厦门人大网站(www.xmrd.gov.cn)上刊登,广泛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意见。
自公布之日起至4月12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将书面意见寄至厦门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地址:湖滨北路61号,邮编:361018,电话:2893071,传真:2893011)或者发送电子邮件至:xmrdjcsfw@xmrd.gov.cn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0年3月13日
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修正案
(草案)
一、删去第七条。
二、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禁止改变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外形尺寸、最高时速等参数。”
三、删去第十二条。
四、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环保标识”修改为“本市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五、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在用机动车噪声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限值标准。”
六、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删去“并对机动车按照本规定记分”。
七、删去第四十二条。
八、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增加两项作为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㈠在停车泊位停车未按标识方向停放或者车身超出停车泊位的,处以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㈡车辆停稳前开车门或者上下人员,临时停车未紧靠道路右侧的,处以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
九、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删去第一款第二项;增加一项作为第一款第五项:“观看视频或者以手持的方式使用电话及其他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十、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车外噪声超过国家限值标准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十一、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条,第一款中的“依法扣留机动车,处以一万元罚款”修改为“扣留该机动车,处以一万元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在道路上使用以动力装置驱动的平衡车、滑板车等器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器械,处以二百元罚款。”
本修正案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