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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出台《厦门市性别平等促进条例》的建议

 
来源:厦门人大
      
2015-04-10 15: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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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月)

领衔人:吴亚汝

彭玉珊、黄慧玲、曹艳杰、刘秋红、陈丽霜、王唯山

忻 华、吴丽冰、邱碧月

  近年来的调研表明,厦门市男女平等和妇女发展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与挑战:妇女健康行动和措施缺乏规范化;妇女参政水平还不高;歧视妇女的观念和行为在妇女就业、资源分配等方面仍然存在;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妇女优先原则在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尚未得到全面贯彻;来厦女性的保健、保障问题亟需探索和加强。

  厦府办[2013]14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已将《厦门市性别平等促进条例》正式列入市政府立法计划调研项目,2013年也已完成厦门市性别平等促进条例》立法调研报告。《厦门市性别平等促进条例》的出台对促进男女平等与两性共同发展,实现社会和谐具有重大意义,建议市人大尽快将《厦门市性别平等促进条例》列入人大立法计划。

  附:厦门市性别平等促进条例(建议稿)
厦门市性别平等促进条例(建议稿)

  

  第一条 为了实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促进性别平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促进性别平等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性别平等,是男女两性作为人的尊严和价值的平等,是两性在权利、机会和责任上的平等。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性别歧视,是指基于性别而作出的任何区别、排斥或者限制,其作用或目的是要妨碍或破坏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两性平等,包括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侵害两性平等权益的行为。但下列情形不构成性别歧视:

  (一)为加速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暂行特别措施;

  (二)基于女性生理原因或者生育行为,为了保护女性而采取的特别措施;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成立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妇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经费,承担日常工作。具体机构编制事项由市机构编制部门另行确定。

  市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建立议事协调机制促进性别平等,研究并组织开展本部门、本系统促进性别平等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监测、评估全市性别平等工作情况,发布监测、评估报告;

  (二)协调相关部门实施社会性别预算、社会性别审计和社会性别统计;

  (三)对本市涉及性别平等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社会性别分析或者指导相关单位进行分析;

  (四)拟定消除性别歧视的政策;

  (五)受理有关性别歧视的投诉、举报、信访;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政府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当明确促进性别平等的目标和策略。

  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可以组织编制市性别平等发展专项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建立和推行社会性别预算制度。

  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并发布社会性别预算指导意见,指导各预算单位开展性别预算工作。

  第九条 市、区各预算单位应当根据社会性别预算指导意见,以性别统计资料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性别分析为基础,在制定政策过程中充分考虑性别因素,按照促进资源公平原则进行本年度预算编制。

  第十条 市、区审计部门应当对各预算单位年度促进性别平等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意见;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建议,并督促有关部门纠正。

  第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社会性别统计制度。

  市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建立性别统计工作报告制度,制定性别统计工作方案。

  市统计部门应当做好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工作,建立和完善性别统计数据库,并会同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发布年度社会性别统计报告。

  第十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制定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涉及性别平等内容的,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报送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应当就该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对促进性别平等的影响进行研究分析,并出具性别影响分析报告。

  起草单位应当就性别影响分析报告的采纳情况,书面回复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市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时,可以转请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对该文件进行性别影响分析并出具性别影响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 本市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可以就其对性别平等的影响组织评估。

  评估发现问题的,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修改建议。该有关部门应当就修改建议的采纳情况,书面回复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 性别影响分析、评估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方面:

  (一)男女两性平等受益,并兼顾某一性别特殊需求;

  (二)对某一性别可能造成不利的差别对待、限制或者排斥;

  (三)能够采取的推动消除性别歧视的直接或者间接措施;

  (四)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应当做好女性代表候选人的推荐、宣传工作。

  换届选举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女性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女性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女性。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代表会议中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适当配备女性担任领导职务。女性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大女性领导的配备比例。

  市、区政府领导班子中应当有一名以上的女干部,并逐步增加。

  第十八条 企业工会的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应当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

  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的女性代表所占比例应当与女职工人数比例相适应。

  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的公共厕所以及公共设施新建、改建厕所的,应当兼顾女性的特殊需求,适当增加女厕的建筑面积和厕位数量。

  有条件的大型公共场所应设置母婴区。

  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认为公共服务或者公共服务设施没有兼顾女性特殊需求的,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提出整改建议。有关单位应当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教育内容和教学过程的性别评估机制,在教学环境、教学方式、教学内容等方面促进性别平等,消除教育领域性别歧视。在有关教育的法规政策和发展规划的制定、修订和评估中,增加性别视角,落实性别平等原则。

      各类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擅自提高女生录取分数线,不得擅自制定比例限制录取女生。

  各类学校应当在教学环境、教学方式、教学内容等方面促进性别平等。采取措施提高教育管理层的女性比例,加大对教育管理者社会性别理论的培训。在课程中合理安排性别教育内容,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性别观念。

  第二十一条 建立行业性别平衡制度。

  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发布一次行业性别比例平衡指导意见。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人员时,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设置性别要求,不得以性别、婚姻、生育等为理由拒绝招录某一性别或者提高某一性别的招录标准。但是根据性别比例平衡指导意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某一性别采取优先、优惠措施的除外。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派出留学、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福利待遇等方面,应当坚持性别平等的原则,不得对某一性别作出歧视性规定和附加限制条件,但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原工资性收入。

  第二十五条 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有重度痛经或月经过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至两天的带薪休息。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影视、音像、广播、书籍或者报刊等传播媒介中进行含有性别歧视内容的宣传和活动。

  广告、商标、展览橱窗、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及其他媒介中含有性别歧视内容的,由工商、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主管机关对含有性别歧视内容做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禁止对他人实施性骚扰。本条例所称的性骚扰,是指侵害人为满足自己的性需求,通过行为、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等任何形式违背他人意愿故意实施的,侵犯受害人性自主权的与性有关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发布反性骚扰行为指南,指导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预防、制止性骚扰。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职工人数在三十人以上的,应当在劳动规章制度中制定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内容,建立明确的投诉、调查、处理和申诉的程序,并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

  工作场所发生性骚扰时,用人单位应及时予以制止和处理,对受害人进行救助。劳动者也可以向有关单位投诉、举报,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广告、出版物、广播、电视、计算机网络或其它媒体,不得报导或记载性骚扰受害人的姓名或其它足以识别受害人身份的信息。但经有行为能力的受害人同意或侦查机关依法认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一条 禁止对家庭成员实施暴力。

  公安、民政、教育、卫生、司法行政等部门,妇女联合会、工会、共青团等人民团体,应当根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应当根据需要,会同市公安、司法行政、卫生、民政、妇女联合会等有关单位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医疗救治、心理咨询等服务。

  第三十二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确认申请人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危险的,应当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第三十三条 实行双亲育婴假制度。生育或者抚养三周岁以内子女的父母,每年可以分别享有十天育婴假。育婴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

  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可以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机关或单位应当依法受理,并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

  第三十五条 离婚诉讼期间,一方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夫妻共有财产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未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可以提出整改意见;拒不改正的,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可以就有关单位履职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申请获得或者已经获得市、区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授予荣誉称号的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可以提请主管部门驳回申请、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三十八条 对是否构成性别歧视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应当就是否构成性别歧视出具意见。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认为遭受性骚扰或者性别歧视,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有关主管机关投诉,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因教育、训练、医疗、公务、业务、求职或其它关系受自己监督、照顾的人,利用权势或机会实施性骚扰的,应从重处罚。

  用人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媒体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规定,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由主管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届期不改正的,可以按次连续处罚。

  实施性骚扰或者性别歧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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