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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维护民警执法权益工作

 
来源:厦门人大
      
2013-11-08 1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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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由:

  目前,在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集中凸显,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时警察执法活动的危险大大增加,斗争环境更加险恶,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执法权益受到侵害,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的状况日趋严重。阻碍民警执法、侵害民警执法权益案件频频发生,对警察的形象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同时引起社会各界的非议和新闻媒体的炒作,已引起各级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目前的警务保障机制建设不健全、不完善、不系统,警务安全的问题就突显出来。

  案据:

  一、民警执法权益遭到侵害的原因:

  1、部分群众的法制观念淡薄。目前,不少群众对违法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觉得打架吵架,喝酒闹事,交通违法等只能算是“小违规”没有什么大不了的,所以导致一些人把警察依法纠正违法,督促违法人消除违法行为,确保安全、文明执勤的善意善举,错误地予以抵触、敌视和对抗。民警依法执法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所有公民都有配合民警执法的义务,一切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但是工作中我们发现部分群众法制观念淡薄,为了逃避处罚,认为对民警态度强硬一点、骂两句、打两下“算不了什么”,或“恶人先告状”,执法人员就可能“放他一码”,更有甚者直接用暴力抗拒执法。

  2、舆论导向、媒体宣传的负面影响严重。当前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社会舆论,都比较注重对民警“文明执法、热情服务”的宣传,但对于民警执行职务时“公民和组织应给予支持和协助”和“阻碍执法将受到严肃处理”等方面宣传力度不大。一些舆论媒体对公安机关的负面报道过多,客观上加剧了部分群众对公安机关的对立、反感情绪,影响了执法环境。有的记者和撰稿人为了追求“可读性”或经济利益,人为夸大事实,丑化公安队伍形象,无形中也增加了民警的执法难度,给执法环境造成消极影响。

  3、法律法规保障还不够健全。警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器,是代表国家在执行法律,具有特殊性和不可侵犯性。由于我国法律中没有规定袭警罪,目前保护民警执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主要分散在《刑法》、《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这些规定一般比较笼统,可操作性不强,而且一般只对一些严重侵害行为作出量刑规定,而在实际工作中大量存在的对民警诬告陷害、辱骂侮辱、拉扯推搡等行为未造成严重损害的,难予处理,从而对不法分子起不到震慑作用,一定程度上致使不法分子有恃无恐,敢与警察纠缠、叫板,极易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1)民警在执法过程中自身的人身安全有危险且没有保障。2012年单集美分局发生的妨碍、阻扰民警执法的案件20多起,虽然每起案件都对违法嫌疑人进行了处理,但是对在执法过程中民警受伤害所产生的医药费只能通过民警自身办理的医保卡进行报销,对在执法过程中产生的警服、警裤和警用设备被扯坏、扯破或损毁,只能由民警本人或民警所在单位承担。(2)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怕错伤嫌疑人而不敢全力以赴,害怕嫌疑人在反抗中受伤。民警在抓捕嫌疑人,特别是飞车抢夺、抢劫等恶性侵财案件的嫌疑人要通过设卡、围追堵截等方式进行追捕,嫌疑人通常都会受伤,嫌疑人受伤后都由办案单位将嫌疑人送往医院进行治疗,治疗的前期检查、治疗等费用都由办案单位承担,而嫌疑人的家属通常不到场,就算通知到场后绝大多数不愿意也不配合进行后期的治疗,办案单位通常都要派警力对违法嫌疑人进行看管,出钱对违法嫌疑人进行后期全面的治疗才能将嫌疑人送进看守所才能再走下一步的司法程序,对执法产生极大的不便。(3)执法过程中造成第三人的伤害和损失。虽然有《国家赔偿法》可以进行理赔,但是赔偿和补偿的标准低,极其损害民警执法的形象和权益,建议可以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购买第三方强制责任险,确保第三方的权益,让民警执法更加有保障,增加公信力。

  3、民警的警用装备配备和使用有待提高。目前,一方面在警用装备方面存在配备不到位的问题,未达到标准和要求,造成民警在执法中携带警用装备不齐全。另一方面虽然具有一定的警用设备,但存在重管理、轻使用的现象,执法执勤时不配发、不领用警械,留下安全隐患。另外,民警在携带现有装备执法,受到犯罪分子侵害和攻击时,由于警械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够细化,未明确授予民警在受到侵权和攻击时可采取何种强有力的处置手段和权力,弄得民警在具体执行中,“怕出事、怕过当、怕投诉”,怕被人说“滥用警械”,对不听劝阻、告诫的当事人不敢出手,常常陷于茫然无措、被动挨打的境地,导致事态升级,发生袭警事件。

  方案:

  如何保障人民警察执法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健全相关制度和各种保障制度,预防和减少民警的伤亡事件以确保警察执法中的人身安全和执法权威时我们迫切需要完善和加强的。

  (一)努力提高思想认识,健全维权工作机制。当前要把维护民警执法权益提高到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高度来认识。违法犯罪分子对民警执法权益的侵害,就是对公安机关执法权威的公然挑衅,就是对国家法律尊严的藐视和践踏。因此,维护民警执法权益,要不断完善快速查处机制,确保民警受侵害后,及时固定证据,为查处侵权案件提供有效保障。要加强与其他政法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维权沟通协调工作机制,确保每一起侵害民警执法权益案件都能从严从快得到查处,违法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

  (二)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首先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防止新闻媒体机构利用个别公安机关和民警的失误或过错借题发挥,以偏概全,过度抄作,对公安机关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从而陷入被动。其次加强正面舆论引导,广泛宣传队伍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和感人事迹,使群众真正感受到交警是他们的保卫者、服务者,树立交警良好的社会公众形象。通过反面案例的宣传,使群众真正认识到妨碍执行公务和伤害执法人员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甚至构成刑事犯罪,从而更自觉地服从警察的管理,切实增强公众支持配合执法的自觉性。另外大力开展法制教育,教育公众既要依法合理地行使自身合法权利,更要认真履行好法定的义务,提高守法观念。

  (三)健全完善法律法规,积极寻求法律支撑。现行刑法中的妨害公务罪没有突出警察的职业特殊性,将警察执法等同于一般的行政执法。我国《刑法》中应将袭警罪单列出来,从而加大对袭警违法犯罪分子的威慑力和打击力度。对袭警当事人不仅要给予法律制裁,还要对其给警察个体造成的名誉、人身伤害结果,给予经济上的制裁;不仅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还要重视对警察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建议增设诬陷、辱骂、殴打和杀害警察的相关罪状。建议从法律上规范和细化公安民警使用警械的具体规则,增强其可操作性,要进一步加强对公安民警合法使用警械的法律保护,制定先发制人型而不是被动应付型的警械使用规定,使民警始终占据主动控制地位,消除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中使用警械的后顾之忧,确保民警在依法执法中正确使用警械,果断制止违法犯罪分子袭警的不法行为。

  (四)完善维权善后事宜,做好优抚和心理调节。民警在正常执法执勤活动中,不法分子为了逃避处罚或出于其他个人目的,拒不服从管理,采取无理取闹或恶意投诉、诬告民警等方式,颠倒是非、扭曲事实真相,扰乱民警正常执法,还有一些不法分子对民警进行谩骂、殴打,妨碍民警执行公务,给民警带来很大的心理压力和精神负担,严重挫伤了民警的工作积极性。为此,建议不断完善民警医疗保险、维权基金等方面的科学、合理机制,进一步为一线基层民警提供较好的医疗保障措施,如在定点医院开通绿色通道,确保一旦民警遭受不法伤害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制定合理救助、治疗伤残民警制度、为民警购买人身伤害保险等,设立专项维权基金,为民警受侵害后得到及时有效治疗提供坚强后勤保障,避免民警“流汗、流血又流泪”。积极做好民警受侵害后心理调节工作,与民警进行深层次的思想沟通协调,得到民警的充分理解,消除他们心中的疙瘩,保障他们的心理健康,从而调动他们执法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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