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为充分发扬民主,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厦门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修正草案)》全文在《厦门日报》和厦门人大网站(www.xmrd.gov.cn)上刊登,广泛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意见。
自公布之日起至6月10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将建议意见寄至厦门市人大侨外委(地址:湖滨北路61号,邮编:361018,电话:2891244,传真:2893016)或者发送电子邮件至:rdqiaowaiwei@xmrd.gov.cn。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1年5月10日
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
授予办法
(修正草案)
现对《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第二条中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和外国人士”修改为“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和非本市户籍的其他国内人士”。
二、将第二条第五项中的“国际市场”修改为“国内国际市场”。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荣誉市民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涉及荣誉市民工作的重大事项。
荣誉市民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四、将第三条改为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属港澳台同胞的,向市人民政府台港澳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属华侨的,向市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属外国人的,向市人民政府外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属非本市户籍的其他国内人士的,按照其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域,向市级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将第三款中的“侨务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荣誉市民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五、删去第五条、第六条。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荣誉市民享受相应待遇。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修正草案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根据本修正草案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