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通过人行横道时减速、遇行人穿过人行横道停车礼让,关乎一个城市的文明,但机动车通过人行横道不减速、不停车礼让行人,已不仅仅是不文明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由此看来,机动车不减速或加速通过人行横道、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不停车的,是违法行为,应当处罚。厦门是文明城市三连冠,但人行横道上的各种违法行为仍未杜绝,如湖滨北路兴业银行路口人行横道,在早晚高峰时段,如无交警指挥,机动车辆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几乎都不让行;在镇海路妇幼保健院门口的人行横道,有些孕妇需要花10分钟才能通过人行横道路;在东渡路商检站、疏港路下穿工程施工处,即使有红绿灯控制,早晚高峰时因过于拥堵,人行横道上挤满了机动车,没有交警指挥,行人几乎无法通过人行横道。行人战战兢兢地在车流中穿行,安全性大大降低,血的教训时有发生,仅2012年11月,公开报道的就有时超,且其中2起受害人伤势较重。
目前,厦门没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的处罚条款进行细化,对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通过人行横道的处罚,参照福建省公安厅2004年颁布、2005年起施行的《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标准(试行)》(闽公综【2004】291号)的规定执行,即“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罚款200元,扣2分;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罚款200元,扣2分”,在2008年5月实施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中,该处罚标准均被调减为“警告或者100元罚款”。同为特区的深圳,2010年出台《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规定“驾驶机动车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处两百元罚款;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未停车避让的,处五百元罚款”,突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处罚上限的规定,对在人行横道上停车等不文明且违法行为也作出处罚规定,对在人行横道上停车等不文明且违法行为也作出处罚规定,执行中取得较好效果。据悉,2012年12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草案,草案中建议加大机动车不按规定通过人行横道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建议:
借鉴深圳的作法,由市人大牵头制定机动车通过人行横道不减速、不停车让行的处罚制度,突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处罚上限,加大对人行横道上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