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代表建议公开 > 建议回复函 > 正文

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64号建议的答复函

 
来源:厦门人大
      
2013-11-09 13:44:00
      
字体大小:[大][中][小]
4883561

  厦思政办〔2013〕函24号

  办理结果:A

  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64号建议的答复函

  叶福伟代表:

  您提出《关于建立对外嫁女统一管理分配制度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我区有西林、洪文、前埔、岭兜、何厝、塔埔、曾厝垵、黄厝等8个村改居社区,2003年推行村改居社区股份制改革工作。在改制过程中,我区积极指导村改居社区依据实际情况,采取一村一策方式,合理制订股权设置方案,其中包括外嫁女的股权设置,经律师把关修改,提交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正式实施,向村民发放股权证书。截止2007年,我区陆续完成8个村改居社区股份制改革试点,村民均认同股权设置方案。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专此回复。

  领导署名:尤小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5日

  (联系人:曾明爱  联系电话:0592—5967395

  林鹭燕  联系电话:0592—2572896)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市政府督查室。

  厦湖府办〔2013〕函15号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64号建议的答复函

  叶福伟代表:

  您提出的《建立对外嫁女统一管理分配制度的建议》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近年来,各地征地拆迁中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等集体财产分配问题日益凸显,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事关广大农民的基本民事权利,属于《立法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其法律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宜通过司法解释对此重大事项进行规定”。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尚未对此作出立法解释,因此,各地在实践中,均由社区结合本社区实际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而制定集体财产分配方案。

  2004年,厦门市政府下发《关于做好“村改居”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2004〕5号),明确:“由于我市各村所处区位有别、城市化进程各异、村有资产的演变历程和构成不同,因此,要因地制宜、‘一村一策’地进行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与集体资产处置,合理确定村集体资产共有者的身份”。根据市政府文件精神,我区制定了《关于村集体资产改制工作的补充意见》(厦湖府〔2005〕58号),明确“各改制社区居委会应按照‘一村一策’的原则,抓紧完成资产共有者身份确认和资产共有者股权的确定,在此基础上发给资产所有者股权证明”。2010年5月13日,市政府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资产改制发展社区股份合作经济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0〕107号),再次明确:“坚持因地制宜、‘一村一策’的基本原则,‘村改居’社区根据各自情况,从实际出发,尊重群众首创精神,以解决实际问题为最高准则,各改制社区按照‘依据法律、尊重历史、公平合理’的原则稳妥界定成员资格,具体实施方案由街道指导制定,并经社区成员会议民主讨论决定。”

  综上,根据现有政策规定,我区难以在“村改居”社区集体资产改制工作中建立对外嫁女的统一分配制度。对部分“村改居”社区外嫁女对集体资产改制方案不满意、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况,建议外嫁女与所在街道、社区具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及时通过法律诉讼途径依法维权。同时,我区将不断加强法制宣传,积极为外嫁女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依法维护外嫁女的合法权益。

  承办单位领导签名:郑尚定

  2013年4月15日

  (联系人:许维维            联系电话:5722531)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室,市政府督查室

  关于市人大十四届二次会议第164号代表建议的答复函(A)

  尊敬的叶福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对外嫁女统一管理分配制度的建议》已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市征地拆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对于您在建议中提出的问题,我区认真对待、积极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对于村集体或村改居后社区有的外嫁女的土地责任制还在本村(社区),且户口没有迁出的,根据现行征地拆迁政策,在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面,其仍可被认定为补偿安置对象,享受相应补偿安置待遇。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市征地拆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今后继续给予关注和支持,欢迎您随时提出新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虚心听取、认真落实。

  领导署名:孙加庆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8日

  (联系人:陈卫平 , 联系电话:6062412)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市政府督查室。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

  关于市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64号建议

  的答复函(B)

  叶福伟代表:

  您提出的建议《关于建立对外嫁女统一管理分配制度的建议》已收悉。现将我区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村改居后,“外嫁女”的分配资格是征地款分配纠纷的主要焦点之一。我区在2007年对该焦点问题到各镇、村(居)进行深入调研,并结合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关于“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以及中办、国办《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了承包权益的通知》(厅字[2001]9号)关于“农村妇女无论是否婚嫁,都应与相同条件的男性村民享有同等权利……为了方便生产和生活,妇女嫁入方所在村要优先解决其土地承包问题。在没有解决之前,出嫁妇女娘家所在村不得强行收回其原籍承包地”的规定精神,出台了《厦门市同安区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厦同政【2007】111号,对外嫁女的分配资格在第十条第五款作出了“征地补偿费按人口分配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有分配资格:妇女结婚后,尚未在嫁入方所在村取得承包土地或参与收益分配(须提供男方所在地乡、镇、街道出具的证明),且户口仍留在原集体组织的”享有分配资格的规定。但是由于全国及各省、市对村集体成员分配资格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各地在外嫁女分配问题执行不一,大部份村、组以村民代表会议或户主会表决通过其分配资格,造成有的外嫁女两边都有分配、有的两边都没有享受分配,产生了许多矛盾和纠纷,因此建议上级尽快出台村集体成员分配资格的规定。

  谢谢你们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朱永辉

  联 系 人:陈清太

  联系电话:7558190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7日

  厦翔政办函〔2013〕37号

  办理结果:D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164号建议的答复函

  叶福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对外嫁女统一管理分配制度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区农村外嫁女在福利分配制度利益冲突主要在于农村土地承包及农村土地被征用后的征地款分配上。在农村土地承包上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等规定,给予落实外嫁女的相关政策。

  二、2005年区委办、区政府办联合印发《关于征地补偿款发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翔委办〔2005〕77号),对征地款的分配及资金管理已提出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中对参与分配的对象、金额和集体提留部分等均有具体规定,并规定了严格实行征地补偿费银行专户管理、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与使用报告制度等管理制度。对外嫁女是否具有分配该组织被征土地征地补偿款的资格进行了规定。

  三、男女平等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土地以及由土地派生出来的集体收益分配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论男女都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权和收益分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33条分别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目前,现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其合法权益。这些关键在于如何落实,至于建立统一管理分配制度是否有必要需进一步探讨。

  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张金华

  联 系 人:方恭贺

  联系电话:0592-7889897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7日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2份),市政府督查室(1份)。

  注:办理结果

  (1)A表示所提建议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

  (2)B表示所提建议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准备解决;

  (3)C表示所提建议因受条件限制或其它原因暂时无法解决;

  (4)D表示所提建议不可行、留作参考。

  厦海政办函〔2013〕31号

  办理结果:A

  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164号建议的答复函

  叶福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对外嫁女统一管理分配制度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我区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产生的收益、土地补偿费用、土地流转收益、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筑设施被征收产生的收益以及其他经营性收益等。农村集体资产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所有,应当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平均分配。

  目前,海沧辖区内3个镇(街)共28个村居(包含6个村改居社区)的集体资产收益分配中,均采用平均分配制度。结婚后户籍仍留在本村的外嫁女或离婚后户籍迁回本村的外嫁女均可参照本村村民享受集体资产分红;结婚后户籍迁出本村的外嫁女则不予享受本村集体资产分红。

  我区将继续加强调研,指导各村居完善村规民约,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分配制度。

  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林江帆

  联 系 人:陈  鹏

  联系电话:0592-6089105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6日

  抄送:市人大人事代表工作室,市政府督查室。

版权所有:厦门市人大常委会  闽ICP备11010411号

技术支持:厦门日报·新媒体/厦门网  地址:中国-厦门 邮编:361000

电话:0592-2891222  邮箱:xmrd@xmrd.gov.cn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3169号

手机网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机构设置 人大公报 人大概况 各区人大 站内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