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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来人员子女入读我市公办学校实行积分制的建议的答复函

 
来源:厦门人大
      
2015-04-11 21: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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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教建议〔2014〕函字15号

  办理结果:A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市人大十四届三次会议第192号建议的答复函

  陈向光代表:

  您提出《关于对外来人员子女入读我市公办学校实行积分制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积分标准

  近年来,我市户籍适龄儿童快速增长,大量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也进入我市,目前已有17.5万随迁子女适龄儿童在厦接受义务教育,超过本市户籍适龄儿童的就学人数,而且每年还以1.3万左右的人数在增长,学位净增速度无法赶上接受义务教育的随迁子女的增长速度,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形势严峻。

  为贯彻落实国家规定“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要求,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的入学工作,优先保障在厦居住、务工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较长的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就学权利,引导随迁子女有序入学,2013年12月我局专门组织思明区、湖里区等相关部门赴广州、佛山、深圳等地考察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积分入学政策,并结合我市实际,在延续现有政策的基础上,草拟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办法指导意见(暂行)》,推行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制度。两份文件通过书面、走访、座谈、专题会议研究等形式,反复征求相关部门、各区政府、各区教育局、学生家长的意见,并经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于2014年4已正式印发。

  我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办法以《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免费接受义务教育的通知》(厦府办〔2010〕292号)规定的入学条件为基本条件,积分体系涵盖暂住、务工、参加我市社会保险、购房、计生等指标。

  积分入学体系包括基本分30分、实际工作生活积分70分和附加分10分等三部分。符合基本入学条件的给予30分的基本分。实际工作生活积分主要包括工作积分和生活积分。其中,工作积分36分,对暂住年限超过基本条件年限要求,每多一年得2分,不超过12分;务工并参加我市社会保险每多一年得4分,不超过24分;生活积分34分,对购置商品住房且占房屋产权比例50%以上的给20分,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给5分,务工和暂住在同一行政区的给9分。附加分主要是鼓励父母双方均在厦门,以一方作为主申请方计算积分,另一方暂住、务工且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按每年2分计算积分,但不超过10分。

  《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根据这一精神,结合我市原来的做法,我局认为将个人荣誉、慈善公益、投资纳税、个人信用、遵纪守法等内容纳入加分指标不合适,但可列入全市入户积分体系。

  二、关于动作模式与管理原则

  我局印发的《厦门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办法指导意见(暂行)》充分吸收了您提出的有关运作模式和管理原则一些意见建议,详细规定了小学积分入学的工作程序,主要包括提交申请、计算并公布积分排序、公布招生学校学位、志愿填报、派位入学等工作程序,并加强对积分入学工作的过程监察,公布投诉渠道和电话,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同时,要求各区教育局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加强宣传和引导,公开透明地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工作。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郭献文

  联系人:  姜金灿

  联系电话:2135550

  厦门市教育局

  201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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