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政旅函〔2014〕53号
办理结果:A
厦门市旅游局关于市人大十四届三次会议
第86号建议的答复函
尊敬的吴永灿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设旅游特色商品一条街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市旅游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对旅游购物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出台后,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之后,国家旅游局又发出《关于严格执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的通知》明确规定:“旅行社在旅游活动中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按照诚实信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且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诱骗旅游者,不得通过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也不得影响其他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旅游者不同意参加旅行社指定的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活动的,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因此拒绝订立旅游合同,也不得提高旅游团费或者另行收取费用。”由此,旅行社在“诚实信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是可以适当安排购物活动的。
关于建设旅游特色商品一条街。近年来,市商务局大力扶持特色商业街的建设,出台了《厦门市扶持商业街资金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2007]122号),主要扶持新建、改造、提升特色商业街,营造良好的购物环境,形成特色经营,促进消费,繁荣市场。施行市、区、街道共同推动、共同扶持的原则,市财政对每条特色商业街按照投资额的30%予以扶持,最高50万元,用于补助景观改造、夜景工程、信息化系统、停车设施等方面支出。截至2013年,我市已经对中山路、古城东路台湾商品街、禾祥西路二路国际美食街、莲花美食街、大嶝海鲜美食街等12条省级特色商业街给予了扶持,共拨付扶持资金600万元。
我局十分赞同您对旅游特色商品一条街的设想和具体措施建议。为促进旅游业与商贸业的融合发展,更好地发挥旅游业的综合效益,我局将积极配合市商务局、市规划局,加强研究与筹划。从我局的工作职责出发,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积极配合,力争打造更多地旅游特色商业街区。我局2012年编制完成的《厦门市旅游业空间布局规划》提出,在现有的筼筜湖咖啡街、中山路商业街、鼓浪屿龙头路、乌石埔油画街等基础上,将进一步推动优化与整合,打造一批特色鲜明、市场活跃的新型文化旅游商贸街,如在集美结合学村文化打造文教区步行文化旅游商业街、在火车北站打造地下圣果院步行购物街、在海沧结合慈济文化打造中医草药一条街、在同安结合孔庙打造三秀路商业街、在翔安结合大嶝对台旅游进一步扩建和打造台湾特色商品免税市场。
二是加强旅游购物市场监管与规范。2014年1月至5月份,我局依据《旅游法》和上级部署,开展了我市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此次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重点是查处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安排购物或另付费项目获取回扣以及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共安排六项具体整治工作:一是严厉查处无资质经营旅游业务等违法行为。二是坚决查处无导游(领队)资格执业的违法行为。三是严厉查处旅游企业以不合理低价,组织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行为。四是严厉查处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通过合同外加点收费等欺客宰客行为。五是整治厦门一日游和土楼一日游市场秩序。六是严厉查处以“烧香、解签”等为名诱导欺骗游客违法行为。营造安全、公平、有序的旅游经营环境。下一步,我局将会同工商、公安、物价、质监、税务等部门,继续加大对旅游购物市场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类旅游购物欺诈行为,切实维护游客权益和旅游市场的良好秩序。
衷心感谢您对我市旅游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黄国彬
联 系 人:付锦凝
联系电话:2892601
厦门市旅游局
201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