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2006年6月由国家文化部颁布授予的。目前,厦门拥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11项、省级28项和市级25项,共计53项。2011年2月25日,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并于201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此基础上,全国已有浙江、江苏、宁夏等省出台了地方管理条例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而我市尚未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加以细化,因此,充分利用我市享有的立法权限,尽快出台相应实施细则己成为“非遗”保护当务之急。
一、现状
根据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统计,我市共摸底调查拥有“非遗”项目线索6812个,涉及16门类,基本复盖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所规定的所有项目。初步建立了国家、省、市三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代表性传承人体系,并建立了厦门市“非遗”数据库及各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料和展示厅,市、区、镇(街)、村(居)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示范点和传习中心(所)。“中秋博饼”、“厦门集美端午节”等国家级民族传统节日保护示范地。“厦门蔡氏漆线雕”等13个项目传习所被省文化厅于2008年11月公布为第一批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示范点。
二、 问题
1. 地方立法滞后与厦门“非遗”保护的紧迫性已不相适应。目前,我市对“非遗”项目的扶持政策还未上升到立法的层面,“非遗”侵权现象时有发生,已经影响我市“非遗”保护与传承工作的正常进程。
2. 管理监督机制缺失,存在重申报、忽视日常管理现象。我市“非遗”保护中心人员少、兼职多、经费不足现象严重,也没有相应的执法权和执法队伍;在保护和管理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称号及标志使用混乱,相关文化产业和市场准入无标准可言,产品与服务鱼目混珠,造假现象时有发生,同类企业严重存在无序竞争现象,危害“非遗”的保护工作。
3. 扶持力度滞后于社会发展对“非遗”产品需求,社会公众对厦门的“非遗”保护意识和思念欠缺,只停留商业利益上,未从文化传承的高度加以认识和保护。
4. 我市在“非遗”项目上与闽南地区和台湾地区的交流与合作有局限性,重戏曲轻工艺,传承、创新和发展空间不足。
三、 建议
一是建议市政府尽快制定并颁布《厦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我市“非遗”的保护范围、保护对象、评定标准和适用原则,以及具体的保护措施和办法,制定可操作性的执法措施等;并对己获得的保护项目且承担非遗保护、传承工作的企业和个人在税收种类或征税标准上给予必要的优惠(如统一适用文化企业的税收待遇);并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有的社会待遇给予适当明确。
二是建议市文化主管部门尽快制快厦门“非遗”行业管理规范,授权文化执法队伍管理厦门“非遗”产业市场,明确“非遗”名称及标志的使用对象和使用要求,杜绝目前市场上无序混乱使用的现状,维护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厦门市“非遗”产业化的健康发展。
三是市区两级政府应逐步加大扶持和管理力度,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保持逐年增长;建议设立专职的“非遗”保护中心,确保有人员、时间和经费来保证全面从事日常的管理工作;加强区级“非遗”保护机构及人员;建议成立市专家委员会(组),主要负责“非遗”保护与传承进行考核、评估、评审工作并对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是探索运用司法保护的措施和手段。建议引入公益诉讼制度,即允许负责管理“非遗”行政部门或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法律,侵犯“非遗”的行为,可以向法院起诉,加强与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的衔接。在涉及“非遗”的物化形态如作品的原创、创新的工艺、独创的工具等,应适用相关法律予以保护。
五是增强传承人自我保护意保,完善利益分配制度。尽快结束目前无偿使用“非遗”资源全民共享的“免费午餐”。注重对“非遗”传承人正当权益的保护,建立并完善厦门“非遗”的补偿机制。
提案人:李国防
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领衔人:李国防
提案人:吴永灿、苏国强、张文荣、曾建胜、张仲淳、李伟、朱永官、林活水、曾飒英、郑尤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