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代表建议公开 > 代表建议 > 正文

关于统筹解决政策性住房历史遗留性问题的建议

 
来源:厦门人大
      
2015-04-11 11:04:00
      
字体大小:[大][中][小]
4885976
  一、案由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早期,物业管理市场化前建成的拆迁安置房、政策性住房、单位自管房等老旧小区,目前普遍存在小区环境卫生差、公共秩序混乱、没有安全防范措施、小区设施设备破损老化严重等问题,存在较大的卫生、安全、消防、治安等隐患。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此类老旧小区仅实行代收卫生费、维持日常保洁的粗放型管理模式,未建立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制度,更未提取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以致物业费标准过低、收费率低,原有物业公司纷纷撤出或小区没有物业公司愿意接盘,在长期无资金的情况下,缺乏有效的管理维护。
  二、建议
  市建设与管理局牵头,结合“美丽厦门—和谐小区共同缔造”活动,继续加大投入,改造提升老旧小区基础设施设备,设立专项维修资金,建立物业费补助机制,逐步引进市场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统筹解决政策性住房的历史遗留问题。
  (一)妥善解决小区历史遗留的水、电、市政等设施配套不全问题。建议由市建设与管理局牵头,协调水务、电力、市政等部门,明确权属单位,落实管理责任,结合物业管理的需要,投入资金先期改造完善老旧住宅小区消防、地下管网等基础设施设备,使这些老旧住宅小区具备物业管理条件,吸引物业服务企业进驻服务。
  (二)建立老旧小区专项维修资金制度。建议由市建设与管理局协调市财政局,对公维金政策出台前建设的政府政策性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按照当前市场同类型建筑造价计算,按比例提取,专款建立小区公共维修基金,纳入市公共维修基金账户集中管理;对公维金政策出台前因历史原因无建设单位的小区,在全市范围内出台政策,采取业主自筹一部分、政府补贴一部分的方式,逐步建立小区专项维修资金。
  (三)完善物业服务和收费标准。由市建设与管理局协调市物价局,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能力、服务水平以及各层次服务标准需求,严格物业服务准入机制,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平台,同时制定物业收费政府指导控制价,并建立物业费补助机制,参照目前社会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模式,对老旧小区原住户或困难户居民实行政府补助物业费的政策,从而提高物业收费率。

版权所有:厦门市人大常委会  闽ICP备11010411号

技术支持:厦门日报·新媒体/厦门网  地址:中国-厦门 邮编:361000

电话:0592-2891222  邮箱:xmrd@xmrd.gov.cn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3169号

手机网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机构设置 人大公报 人大概况 各区人大 站内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