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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企业税收属地化管理的建议

 
来源:厦门人大
      
2015-04-11 1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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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由

  我市2013年开始实行新一轮市区财政体制,对市区财政税收和土地收益分成比例进行适当调整,提高岛内两区的财政分成比例。经过一年的运行,岛内两区收入增加的实际效果并不明显,市级集中财力的比重依然高居不下。特别是20138月,市财政局下发厦财预〔201354号文件,将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烟草业、电力、通信邮政、传媒、燃气、水务、公交、航空、港务、市属国有企业及下属公司等410家企业列为市集中企业,税收均集中到市级金库,并由此对各区及企业造成重大影响。

  (一)区级财力锐减,财政支出无法保障。新市区财政体制调整是按照保存量、调增量的原则执行的。原有这些企业税收是由市区两级共享,测算新体制补缴基数时,也未考虑调整这部分企业税收的影响,现强制将这些企业列为市集中企业,导致区级财政收入出现硬缺口,区级财力锐减,财政支出无法保障,不可避免产生财政赤字。

  (二)区级财力增量受限,无力消化历史债务。以湖里区为例,截至2013630,该区仍有31.52亿元的政府债务,其中大部分用于垫付市重点项目的征地拆迁费用,且没有资金平衡渠道。调整后的市区财政体制,并未明确有关化解湖里区历史债务的政策,而湖里区原计划从财力的增量中安排资金逐步消化历史性债务,现在强制将这些企业列为市集中企业,导致湖里区因财力缺失不仅无法消化历史债务负担,还要继续承担沉重的贷款利息支出,可能影响辖区市重点项目的推进。

  (三)责权利不统一,挫伤基层工作积极性。各区为征地拆迁垫付大量的资金,导致大批企业外迁,并产生众多失地人员的安置、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等支出,短期内财政收入大量减少,财政支出急剧膨胀。而腾出地块出让后,如果是非市集中企业来开发房地产,各区可以分享到税收;如果是市集中企业来开发房地产,各区不仅得不到税收,还要负担房地产开发后大批人员入驻带来的教育、治安、卫生保洁等社会事务,这种不合理的做法极大挫伤各区开展征地拆迁工作的积极性。

  (四)忽视属地服务管理,不利于市属企业发展。上轮财政体制期间,市属企业新成立部分企业落户在各区,各区在企业经营、资金扶持、解决员工就学等方面均给予大力支持,在企业快速发展的同时,市、区财政蛋糕也逐步做大。现在强制将这些企业列为市集中企业,相关税收全部收归市级财政,大大打击各区提供管理服务的积极性,不利于市属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

  二、建议

  为提升各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税收分成体制,建议市财政局及时对现有市集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进行调整优化,实施企业税收属地化管理,实行市、区财政税收共享。

      (一)对市集中企业中的房地产企业税收实行市、区财政共享。鉴于房地产行业不仅占用宝贵的土地资源,开发后还带来沉重的社会负担,建议将市集中企业中的房地产企业下放各区,企业税收由市区两级财政共享,这样既有利于企业经营,也有利于区级政府实行属地管理服务。

  (二)对市集中企业中的金融企业税收实行市、区财政共享。岛内两区经过长期艰难的征地拆迁工作,提供出珍贵的土地资源开展两岸金融中心建设。在建设过程中,区级政府也一直在积极落实扶持鼓励政策,吸引企业入驻,且企业在开发、建设过程中以及入驻后的项目经营,均需属地政府长期跟踪管理与服务,因此,建议将入园金融企业以及新设立的金融企业下放到所在区,企业税收由市、区两级财政共享。

      (三)对其他市集中企业尽可能实施市、区财政共享。其他集中企业,建议考虑属地区级政府长期跟踪管理服务的现实需要,按照有利于企业发展、有利于产业调整、有利于美丽厦门战略规划实施的原则,对企业税收尽可能由市、区两级财政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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