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以及《中共厦门市委关于建立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共厦门市委关于建立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的若干意见》,提出建立“厦门市人大预算审查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专家库”。为了加强监督专家库管理,有效发挥专家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厦门市人大预算审查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专家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审查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专家(以下简称:监督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以独立身份受邀参与预算审查及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监督专家由以下人员构成:
(一)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的中高级财会人员;
(二)市级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中从事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中高级管理人员;
(三)在厦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中执业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
(四)在厦高校高级教师等。
市人大财经委商请市财政局、市会计师协会、市总会计师协会、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市资产评估协会等单位,择优推荐、挑选从事预算管理、财会管理、资产管理、金融、投资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监督专家库。
第四条 监督专家库由市人大财经委负责组建并管理。
第二章 监督专家资格管理
第五条 监督专家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同时还应具体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专业知识,熟悉财政预算管理、财会管理、资产管理、金融、投资管理等法律法规,并具有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副处级及以上职务,或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的专业技术执业资格;
(三)高校中从事财政预算、财务会计、金融投资及资产管理等领域专业理论研究的副教授及以上人员。
第六条 监督专家入库本着自愿并以个人独立身份登记,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专业资质证书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市人大财经委对监督专家的私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七条 市人大财经委经审核合格,向准予纳入监督专家库的监督专家颁发《厦门市人大预算审查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专家证书》。
监督专家证书作为监督专家资格证明,用途仅限于监督专家参与市人大财经委组织开展的预算审查、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工作,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用以谋取非法利益或从事有损市人大形象等其他活动。
第八条 《厦门市人大预算审查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专家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第九条 监督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监督专家在人大预算审查、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工作中有以下行为的,市人大财经委可解除其专家聘用资格。
(一)本人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不能继续满足人大预算审查、国有资产监督工作要求;
(二)本人不能及时熟悉和掌握财政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新规定,无理由不参加市人大组织的财政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培训;
(三)本人在参加人大预算审查、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工作中不能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四)连续两次被邀请而无故不参加预算审查、国有资产监督工作的,或无故拒绝接受监督工作邀请的;
(五)在监督工作中,将监督对象信息、资料用于监督事项以外的,有违反职业道德、损害人大监督形象或者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
(六)本人有违法违纪行为;
(七)因未及时申请变更而无法取得联系,影响监督专家抽取工作的;
(八)本人申请不再担任监督专家的。
第三章 监督专家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 监督专家在人大预算审查、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人大预算审查、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的规定、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根据人大预算审查、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工作方案,参与人大预算审查、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工作的独立审查权;
(三)按规定获得相应的专家劳务报酬权;
(四)对人大预算审查、国有资产监督工作的建议权;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监督专家在市人大预算审查、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工作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 接受市人大财经委的监督与管理;
(二)依据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预算审查、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工作方案进行审查监督,为市人大预算审查、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工作记录、意见和建议;
(三)所参加人大预算审查、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与监督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四)严格遵守市人大监督工作纪律,服从监督工作现场管理,不得将参与预算审查、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工作过程中获取的相关资料、信息用于预算审查、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工作无关的事项;
(五)监督专家在市人大预算审查、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工作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及时向市人大举报;
(六)主动学习财政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市人大组织的培训与考核;
(七)监督专家受邀参与人大预算审查、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工作,必要时需报经所在单位同意;
(八)监督专家的工作单位、职位、技术职位聘任资格、通讯联络方式等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市人大财经委申请变更;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监督专家的使用
第十二条 监督专家一般采用随机抽选方式从监督专家库中抽选。市人大财经委根据人大预算审查、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工作需要,确定抽选监督专家的结构和数量。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或干预抽选监督专家工作。监督专家不得主动要求参与某个具体监督事项。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进行补抽选或重新抽选:
(一)对行业特殊性、专业性极强的监督对象,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监督专家的,市人大财经委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
(二)监督专家接受邀请后,因故不能按规定时间参与监督工作的。
第十五条 监督专家接受邀请后,应按时参加监督工作,不得无故缺席、擅离职守或中途退出;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及时向市人大财经委提出请假。
第十六条 监督专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据人大预算审查、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工作方案开展审查监督工作,做好工作记录,提出审查监督意见和建议、说明理由或依据,并签署姓名。
第十七条 监督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预算审查、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工作,已抽选并接受邀请的监督专家应主动提出回避。
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
(一)在被监督对象任职;
(二)与被监督对象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监督对象其他可能影响监督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第十八条 市人大财经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专家进行政府财政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及监督等政策和法律法规方面的学习培训。
第十九条 监督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发放监督专家劳务报酬。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监督专家库向各区人大,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开放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