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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别墅区翻改建管理办法的议案

 
来源:厦门人大
      
2013-11-08 14: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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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

  我们是思明区代表团的代表,在此,谨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制定别墅区翻改建管理办法的议案。

  案由:目前,思明区别墅区违法翻改建案件屡有发生。据我区不完全统计,目前凤凰山庄、西堤别墅、台湾山庄、东方山庄、名仕御园、阳光海岸、瑞景厦航飞行员宿舍区等别墅集中区内,70%以上的别墅存在不同程度的违章翻、改、扩建行为。因此,建议尽快制定别墅区翻改建管理办法并明确对存量的历史遗留别墅区违章翻改建行为处理方式。

  案据:

  1、别墅类违法建设案件查处难,执行难。别墅类违法建设案件的当事人多为私营企业主、港澳台人士及外籍人士,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拒不配合调查,在查处过程中多次提出陈述申辩及行政复议、诉讼。加上对外籍人士又存在涉外送达问题。因此,案件查处难度大,需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此外别墅类违法建设案件的翻、改建规模大,执行难度巨大。目前已被我区有关部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拆除的违建别墅单体建筑面积均在400平方米以上,且均进行高档装修,整体造价动辄高达上千万元。若采取一刀切的办法,将上述翻、建别墅全部予以整体拆除,将面临巨大的阻力,可能将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

  2、老旧别墅老化致别墅区内违章翻改建行为持续多发。由于我辖区内的别墅区项目多系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期间建成交付,距今已近二十年,房屋老化现象日趋严重,原有的房屋格局和功能也已不适应现今的居住需求,因此这些别墅业主的翻改建需求十分强烈。而直至目前我市尚未明确别墅翻改建的管理审批办法,客观上造成许多别墅业主在得不到建设、规划审批的情况下进行违章翻改建。因此我区在查处此类违章行为过程中经常遭到当事人的强烈抵触,执法难度巨大。

  3、少数业主片面理解《物权法》有关独幢别墅翻建的规定。《物权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因此,独幢别墅的业主在符合政府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改建、翻建、扩建别墅。

  方案 :制定别墅区翻改建管理办法并明确对存量的历史遗留别墅区违章翻改建行为处理方式的依据。

  1.建议尽快出台有关私有独立式或联排别墅商品房建筑翻改扩建的审批管理相关办法或规定,允许别墅区内的建筑物在法律法规许可的框架内进行办理相关翻、改建的批建手续。

  2.建议对目前已擅自翻建的别墅但规模没有扩大的,对其处以建设工程土建造价相应百分比的罚款,同时考虑对其征收1至数倍的地价款,之后给予补办相关批建手续。

  3.建议对目前擅自翻建的别墅但又存在轻微扩建行为的,对其处以建设工程土建造价相应百分比的罚款,同时考虑对其征收1至数倍的地价款,之后给予补办相关批建手续。同时签订协议,在其产权证中加注说明,明确在今后拆迁征用过程中,对其扩建部分不予补偿。

  4.对于存在严重扩建行为的别墅,注销产权(以没收处理),停止供水供电,待恢复原状后,恢复供水供电,恢复产权。

  希望本次大会能将此列入议案,请审议。

  2013年1月7日

  领衔人:李伟

  提案人:曾建胜、林柏龄、张仲淳、朱永官、许立扬、张文荣、郑尤男、陈耿、林活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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