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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有关条款的议案

 
来源:厦门人大
      
2013-11-08 14: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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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

  我们是思明区代表团的代表,在此,谨向大会主席团

  提出关于修改《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有关条款的议案。

  案由:《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已于2011年6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规定由城管执法部门对住宅区内乱停车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无法实际操作,需要修改。此外,应考虑设立住宅区房屋装修方案技术论证制度,避免以罚代管。

  案据:

  1、现行条件下,城管执法部门对住宅区内乱停车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无法开展。《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机动车时,应当在划定的车位内按照标示停放。物业服务企业对违反规定停放机动车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第四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听劝阻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改正,可以处以一百元的罚款;造成严重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管理秩序后果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将该车辆拖至指定的地点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在实际执行中,尚存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执法对象难以确定,行政处罚无从谈起。目前城管部门没有与交警部门形成车辆信息共享,当城管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到场时,违法行为人早已将车停好,离开事发现场,因此对车辆的车主信息无法确定,对此次违法行为的行为人(违法行为人不一定是车主,有可能是车主的朋友、租赁车辆的使用人)更加无法确定,无法有效做到“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更是无从实施。

  二是罚款100元,必须进入一般程序,执法成本高,周期长。对“未严重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管理秩序后果”的乱停车行为处罚标准为“责令改正,可处100元罚款”。若要处100元的罚款必须进入一般程序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需立案调查、制作现场勘验、询问笔录,而后送达告知书,最后送达决定书。由于此行政处罚与当事人车辆年审不挂钩,大多数当事人都不会主动缴交罚款,执法单位还需发出催告书,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仅程序极其漫长,且文书送达的邮寄、报纸公告等都将花费极大的财力。

  2、没有房屋装修技术认证制度导致城管执法部门对合理的装修行为进行查处,违背了行政执法的初衷。

  《厦门市物业管理区域城管执法规程》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未依法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对房屋建筑主体进行拆改的行为均属擅自改动房屋建筑主体,但目前我市并未有明确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来批准合理的装修行为。同时,由于单套房屋装修的工程规模小,造价低,因此在现实中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对单个业主的装修根本没有提出设计方案的兴趣,而普通的装修公司又普遍没有相应资质。

  而实际生活中,确有业主在装修中需要对房屋的建筑主体进行合理的改动,如别墅业主要改变别墅类楼梯的方位设置,楼中楼业主要在挑高部分增设楼板,或者小户型业主要求合理缩小卫生间范围,或将部分墙体替换为具有支撑和储物功能的柜子,大户型业主要增设些许墙体作为隔断等等。

  上述合理装修行为没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也没有相关部门就其是否会对房屋安全造成损害进行鉴定,统统由城管部门依照法规对其进行查处,不仅当事人的合理诉求无法满足,也违背了行政执法的初衷。

  3、住宅区内乱停车行为应由交警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从以上两条法规可以看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等公共区域内的停车管理均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范围,应由交警进行管理。且交警对车辆的处罚可直接从车主驾驶证扣分入手或与车辆年审挂钩,其处罚快捷高效。同时,交警已配备有相关拖车的设施、场地,可避免城管执法部门再配置相关设施造成的资源浪费。

  4、对房屋进行合理装修是业主的基本权利。《物权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只要业主装修行为不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其是否对房屋建筑主体进行改动,其行为均应视为合法。

  方案 :

  1、将《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对住宅区内乱停车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由城管修改为交警。

  2、在《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增加以下内容:业主认为装修房屋中有必要对房屋的建筑主体进行改动的(拆除、改动或增设墙体、楼板等),应主动将相关设计方案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论证,经论证后方可施工;市房屋主管部门或建设部门应组织相关技术单位对房屋装修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进行审查,并出具论证说明;经论证说明符合规范且不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的装修行为视为合理装修。

  希望本次大会能将此列入议案,请审议。

  2013年1月7日

  领衔人:王琼珍

  提案人:施红、谭蔚、候卫群、欧阳立新、肖文华、葛晓英、陈夏玲、陈国猛、童莲青、黄瑞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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