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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我市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的几点建议的答复函

 
来源:厦门人大
      
2015-04-11 21: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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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民函〔2013〕46号

  办理结果:B

  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44号建议的答复函

  涂崇禹代表:

  你们提出《关于加快我市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的几点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支持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兴办养老机构的情况

  1.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公办养老机构可采用服务外包、委托管理、合作经营等方式吸引社会参与。鼓励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土地参股)等方式参与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投入、兴办各种形式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逐步实现了“民办公助”、“公办民营”相结合的格局。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全市共有养老服务机构37所、床位6772张(市、区级公办养老服务机构6所,床位2124张;民办养老服务机构31所,床位4648张),比2012年增加5所(公办3所、民办2所),新增养老床位1510张(含扩建增加床位60张)。2013年度我市每千名老人的养老床位占有率达到28.38‰,与2012年度22.90‰的占有率相比,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数增长7.01%,增长率为 23.95%。到“十二五”末,我市将新增公办、民办养老床位5000张,比“十一五”期间的养老床位增长一倍,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占全市总床位数的比例力争达到70%,各区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总数力争达到本区户籍老年人口总数的20‰以上,每个区建设1所以上“爱心护理工程”示范单位。例如,海沧区社会福利中心的养老服务于2012年5月按照公办民营模式由厦门敬善养老院承包投入运营使用;集美区社会福利中心的养老服务于2012年12月按照公办民营模式由厦门爱欣老年公寓承包投入运营使用;厦门市莲花长寿村老人公寓(民办、医养结合,共500张床位)于2012年12月投入运营;厦门阳光佳日老年公寓(民办,100张床位)于2013年4月28日投入使用;同安区、翔安区社会福利中心将于2014年上半年按照公办民营模式承包投入运营使用;同时湖里区社会福利中心、思明区社会福利中心项目也正在开展前期工作,慈善爱鹭老人养护中心也将开工建设、爱心护理院进行改扩建规划。

  2.鼓励境外投资者进入养老市场。允许包括港澳台在内的境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兴办、运营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其通过新设或并购等渠道,设立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面向经济条件好的老年群体提供中高端养老服务。发挥厦台“五缘”优势,加强厦台养老护理转诊合作,推进两地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互认;聘请台湾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参与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允许台湾同胞在厦兴办、营运养老服务机构;允许台湾同胞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在厦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允许台湾同胞参与厦门市公建养老服务机构的承包经营。对台资在厦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实施优惠政策,台湾同胞在厦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享受床位建设、床位运营、床位综合责任险补贴和水、电、管道燃气的价格优惠。鼓励台湾同胞来厦养老,台湾居民在厦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可享受与厦门户籍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同等的待遇。

  二、关于给予养老服务机构相关政策扶持和优惠的情况

  (一)关于养老土地政策的情况

  1.合理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指标。市国土局充分考虑我市人口老年化情况,主动会同市发改委、规划局、民政局对用地需求作出科学合理预测,把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确保养老服务机构所需建设用地。

  2.切实保障养老服务机构用地。采用多渠道保障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用地。一是鼓励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优先予以办理供地手续。二是科学安排新增用地,统筹解决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用地,允许在办理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时单独组卷报批。三是对已供应的建设用地,经批准,允许改变用途用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四是对乡(镇)村兴办的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土地;涉及使用农用地的,允许办理只转不征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五是探索出让经营性房地产用地,设定条件要求开发商配建一定规模的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用房,无偿移交政府安排使用。

  3.采取多种方式供应养老服务建设用地。采用划拨、出让等多种方式供应养老服务机构用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同一宗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采取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土地用途界定为“商业用地--其他商服用地(营利性养老院、老年公寓等),为其以土地资产融资提供必要条件。

  4.实行优惠的养老服务机构地价政策。对协议出让的养老服务机构用地,适当降低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招拍挂出让的,出让底价参照商服用地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评估确定。

  5.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用地的监管。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用地原则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加强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监管,特别是行业监管。对民办养老机构用地,设计方案应经过规划部门和民政部门严格把关,建成后由民政部门加强用途监管。

  (二)关于养老规划政策的情况

  2013年以来,市民政、规划等部门已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了两轮《厦门市养老设施空间布局专项规划》,在全市范围内对养老设施用地进行控制,可提供的床位数在规划户籍常住老年人口的5%左右(国家规范为1.5%-3%)。目前,每个区都安排了一处公建的社会福利中心,均已建成。除思明区外,其他几个区还另外控制、预留了2-4处养老设施用地将来以公有民营或“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

  已有规划养老用地服务半径尚嫌过大,床位百分比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尚有差距。市规划部门又进行了《社区“乐龄公寓”规划模式研究》,借鉴新加坡“乐龄公寓”模式进一步提升养老机构分布密度,将集中社会养老从机构养老向社区化、分散化养老方向迈进。提出以十万人街道管理单位为单位,每个街道安排一处“乐龄公寓”,每处乐龄公寓用地占地面积6000平方米左右,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可接纳养老人口500人,可将厦门市集中社会化养老人口的比例由现有规划的5%提升至8%左右。市规划部门将在下一步各街道管理单元控规滚动更新中落实具体用地。

  (三)关于融资政策的情况

  1. 市、区政府加大安排财政性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本级福彩公益金将60%以上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2.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宽信贷抵押担保范围,探索信用担保等方式。对利用自有房产、土地开办养老服务的机构,积极通过房产、土地抵押等各类贷款满足合理融资需求;对租用土地、房产开办养老服务的机构,积极探索租金贷款等产品,降低养老服务机构流动资金占用。

  3.加大养老信贷投入。积极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养老服务企业及其建设项目的有效信贷投入。市、区政府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中将养老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整合部门信用资源建立养老服务机构信用档案,并实现与金融机构的交换共享,引导金融机构跟进提供各项金融服务。

  (四)关于税费政策的情况

  1.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提供的养老服务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并免收相应配套费;免收餐饮许可、卫生许可和卫生监测费;优惠或减免初次安装固定电话收取的一次性费用;优惠或减免收取通信费(国内固定电话)。

  2.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捐赠方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方面的收费(地方级收入部分);免收机构内生活垃圾、粪便清运和排污费等费用。

  3.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减半征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方面的收费(地方级收入部分);新建老年服务设施免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水、电、管道燃气的使用费与居民用户同价。享受国家、省和我市扶持发展服务业的其他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服务机构享有上述同等的税费优惠政策。

  (五)关于财政补贴政策的情况

  1.实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制度。逐步加大对居家养老服务投入力度,逐年增加的财政保障机制和福利彩票公益金投入机制。实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正常运行支出和政府购买服务,对已建成的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和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给予每个每年不低于20000元的运营补贴。实施全市统一的高龄老年人补贴制度,对80岁以上的老人发放高龄津贴。

  2.落实床位建设、床位运营、床位综合责任险、特定服务对象补贴制度。2013年,我市出台《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厦府〔2013〕112号)、《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3﹞69号)两个文件,明确提出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为:用房属自建、且核定床位50张以上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10000元;用房属租房、且租用期限在5年以上,及核定床位在50张以上的,每张床位补助5000元,分5年拨付。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每年给予每一张床位1200元的床位运营补贴(从2014年起提高为每年给予每一张床位2400元的床位运营补贴,所需资金除了省财政按标准给予补助外,其余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床位综合责任险补贴,由市财政补助80%。对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接收安置城市“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老人以及低保对象特殊困难老年人补贴为:全护理每人每月补贴800元、半护理每人每月补贴600元、自理每人每月补贴400元。

  三、关于推进养老服务机构医养结合的配套保障工作的情况

  1.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为老年人服务的医疗机构。为推进我市养老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市卫生局在制定《 厦门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0 一2015 年)》时,已提出:“专科医院设置优先补充医疗资源不足的老年病医疗、护理、康复、临终关怀以及有技术特色的、社会需求明显的专科。并且在2013年2月出台的《厦门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落实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办医的若干意见》中进一步提出:鼓励有实力的央企、民企、外企和境内外知名医疗机构和投资人来厦投资举办医疗机构,鼓励兴办我市紧缺资源如儿童、老年、康复、护理院(站)、临终关怀等医疗机构。

  2.鼓励具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厦府〔2013〕112号)的精神,努力推动医养融合的发展,积极鼓励在养老机构内设置医疗机构。在借鉴市爱心护理院做法的基础上,以卫生所(医务室)或门诊部为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经市人社局、市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共同验收合格后纳入医保服务范围,进一步推动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

  3.健全养老服务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的业务协作机制。鼓励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通过托管、定向转诊形式与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协作,建立互利共赢机制。通过签订协议形式,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入住老人出现病情变化可转诊至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进一步治疗;鼓励养老机构采取就近、自愿原则与附近大型医疗机构建立帮扶协议机制,开辟就诊就医绿色通道。医养结合模式在我市已实施多年,部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在自己设置的养老服务机构为入住老人直接刷卡就医。如:在市社会福利中心、莲花爱心护理院、新阳养老院、莲花长寿村老人公寓等养老服务机构内入住的参保人员就医用药可直接刷卡结算。

  4.鼓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义诊形式向养老机构提供诊疗服务,简化义诊备案手续。鼓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动与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合作,采取多种形式,有序做好每年一次的65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健康体检工作。通过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等途径,加大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筛查和发现力度,及时纳入健康管理,并规范提供服务,将慢性病随访工作与为养老机构内老年人服务相结合。

  5.无条件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服务机构,可采取就近、自愿原则,与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定向合作协议开展对口支援医疗服务,提供门诊及会诊、住院转诊支持。

  6.目前,我市医养结合较为成功的例子有:①厦门爱心护理院:是由厦门市老年基金会负责筹资兴建的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设有293张养老床位,50张医疗床位。护理院委托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经营管理。第一医院对爱心护理院在技术、人员上大力支持。爱心护理院所用器械、耗材全由第一医院供应室保障,第一医院院领导、科室主任及医生采取定期、不定期、多点执业等多种形式,选派医疗专家到院处理医疗难题,有效保障老人的医疗安全。②厦门莲花医院:系三级综合性民营医院,经过十六年的发展,现已建成拥有一家总院、两家分院和两家护理院的集医疗、教学、康复与养老为一体的非营利性医疗养老集团。集团拥有养老床位406 张,医疗开放床位339张。厦门莲花爱心护理院“医-养-护结合”的养老模式,以及在社区开展的“银发安康工程”受到了国家民政部的好评,其服务对象主要为重度残疾、临终关怀老人。③厦门海沧新阳医院:系二级综合性民营医院,通过托管厦门市海沧区社会福利中心,实现医疗资源共享。海沧区社会福利中心为目前我市乃至福建省最大规模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中心配有包括主任医师、康复医师、主管护师、营养师、管理人员等专业医护人员60多名,依托海沧新阳医院,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及时、周到的医疗服务。

  四、关于充分调动慈善公益类参与养老服务事业的情况

  1.积极鼓励慈善组织参与养老事业。支持壮大慈善公益力量,调动慈善公益组织参与养老服务事业的积极性,将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府职能部分地转移给慈善公益组织。鼓励慈善家冠名捐建老人公寓、老人养护院、农村敬老院等各类养老机构。市慈善总会筹划厦门市爱鹭老人养护中心即将开工建设、厦门市老年基金会筹办爱心护理院(二期)即将进行扩建规划(以上两项已列入2014年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

  2.推动老龄政策法规宣传教育。为做好新《老年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市老龄委下发《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老年法》的重大意义,加强老年维权工作队伍建设,落实普法宣传、法律援助等工作经费,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确实维护老年人权益。全市各法律援助中心仅2013年共受理涉老法律援助297件,接待老年人来访咨询387人次。全市各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共排查调处涉老纠纷210件,成功率达100%。市老龄办办理市信访局、市长专线等转办件30余件,接待日常老年人来电、来访数十件,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有效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老龄意识、养老意识和老年人的维权意识。继续发挥各级法院的职能作用,通过法律手段确保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继续抓住典型涉老案件进行宣传报道,通过以案释法的活动,弘扬社会公德和敬老爱老的良好社会风尚;发挥“法律诊所”和“无诉社区”的作用,做好接待非诉讼案件及诉讼案件的咨询服务和调解工作。市司法局在老年节继续组织公证处和律师事务所免费为老年人免费办理遗嘱公证和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市法律援助中心继续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

  2.积极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社会氛围。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爱国爱乡、海纳百川、乐善好施、敢拼会赢”的精神,在全社会深入开展敬老爱老、助老教育。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福建省老年人保护条例》,增强全社会保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意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委会、老年大学、老年学会、老年基金会、老干局以及老年报刊杂志等作用,结合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开展各种形式活动,树立和表彰先进典型,形成人人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3.鼓励引导老年志愿者发挥余热。2012年以来,市老年志愿者协会成立,现已拥有7支老年志愿者服务队,注册老年志愿者2000多名。其服务领域涵盖法律、医疗、心理、健身、艺术等方方面面。开展的主要工作有组织爱心捐赠、义卖义演、维护交通安全、参与创建文明城市、关心下一代、文化下乡、医疗下乡、热线咨询服务、义务培训,健身指导、倡议“错锋乘公交”、集邮知识讲授、社科知识宣传、开展革命史研究、维护交通秩序、参与民事调解、征地拆迁、移风易俗、计划生育、创文明村(居)等公益活动。全市还建立了老龄问题的老专家智库,有组织的开发老年人才资源。首聘受聘的老龄工作顾问包括我市文化、文史、规划、医疗、教育、法律、金融、艺术等领域的15位老专家,经常性地开展咨询活动,充分发挥老专家学者的专业优势,为全市老龄事业的发展献计献策。广大老年志愿者为厦门文明城市建设和创建和谐社会做出了独特的贡献。

  4.不断加强基层老年人协会建设。全市现有472个老年人协会,组建率达99.6%。老年协会会员达7.9万人。老年人协会会长一般由村(居)委会书记或主任担任,设常务副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通过民主推荐和选举的方式产生,一般由社区热心老龄事业的退休老同志担任。老年人协会都制定了协会章程和规章制度。老年协会积极组织辖区老年人参加基层老年学校学习。各村(居)老年人协会在加强为老服务工作的同时,积极引导低龄健康老人老有所为,努力发挥他们在创建文明城市、调解邻里纠纷、维护社会治安、关心下一代、新农村建设、征地折迁、移风易俗、计划生育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做贡献。为不断完善基层老年人协会建设,市老龄办于2012年7月下发《关于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工作意见》(厦老龄办〔2012〕36号),进一步规范基层老年人协会建设,鼓励和引导基层老年人协会在维护老年人权益、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组织老年群众参与经济社会建设以及积极开展文体活动等方面发挥作用。

  五、关于加大农村社会养老服务工作力度的情况

  1.加强农村老年活动场所建设。将农村老年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农村文化建设规划,作为重点项目加以落实。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利用农家大院、闲置校舍等,支持和引导村民自治组织发挥主导作用,在老年人口特别是留守老人较多、照料需求大、居住相对集中、经济条件较好、有场所设施基础规划建设农村幸福院,2011至2012年从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340万元,2013年开始从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300万元,由市本级福彩公益金每年安排资助30个建制村,每个村10万元用于建设农村老年活动中心。加大对农村基层老年活动场所建设的扶持力度,改善条件,提高档次,增加活动器材,在村(居)建立和普及老年活动室。

  2.加强农村基层老龄组织和老年活动骨干队伍建设。按照老龄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做的要求,针对不同层面,有重点地解决问题,选配那些有组织能力、乐于奉献的离退休回村人员或退下来身体好的村干部担任老年组织的负责人,做到有牌子、有班子、有队伍、有场所、有制度、有活动、有效果,真正承担起村居老龄工作组织者、老年活动组织者和老年人权益维护者的任务,不断提升农村基层老龄工作水平。加强老年活动骨干队伍建设与培训,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老年文体活动,引导广大老年人增强“老有所为”观念,组织发动老年人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加基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贡献。

  3.不断加强基层老年人协会建设。我市现有四个区为老年协会提供活动固定经费。集美区每年按每名老人40元划拨给基层老年协会活动经费;翔安区每年按每名老人30元划拨给基层老年协会活动经费;湖里区每年给每个基层老年协会活动经费1000元,换届时再给1000元;海沧区每年给每个基层老年协会活动经费2000元。经济效益好的老年协会还通过创收和村财补助取得活动经费。

  4.加强街镇敬老院管理。将敬老院管理运行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农村五保供养做到应保尽保,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保障,并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家庭上年度的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确定五保供养标准。在满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支持敬老院改善设施条件并向社会开放,接纳周边村、社散居老人,合理收费,提高运营效益,使之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5.拓宽农村养老资金渠道。以村委会为平台,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加强全市岛内外一体化养老合作,将资金、资产和资源投向农村养老服务,鼓励岛内老年人到岛外养老。

  6.推行志愿服务制度,实施人文关怀。加快培育从事社会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推行志愿者注册制度,积极动员、组织、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慈善组织和广大市民为由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各种公益性服务。开展“空巢老人志愿服务行动”活动,探索“义工银行”、“劳务储蓄”等自助互助服务,鼓励低龄健康老人为高龄老人服务,建立爱心企业与各类养老机构挂钩帮扶关系,促进志愿者服务的经常化、制度化。

  六、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机构队伍建设的情况

  1.扩大养老服务队伍。在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老人服务中心设置社会工作者岗位,鼓励和吸引专业社会工作者和社工专业的高等院校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大力培养和引进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壮大养老服务队伍。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引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制度和机制。

  2.提高专业化水平。建立老年护理专业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在我市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在医高专建立老年护理轮训基地,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专门服务人员。

  3.推进养老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市人社、卫生、财政等部门将养老机构的护理人员纳入到职业(或就业)培训,积极促进民办养老机构的护理人员素质和护理技能得到进一步提高,2011年以来,我市共有441名养老服务机构护理人员取得了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力争在“十二五”末,全市养老服务机构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此外,每年还定期选派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专业人员参加国家民政部组织的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的培训, 鼓励有条件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培养老年学、管理学、心理学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

  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刘平

  联系人:刘英伟

  联系电话:0592-2892075

  厦门市民政局

  2014年4月24日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2份),市政府督查室(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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