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代表建议公开 > 建议回复函 > 正文

关于公积金扩大使用范围且由地税部门代扣监管的建议的答复函

 
来源:厦门人大
      
2015-04-12 21:25:00
      
字体大小:[大][中][小]
4886178

  

  厦国土房建〔2014〕8号

  办理结果:B

  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130号建议的答复函

  刘子芳代表:

  您在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公积金扩大使用范围且由地税部门代扣监管的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组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开展专题调研,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地税部门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问题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该条款对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机构进行了明确,是管理和确保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正常运行的基本制度。

  关于住房公积金应像社会保险费用的缴交一样,由地税部门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及申报、处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支取、转移等手续的建议,我们认为具有一定的建设性,其出发点是为了更好地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维护职工的权益。但住房公积金本质上是职工的长期住房储金,归个人所有,与社会保障基金主要为统筹资金的性质不同。因此,住房公积金必须按金融产品来管理,其金融业务不仅包括开户、缴存、支取、转移,还涉及利率管理、利息计算、放贷回收、保值增值等诸多内容,而税务部门并无此职能。由于该项建议已突破《条例》的规定,且涉及政府其他职能部门的职能调整,我局对可否采纳此建议无决定权。

  二、关于通过地税网站统一申报、处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支取、转移等手续问题

  由于暂时无法通过地税部门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所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支取、转移等业务还必须依托现行系统。

  为方便单位、职工办理缴存和提取住房公积金等业务,公积金中心于2013年底已经推出住房公积金提取网上审批系统和住房公积金汇缴同行特约委托收款业务。下一步,公积金中心将继续完善网上公共服务平台,年内将先后推出跨行委托收款业务和住房公积金网上缴存系统。届时,单位和职工“足不出户即可完成缴存和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关于统一公积金账号,并使用身份证号码识别问题

  您提出的此项建议,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目的在于希望我们能够解决当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个人账号单一性差、账号格式不统一的问题。根据《条例》的规定,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因此,您所提建议也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当前正在做,并努力解决的问题。

  造成目前部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有两个以上账号且账号格式不统一的问题,有一定的历史原因,也有当初制度设计的缺撼。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2〕247号)的规定,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是由各受委托银行负责建立。而各受委托银行又是根据各自总行个人账号编码规则生成管理相关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客观上造成了在不同开户银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格式不一致的现象。再者,各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相对独立,因此,如果职工工作单位多次发生变化、且在不同受委托银行办理过住房公积金缴存,而本人又未能及时主动地办理转移手续,这样职工就会出现两个以上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实际工作中,这种状况已经给我们的公积金管理工作造成了诸多不便,同时也给职工申请提取、使用公积金带来了麻烦。

  为解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单一性差、格式不统一的问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曾设计过多种解决方案,其中第一方案就如您所建议的,以个人身份证号码为基础进行统一规范。但通过调研,目前在具体操作上仍存在难以解决的现实问题。一是现在各受委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能够兼容的职工个人住房公

  积金账号位数各不相同。例如,我市74%以上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在建设银行,而该行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只有11位,比身份证号码少7位数。扩充兼容位数需要对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及所有受委托银行端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的程序进行较大改变,在账户数量多的情况下容易造成系统不可控反应,给职工查询、提取、使用公积金造成不便。二是目前存在部分居民身份证号码重号及拥有一个以上身份证号码的情况,因此,身份证号码暂时还无法作为公积金账号的单一性的标识。

  为有效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日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在通过对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二期改造,来逐步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的账号。一是通过新系统对所有新开户、提取、使用公积金的职工进行跨行账户检验,如已有多个账户,则进行自动强制转移合并;二是督促各受委托银行对未能正常缴存的封存户进行全面清理,以规范封存账户;三是研制本市住房公积金账号统一生成系统,在充分考虑各受委托银行账户兼容的情况下,由系统生成唯一的、格式统一的账号分配给各受委托银行,以供开户和账户清理使用。从而在根本上解决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单一性差、格式不统一的问题;四是对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平台中的个人业务申请办理权限进行调整,在满足安全和保密的条件下,一般性业务只需个人身份证号码验证即可办理,最大限度地方便职工。

  四、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问题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审批使用时效问题

  1.提取业务审批事项方面

  根据《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事项共计21项,除异地购房、建造、翻建、大修、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特殊病症提取住房公积金需3个工作日审核外,其余提取业务均已实现即来即办。2013年我市公积金提取审批窗口即来即办率99%,处于全市各审批单位的前茅。为方便职工提取公积金,去年12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又在全省首家推出公积金提取网上审批业务,目前外地离厦职工和离退休职工“足不出户”即可完成公积金的提取审批。

  2.贷款业务审批事项方面

  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申请、审核、签约、担保、复核、放款六个环节,每个环节均不可或缺。而公积金中心负责的是贷款审核和复核环节,根据《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近年来,市公积金中心通过流程再造和系统改造,目前,公积金贷款审核环节只需5个工作日,而从复核到通知受委托银行放款只需2个工作日,审批效率大为提升。

  在实际贷款过程中,可能有个别职工认为申请公积金贷款审批难、时限长,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职工未能一次性提交完整齐全的贷款申请材料。二是银行经办人员在各环节办理中衔接不紧凑,造成延误。三是受受委托银行信贷资金或市住房公积金放贷资金流动性不足的影响,造成放款轮候。

  为有效解决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供需矛盾,缩短放款时间,公积金中心先后采取了如下措施:一是协同受委托银行共同加强银行贷款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办事能力;二是在公积金放贷资金紧张的情况下,积极向市政府协调,调拨13亿备付金来保障职工正常的贷款需求;三是于今年3月份推出了“公转商”贷款业务,即利用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使公积金贷款难、审批时限长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二)关于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范围问题

  在《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中规定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有16种情形,具体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支付房租租赁费用、本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特殊病症、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离开本市、离退休、出境定居、调离本市、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本市户籍职工连续失业满两年未重新就业。

  综上,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的情形是较为广泛的,兼容了保障职工基本住房需求和基本生活两个方面,并不局限于购房。

  以2013年为例,我市全年共归集住房公积金74.03亿元,职工提取51.43亿元,占当年归集额的69.47%,在全省甚至全国都是处在一个较高水平的;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70.16亿元,截止2013年12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率已突破100%,资金并不存在躺在账户里“睡大觉”的现象。

  (三)关于住房公积金由职工自由支配问题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保障职工基本住房需求,其最大特点在于互助性和保障性。为了保障有一笔稳定的资金,用于建立抵押贷款制度,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就必须严格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避免住房公积金无序流失,影响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的发挥。因此,《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职工只有符合提取条件时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虽然缴存进入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但它并不能像银行储蓄一样可以自由支取。如果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由职工自由支配,将导致没有稳定的资金来保障职工基本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制度也就失去了其根本作用。

  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对我局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余江河

  联系人:肖学文

  联系电话:0592-5108169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2014年5月5日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2份),市政府督查室

  (1份)。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5月5日印发

版权所有:厦门市人大常委会  闽ICP备11010411号

技术支持:厦门日报·新媒体/厦门网  地址:中国-厦门 邮编:361000

电话:0592-2891222  邮箱:xmrd@xmrd.gov.cn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3169号

手机网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机构设置 人大公报 人大概况 各区人大 站内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