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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具体措施的建议的答复函

 
来源:厦门人大
      
2015-04-11 15: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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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民函〔2013〕44号
   办理结果:B

  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17号建议的答复函

  苏国强代表:
  您提出《关于加快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具体措施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重视加快养老机构发展规划的情况
  1.统筹规划养老服务业发展。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为我市服务业发展领域,制定和组织实施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发展水平相衔接,注重统筹资源,合理布局。重点扶持老年人生活照料、产品用品、健康服务、文化教育、体育健身、休闲旅游、金融服务等养老服务业发展。
  2.强化工作协调机制。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研究推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认真落实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相关任务要求。市民政局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发展。市发改委履行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市财政局履行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市老龄委履行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工作。市老龄办、市规划局、市国土房产局、市建设管理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银监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文广新局、市市政园林局、市环保局、市教育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人防局、市经发局、市商务局、市食品药品管理局、市质监局、市残联等部门各负其职,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3. 落实目标考核机制。实施养老服务业目标考核机制,量化养老服务业发展目标,从2013年度开始已将养老床位建设作为刚性指标,列入市、区政府工作绩效考核指标。
  4.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市、区政府逐年加大安排财政性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具体投入有:市社会福利中心投资建设1亿元,由市财政分摊40%,思明区、湖里区财政各分摊30%;集美区社会福利中心投资建设4787.62万元,全部由集美区财政负担;海沧区社会福利中心投资建设4607万元,全部由海沧区财政负担;翔安区社会福利中心投资建设3944.03万元,全部由翔安区财政负担;同安区社会福利中心投资建设4986万元,全部由同安区财政负担。
  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具体投入有:2010年度为1050万元(其中资助公办养老机构为1000万元,资助民办养老机构为50万元),占基金比例大约为25%;2011年度为1060万元(其中资助公办养老机构为1000万元,资助民办养老机构为60万元),占基金的比例大约为25%;2012年度为1900万元(其中资助公办养老机构为1800万元,资助民办养老机构为100万元),占基金的比例大约为40%,2013年度为2166万元(其中资助公办养老机构为1586万元,殡葬惠民430万元,资助民办养老机构为150万元),占基金的比例大约为45%。
  5.推进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按照“一市一区一中心”的基本布局,建设一批规模大、质量高、设施全的公办养老机构,满足我市特殊困难老人养老的需要。继投资近一亿元的市福利中心改扩建工程于2010年10月正式投入运行后,岛外的海沧区社会福利中心、集美区社会福利中心、市社会福利中心金山养老院、同安区社会福利中心、翔安区社会福利中心等区级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已陆续投入使用,提供公办福利床位2328张(其中儿童床位800张、老人床位1528张),成为集孤儿养护、救治、教育、康复、特教和老人收托养于一体,功能设施完备的新型公办社会福利机构,均依照残疾人的生活需要进行建设,设有无障碍通道,残疾人专用卫生间,残疾人电梯,残疾人扶手等一大批残疾人专用设施设备,将可在今后较长时期内满足我市社会困难、弱势群体的入住。
  二、关于养老规划建设用地问题的情况
  (一)关于养老规划政策的情况
  2013年以来,市民政、规划等部门已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了两轮《厦门市养老设施空间布局专项规划》,在全市范围内对养老设施用地进行控制,可提供的床位数在规划户籍常住老年人口的5%左右(国家规范为1.5%-3%)。目前,每个区都安排了一处公建的社会福利中心,均已建成。除思明区外,其他几个区还另外控制、预留了2-4处养老设施用地将来以公有民营或“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
  已有规划养老用地服务半径尚嫌过大,床位百分比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尚有差距。市规划部门又进行了《社区“乐龄公寓”规划模式研究》,借鉴新加坡“乐龄公寓”模式进一步提升养老机构分布密度,将集中社会养老从机构养老向社区化、分散化养老方向迈进,可将厦门市集中社会化养老人口的比例由现有规划的5%提升至8%左右。从2014年开始,在制定我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居住用地集中区域,结合现状用地条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原则上每十万人标准街道管理单元安排一至两处“乐龄公寓”,总床位规模达到500张。今后新建保障房项目和项目用地3公顷以上的商品住房用地在“招拍挂”出让中划出用地配套建设乐龄公寓,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新建乐龄公寓验收后,由代建单位或开发商根据有关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移交民政部门统一调配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市、区政府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二)关于养老土地政策的情况
  1.合理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指标。市国土局充分考虑我市人口老年化情况,主动会同市发改委、规划局、民政局对用地需求作出科学合理预测,把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确保养老服务机构所需建设用地。
  2.切实保障养老服务机构用地。采用多渠道保障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用地。一是鼓励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优先予以办理供地手续。二是科学安排新增用地,统筹解决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用地,允许在办理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时单独组卷报批。三是对已供应的建设用地,经批准,允许改变用途用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四是对乡(镇)村兴办的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土地;涉及使用农用地的,允许办理只转不征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五是探索出让经营性房地产用地,设定条件要求开发商配建一定规模的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用房,无偿移交政府安排使用。
  3.采取多种方式供应养老服务建设用地。采用划拨、出让等多种方式供应养老服务机构用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同一宗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采取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土地用途界定为“商业用地--其他商服用地(营利性养老院、老年公寓等),为其以土地资产融资提供必要条件。
  4.实行优惠的养老服务机构地价政策。对协议出让的养老服务机构用地,适当降低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招拍挂出让的,出让底价参照商服用地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评估确定。
  5.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用地的监管。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用地原则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加强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监管,特别是行业监管。对民办养老机构用地,设计方案应经过规划部门和民政部门严格把关,建成后由民政部门加强用途监管。
  三、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医养结合的配套保障工作的情况
  1.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为老年人服务的医疗机构。为推进我市养老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市卫生局在制定《 厦门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0 一2015 年)》时,已提出:“专科医院设置优先补充医疗资源不足的老年病医疗、护理、康复、临终关怀以及有技术特色的、社会需求明显的专科。并且在2013年2月出台的《厦门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落实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办医的若干意见》中进一步提出:鼓励有实力的央企、民企、外企和境内外知名医疗机构和投资人来厦投资举办医疗机构,鼓励兴办我市紧缺资源如儿童、老年、康复、护理院(站)、临终关怀等医疗机构。
  2.鼓励具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厦府〔2013〕112号)的精神,努力推动医养融合的发展,积极鼓励在养老机构内设置医疗机构。在借鉴市爱心护理院做法的基础上,以卫生所(医务室)或门诊部为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经市人社局、市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共同验收合格后纳入医保服务范围,进一步推动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
  3.健全养老服务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的业务协作机制。鼓励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通过托管、定向转诊形式与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协作,建立互利共赢机制。通过签订协议形式,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入住老人出现病情变化可转诊至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进一步治疗;鼓励养老机构采取就近、自愿原则与附近大型医疗机构建立帮扶协议机制,开辟就诊就医绿色通道。医养结合模式在我市已实施多年,部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在自己设置的养老服务机构为入住老人直接刷卡就医。如:在市社会福利中心、莲花爱心护理院、新阳养老院、莲花长寿村老人公寓等养老服务机构内入住的参保人员就医用药可直接刷卡结算。
  4.鼓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义诊形式向养老机构提供诊疗服务,简化义诊备案手续。鼓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动与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合作,采取多种形式,有序做好每年一次的65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健康体检工作。通过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等途径,加大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筛查和发现力度,及时纳入健康管理,并规范提供服务,将慢性病随访工作与为养老机构内老年人服务相结合。
  5.无条件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服务机构,可采取就近、自愿原则,与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定向合作协议开展对口支援医疗服务,提供门诊及会诊、住院转诊支持。
  6.目前,我市医养结合较为成功的例子有:①厦门爱心护理院:是由厦门市老年基金会负责筹资兴建的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设有293张养老床位,50张医疗床位。护理院委托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经营管理。第一医院对爱心护理院在技术、人员上大力支持。爱心护理院所用器械、耗材全由第一医院供应室保障,第一医院院领导、科室主任及医生采取定期、不定期、多点执业等多种形式,选派医疗专家到院处理医疗难题,有效保障老人的医疗安全。②厦门莲花医院:系三级综合性民营医院,经过十六年的发展,现已建成拥有一家总院、两家分院和两家护理院的集医疗、教学、康复与养老为一体的非营利性医疗养老集团。集团拥有养老床位406 张,医疗开放床位339张。厦门莲花爱心护理院“医-养-护结合”的养老模式,以及在社区开展的“银发安康工程”受到了国家民政部的好评,其服务对象主要为重度残疾、临终关怀老人。③厦门海沧新阳医院:系二级综合性民营医院,通过托管厦门市海沧区社会福利中心,实现医疗资源共享。海沧区社会福利中心为目前我市乃至福建省最大规模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中心配有包括主任医师、康复医师、主管护师、营养师、管理人员等专业医护人员60多名,依托海沧新阳医院,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及时、周到的医疗服务。
  四、关于养老服务机构优惠政策的情况
  (一)关于养老机构税费政策的情况
  1.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提供的养老服务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并免收相应配套费;免收餐饮许可、卫生许可和卫生监测费;优惠或减免初次安装固定电话收取的一次性费用;优惠或减免收取通信费(国内固定电话)。
  2.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捐赠方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方面的收费(地方级收入部分);免收机构内生活垃圾、粪便清运和排污费等费用。
  3.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减半征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方面的收费(地方级收入部分);新建老年服务设施免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水、电、管道燃气的使用费与居民用户同价。享受国家、省和我市扶持发展服务业的其他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服务机构享有上述同等的税费优惠政策。
  (二)关于养老机构资金补贴政策的情况
  1.实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制度。逐步加大对居家养老服务投入力度,逐年增加的财政保障机制和福利彩票公益金投入机制。实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正常运行支出和政府购买服务,对已建成的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和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给予每个每年不低于20000元的运营补贴。实施全市统一的高龄老年人补贴制度,对80岁以上的老人发放高龄津贴。
  2.落实床位建设、床位运营、床位综合责任险、特定服务对象补贴制度。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为:用房属自建、且核定床位50张以上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10000元;用房属租房、且租用期限在5年以上,及核定床位在50张以上的,每张床位补助5000元,分5年拨付。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每年给予每一张床位1200元的床位运营补贴(从2014年起提高为每年给予每一张床位2400元的床位运营补贴,所需资金除了省财政按标准给予补助外,其余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床位综合责任险补贴,由市财政补助80%。对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接收安置城市“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老人以及低保对象特殊困难老年人补贴为:全护理每人每月补贴800元、半护理每人每月补贴600元、自理每人每月补贴400元。
  (三)关于养老机构信贷政策的情况
  1.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宽信贷抵押担保范围,探索信用担保等方式。对利用自有房产、土地开办养老服务的机构,积极通过房产、土地抵押等各类贷款满足合理融资需求;对租用土地、房产开办养老服务的机构,积极探索租金贷款等产品,降低养老服务机构流动资金占用。
  2.加大养老信贷投入。积极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养老服务企业及其建设项目的有效信贷投入。市、区政府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中将养老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整合部门信用资源建立养老服务机构信用档案,并实现与金融机构的交换共享,引导金融机构跟进提供各项金融服务。
  五、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情况
  1.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公办养老机构可采用服务外包、委托管理、合作经营等方式吸引社会参与。鼓励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土地参股)等方式参与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投入、兴办各种形式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逐步实现了“民办公助”、“公办民营”相结合的格局。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全市共有养老服务机构37所、床位6772张(市、区级公办养老服务机构6所,床位2124张;民办养老服务机构31所,床位4648张),比2012年增加5所(公办3所、民办2所),新增养老床位1510张(含扩建增加床位60张)。2013年度我市每千名老人的养老床位占有率达到28.38‰,与2012年度22.90‰的占有率相比,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数增长7.01%,增长率为 23.95%。到“十二五”末,我市将新增公办、民办养老床位5000张,比“十一五”期间的养老床位增长一倍,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占全市总床位数的比例力争达到70%,各区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总数力争达到本区户籍老年人口总数的20‰以上,每个区建设1所以上“爱心护理工程”示范单位。例如,海沧区社会福利中心的养老服务于2012年5月按照公办民营模式由厦门敬善养老院承包投入运营使用;集美区社会福利中心的养老服务于2012年12月按照公办民营模式由厦门爱欣老年公寓承包投入运营使用;厦门市莲花长寿村老人公寓(民办、医养结合,共500张床位)于2012年12月投入运营;厦门阳光佳日老年公寓(民办,100张床位)于2013年4月28日投入使用;同安区、翔安区社会福利中心将于2014年上半年按照公办民营模式承包投入运营使用;同时湖里区社会福利中心、思明区社会福利中心项目也正在开展前期工作,慈善爱鹭老人养护中心也将开工建设、爱心护理院进行改扩建规划。
  2.鼓励境外投资者进入养老市场。允许包括港澳台在内的境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兴办、运营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其通过新设或并购等渠道,设立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面向经济条件好的老年群体提供中高端养老服务。发挥厦台“五缘”优势,加强厦台养老护理转诊合作,推进两地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互认;聘请台湾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参与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允许台湾同胞在厦兴办、营运养老服务机构;允许台湾同胞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在厦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允许台湾同胞参与厦门市公建养老服务机构的承包经营。对台资在厦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实施优惠政策,台湾同胞在厦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享受床位建设、床位运营、床位综合责任险补贴和水、电、管道燃气的价格优惠。鼓励台湾同胞来厦养老,台湾居民在厦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可享受与厦门户籍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同等的待遇。
  3.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元化、专业化养老服务业。按养老市场需求,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建设满足不同需求的养老服务机构,发挥市场在老年人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服务中的基础作用,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引导专业化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加盟、参与、托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培育一批政府购买服务居家养老服务的定点单位,支持其连片辐射、连锁经营、统一管理,打造特色品牌。
  4.创新养老产业发展方式。公办养老机构可采用服务外包、委托管理、合作经营等方式吸引社会参与。鼓励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土地参股)等方式参与养老服务业。积极鼓励慈善组织参与养老事业,鼓励慈善家冠名捐建老人公寓、老人养护院、农村敬老院等各类养老机构。
  5.积极开展高端养老服务业项目招商工作。海沧区已和中国人寿签订备忘录,拟在海沧区天竺山附近建设养老项目。该项目主要是以养老养生为主,配套相应医疗、健身、运动休闲、商业等设施,项目总用地范围约6056亩,其中建设用地约1785亩,总建筑面积约125万平方米,总投资约200亿元。一期主要规划建设养生养老服务中心、国际健康管理中心、配套商业功能区、剧院、音乐厅、娱乐中心、体育公园会所、度假酒店等。项目建成后,将依托中国人寿将项目做成高端养老养生示范区,填补我市高端养老产业空白。
  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刘平
  联系人:刘英伟   
  联系电话:0592-2892075

  
   厦门市民政局
  201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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