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瑞祥代表:
您在市人大第十四届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利用村居边角地建设社区集体停车场的建议》(市人大十四届三次会议第184号)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出台停车场管理法规和措施,提升停车规划建设要求
2013年12月27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4年4月1日起实施,《条例》中对停车场规划和建设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如第十四条“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用地采取国有土地出让、租赁方式提供。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用地也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提供:(一)政府投资单独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二)在不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的条件下,单位将其用地作为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三)土地储备机构将政府储备土地作为临时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四)集体经济组织将其建设用地作为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在满足交通出入、行人安全、消防、绿化覆土二米以上等要求前提下,可以利用广场、公园、绿地等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城市建成区内农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经批准可以作为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等规定,都从法规上明确保证了公共停车场用地来源。同时,2013年我市出台了《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也提出一些具体的措施,如“社会力量投资单独新建向社会公众开放停车场的项目用地,采用招拍挂方式供地,用于建设向社会公众开放停车场部分的用地不设起始价,其余部分起始价给予适当优惠。”、“提供高效建设审批服务。向社会公众开放停车场是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各相关部门应积极主动做好项目的审批服务,开辟绿色通道,简化流程,推行并联式审批;项目用地涉及地上物征收的,征收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给予支持。”等鼓励政策。通过法规和政策措施,保证在建设过程中能够给予简化手续,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停车场。
二、积极推动公共停车场建设工作
我局作为停车场主管部门近年来都按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工作要求,每年安排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牵头组织市、区各职能部门协调解决公共停车场建设有关用地、规划、建设等事宜,如湖东社区公共停车场项目,涉及拆迁问题,市相关部门也专项开展拆迁工作。今年还着手积极策划公共停车场项目社会投资试点方案,准备近期策划完成后报市政府审定。
感谢您的建议。期盼您一如既往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反馈。
领导签名:叶德传
联系人:吴界牧
联系电话:0592-2270293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201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