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衔人:陈秀新
李 虹、林清良、蔡品花、康丽卿、张劲秋、黄志杰
庄毅伟、柯志敏、陈水永
信用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前提和基础,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性工程,将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规范市场秩序,降低交易成本,增强经济社会活动的可预期性和效率,也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当前,社会信用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制假售假、商业欺诈、恶意违约、拖欠债务、偷税漏税等现象屡禁不止,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也催生违法犯罪,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已经成为全社会十分关注的热点问题。
为顺应市场和社会对健全完善信用体系的紧迫需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1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从强化基础建设、扩大社会监督和加强立法建设等各个方面,对如何构建社会信用体系进行了全面部署,释放出了强有力的政策信号。厦门是经济特区之一,是海峡两岸交流合作的“窗口”、“试验田”和“排头兵”,具有得天独厚的经济优势、地域优势和制度优势,能够在促进诚信体系建设及相关立法上“先行先试”,积累经验。
一、厦门诚信体系建设现状分析
(一)厦门诚信体系建设的制度依据
早在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阐明了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现实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具体做法和行动目标等重要内容。
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和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制度建设和推进商务诚信建设,要求推动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逐步纳入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随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明确了政务诚信建设和商务诚信建设的牵头部门与完成时限。
1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要求:(1)政府要以身作则,带头推进政务公开;(2)政府牵头制定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推动地方、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及互联互通,构建信息共享机制;(3)注重发挥行业组织自律和市场机制作用,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4)加快推动诚信立法。把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作为重要基础性工作,列入立法规划尽快推进实施,使信用体系建设有法可依。
厦门经济特区也在不断探索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特区立法层面和制定政府规章层面也做出实践。早在2008年《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市政府129号令)对社会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信用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建立统一的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网站,公布中介机构的信息情况。
今年1月1日实施的《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对加强商务诚信体系建设和加强商事主体信用监管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市人民政府推动完善商事主体诚信体系建设,强化信用约束,引导商事主体诚信自律;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建立统一的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及时公示商事登记以及与商事主体相关的行政许可、监管以及其他信息;建立违法商事主体名单制度,将违法商事主体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各相关部门采取相应的信用监管措施。
(二)厦门诚信体系建设发展现状
在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关注下,厦门诚信体系建设在鼓励诚信守法、遏制失信行为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个人诚信体系建设上,在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组织商业银行建立起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基础上,全市商业银行实现个人信贷信息联网。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厦门的一些电子商务企业也效仿淘宝网等大型电商企业的做法,相应地建立起企业的个人消费信用评价制度,以满足企业的交易管理需求。市法院系统也开始公布拖欠债务、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个人相关信息,督促公民个人诚实守信。
2、在商务诚信体系建设上,目前呈现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局面,市工商局牵头建设的“企业和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网”,采集和公布全市企业和中介机构的登记信息和监管信息。今年实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市政府又责成市工商局建立全市统一的“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将商事主体的登记备案信息、年度报告信息、相关行政许可信息,以及各职能部门对其的监督管理信息,全部集中在该公示平台上,供社会公众查询监督。各职能部门通过公示平台实现信息互通、数据共享。今后,还将逐步采集、公示更多的商事主体的相关信息,各职能部门也要建立健全相应的信用监管和信用约束制度,转变行政监管模式。
3、诚信促进会等社会团体以促进信用行业发展和自律为职责,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调查研究,培育信用服务行业,并与相关政府部门、信用管理机构及社团组织开展了广泛的交流与合作,为诚信体系建设发挥了桥梁纽带作用。
(三)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1、相关信用立法不够完善。目前,诚信体系建设的法律依据主要散见于上级机关下发的《意见》、《方案》中,原则性指导多,具体执行规定少,存在法律位阶低,缺乏法律强制力的弊端。
2、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行政色彩浓厚,市场化和社会参与度较低。一方面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加大政务诚信和商务诚信建设的投入,不断完善健全相应制度措施;另一方面,社会信用评价机构极不发达,信用信息管理制度缺失;此外,社会公众对诚信体系建设的了解程度还不够,“信用”二字尚未真正进入到每个人的生活当中。
3、信息孤岛现象普遍,各部门、各行业管理信用信息各自为政。目前,尚未建立各行政职能部门、公共服务单位、人民法院和社会信用评价机构之间的信用信息互通共享,不利于信用信息整合,信用监管和信用约束局限于本部门、本行业。
4、对社会信用体系的理论研究不足,对相关理论成果运用不够,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和市场的需要。
二、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几点建议
1、充分发挥特区立法优势,尽快启动《厦门市诚信建设促进条例》的立法工作,在诚信建设方面先行先试,积累经验。
2、建立健全社会诚信协调机制,形成市场主导、政府服务、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多层次、多渠道的诚信协调机制。
3、政府牵头建立健全诚信电子平台建设,制定统一的诚信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打破“信息孤岛”的局限,实现各行政部门、社会组织和各类商事主体之间信息互通共享,并通过诚信电子平台向社会公示。
4、加强信用监管力度,在保护涉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基础上,依法使各类社会主体的信用状况透明、可核查,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培养公民和商事主体养成重信誉、讲诚信的契约精神。
5、浓厚社会诚信舆论氛围,通过互联网、新闻媒体、社交平台等多种渠道,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将社会诚信教育纳入中小学教育内容;建立政府、国企诚信指标考核体系。
陈 秀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