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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促进低保人员就业的建议的答复函

 
来源:厦门人大
      
2015-04-11 1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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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6020

   厦民函〔2014〕66号
   办理结果:B

  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98号建议的答复函

  李伟(等十位)代表:
  您们提出《关于修改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促进低保人员就业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该建议由市民政局主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思明区政府办、湖里区政府办、集美区政府办、同安区政府办、翔安区政府办、海沧区政府办等七个单位分办。
  该建议材料翔实,前期调研深入扎实,所提的四个建议很有针对性。
  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政策比较完善、措施落实比较有力,但仍存在着收入核查机制不够完备、低保对象认定信息化程度较低等问题。特别是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进入低保和退出低保的政策设计,是一个很大的课题。政策设计时既要保障困难人群的基本生活,又要激发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的自身潜能和就业积极性,要兼顾这两个方面,做到较好的平衡,才能有效维护暂时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权益,同时关照到社会观感。
  完善低保政策是今年民政工作的一个重点。根据国务院、省、市有关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意见的精神,结合你们所提的建议,今年将修订《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进一步规范程序,完善机制和制度。
  一、提高准入门槛
  我市将会参考其他城市的做法,认真调研,对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进入低保增设一些条件,让暂时无法就业、无收入或收入太低者进入低保,让有工作、有收入者靠自己劳动维持家庭正常生活。至于灵活就业者的收入核定,可由市人社局制定行业收入指导标准,或按每小时最低工资和低保申请人的工作时间计算收入。
  二、强化低保退出机制
  我们将会考虑对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低保人员参加技能培训、主动求职增加具体规定。就业后暂时照发低保金,给他们必要的缓冲期。他们就业后3个月或者6个月内照发低保金,就业后满3个月或者6个月后再取消低保待遇。现在规定的缓冲期是3个月,今后调研后再确定是否改为6个月。
  三、加强民政、人社部门业务联系
  民政将会加强与人社等部门的联系,加快推进核对信息平台建设。银行存款、债券等金融资产、房产、车辆等信息,以及税务、公积金、社会保险等信息,分散在不同的机构和部门。只有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才有可能更为准确地核查低保申请家庭的收入以及财产状况。市民政局将招标委托软件公司开发核对信息系统,并将与银行、证券、房地产、税务、保险、户籍、车辆管理等部门实现系统对接和信息交换。在低保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的前提下,通过法律法规赋予民政部门到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等机构和部门查询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的权力,并通过信息资源的整合,运用技术手段,实施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的准确认定。
  谢谢你们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刘  平
  联 系 人:辛聪桦
  联系电话:0592—2892054

   厦门市民政局
   2014年5月23日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2份),市政府督查室(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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