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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公共停车位及其收费的建议的答复函

 
来源:厦门人大
      
2015-04-11 21: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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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价函〔2014〕29号

  办理结果:B

  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93号建议的答复函

  郑一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公共停车位及其收费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加强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管理。

  为加强城市道路机动车停放管理,缓解停车供需矛盾,进一步改善市民停车及出行环境,切实缓解“停车难”问题,2011年11月市政府出台了《厦门市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规定,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建设、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评估、设置、施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区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确定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服务单位,具体负责辖区内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收费和服务工作。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按照路内高于路外、商业区高于居民区、地上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晚的定价原则,对不同地段、不同停车时间按类别确定差异化收费标准。其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各区财政金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停车泊位收费收入主要用于按规划施划停车泊位标志标线所需费用、委托代征手续费等与城市道路停车管理相关的支出。

  二、运用价格杠杆调节静态交通流,以缓解交通难、停车难。

  随着车辆的高速增长,厦门的车辆保有量突破百万大关,不同区域、不同时段交通拥堵日益加剧。老市区、商业区停车位配建不足,停车难尤为突出。面对现实,对我们价格管理部门来讲,提高价格制定的科学性,做好价格精细化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年来,我局在停车收费精细化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调节静态交通:一是按不同区域、不同时段制定类别收费标准。如中山商圈实行一类收费标准(5元/30分钟)后,大大地提高车位周转率,缓解停车难;二是实行时差收费,多停多付费。在保证基本停车需求的前提下,实行时差收费,每超过半小时加收3-5元不等,鼓励快停快走,多停多付费,提高车位利用率;三是运用价格政策引导社会停车资源向社会开放,提高车位有效供给。如企事业单位在节假日、夜间及住宅小区在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的停车位,由经营者在政府指导价的收费类别内选择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

  三、完善停车场服务收费管理机制。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将于4月1日起实施,条例对我市停车场(含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规划设置、管理单位、收费管理、撤除机制都作了进一步明确和规定。为了更好发挥价格政策在停车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我局已着手修订《厦门市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根据不同区域、不同性质、不同路段制定科学合理的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各类停车场不同的价格管理形式,完善和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积极引导停车场服务行业规范化、制度化、正规化,化解社会矛盾,更好发挥价格政策在机动车停车场管理中的作用。同时,加强道路临时停车收费行为监督,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推行“两证一牌”制度,即实行收费员证,收费证,收费公示牌。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定期公示占道停车收费资金收支情况,提高收费的透明度。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林晓辉

  联系人:黄志勇

  联系电话:0592-5397029

  厦门市物价局

  201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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