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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条例》实施情况的调研与思考

 
来源:厦门人大
      
2018-12-12 19: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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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条例》实施情况的调研与思考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局课题调研组

  为进一步做好新时期人大信访工作,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精神,突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信访问题。为此,将《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省人大信访工作条例)的实施情况列入今年的调研课题,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人大信访工作体制机制创新,加大工作力度,推动群众合理合法利益诉求的解决,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努力服务常委会依法履职,为推进我市建设“五大发展”示范市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我市贯彻执行省人大信访工作条例的基本情况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安排,我局3月启动课题调研工作,向相关部门单位发出调研预通知,并从4月下旬开始,陆续组织相关人员分别到各区人大常委会调研座谈,召开信访量较多的市直职能单位具体负责办理人大信访件的同志参加的专题调研座谈会,了解各地、各单位贯彻实施省人大信访工作条例的执行情况,以及人大信访工作方面的经验与做法。从调查了解的情况看,全市人大系统及市直各相关单位,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全国人大信访工作座谈会精神,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信访工作职能,增强信访工作实效,扎实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建设。严格按照省人大信访工作条例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加大信访工作力度,推动群众合理诉求的解决,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常委会履职、百姓维权、厦门会晤共创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近五年,我市信访态势总体平稳,群众信访总量呈下降趋势。

  (一)依法受理群众诉求,畅通人大信访渠道。信访工作是人大常委会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渠道,是人大常委会履行法定职责、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途径。一是依法受理群众诉求。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局坚持做好办信接访的基础性工作, 2013年至今共受理群众各类信访4514件,其中:来信2448件,来访2066批次;网上信访466件;日常信访4267件,市“两会”期间涉法涉诉信访247件。二是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对受理的各类群众诉求,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福建省人大信访工作条例、厦门市人大信访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及时分类、登记、录入全省人大信访信息系统,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分别转交政府、两院等职能部门办理。各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科,均按职责要求负责各区人大常委会的办信接访工作,有效督促化解了基层群众的信访诉求,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坚持窗口服务群众制度,引导群众依法反映诉求。人大信访接待大厅是常委会直接服务群众的唯一窗口,为此常委会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一是设立领导接访制度,即每周一上午局长(处长)亲自接访,此项工作已实施十二年;二是坚持人大信访窗口服务群众工作制度,要求每位信访干部在接待来访群众时,应当耐心热情,正确引导信访群众诉访分离、依法逐级反映合理诉求;三是按照中央信访改革和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要求,在接访大厅窗口放置《依法逐级走访温馨提示》、《进入司法程序的信访部门不受理》,以及《信访条例》、《依法办理信访事项路线图》和《民事行政检察为您服务》等宣传单、宣传手册,耐心向每位来访群众宣传解释逐级走访、诉访分离等信访改革举措,引导群众依法向政法机关和有权处理的责任单位反映问题,增强依法定途径解决问题的意识;四是每周一、每月十五日上午市区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市中级法院、检察院、海事法院、公安局等职能单位领导也同步在本单位接访涉法涉诉类信访事项。经与市信访局、两院沟通协调,建议市信访局窗口及接访工作人员引导信访群众直接到公、检、法等政法部门反映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一方面减轻了人大信访窗口的压力,另一方面也让信访群众少走了弯路。目前,人大信访窗口秩序平稳向好;五是建立完善聘请律师参与接访制度。 2006年与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共同建立了律师参与接访制度,商请市法律援助中心每周一上午、每月15日上午和市“两会”期间每天上、下午,各安排一名律师负责人大信访窗口的法律咨询工作。这是我市人大信访工作的创新和特色,该项工作实施十多年来,帮助社会弱势群体解决了法律咨询难、诉讼难、申诉难问题,化解了不少涉法涉诉信访疑难问题,共同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此项工作已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和推广。

  (三)坚持沟通协调配合机制,不断探索人大信访工作新思路。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局坚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主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完善信访件办理的相关工作制度。一是注重将办信接访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或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以重要信访情况专报的形式,报告市信访联席办,以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督促有关信访问题的化解;二是与市纪委信访室配合,制定《关于建立信访件移送工作机制的暂行规定》,对相互移送信访件作出了安排,通过将涉及司法腐败的信访件移送纪委办理,为推动涉法涉诉信访件的办理提供新的途径;三是与市政法委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交流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情况,并就案件评查的来源、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案件终结机制的建立等方面加强合作,达成了共识;四是与市检察院研究制定了《关于建立执行信访件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充分发挥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的职能优势,形成稳妥处理执行信访问题的工作合力,促进涉法涉诉执行信访件的办理。

  (四)及时提供信访信息,主动服务常委会依法履职。根据《监督法》规定,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问题是人大常委会确定监督议题之一。为此,我局主动将人大信访工作与常委会监督工作有机结合。一是坚持季度信访情况综合分析制度,及时反映社情民意。2005年以来,结合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每季度将受理的群众来信来访进行定期定性定量的综合分析、归纳和整理,从中发现带有普遍性、倾向性和苗头性的问题,以《人大信访》简报的形式刊发,为常委会、专委会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监督提供依据。针对群众信访反映强烈的立法意见建议,如对《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41条规定增加双休日、节假日全天禁止装修的条款;广场舞扰民进行立法规范;岛内电动车禁行;“网约车”细则;岛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协警执法权等等意见建议,及时收集并转给法制委及相关的专委会和政府职能部门,供立法、修法和执法时参考。二是提出监督议题建议,主动与常委会监督工作相结合。如针对群众信访反映执行问题占涉诉信访件三分之一的情况,建议市人大常委会监督法院执行信访问题处理机制的建设、运行,推动法院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水平,切实保障群众实现合法权益。2015年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听取关于法院执行问题的专项工作报告,使人大信访信息成为常委会确定监督议题的依据。三是提供信访类案,作为常委会或专委会法律监督工作时的参考。例如2015年,市人大内司委组织人大代表视察法院执行情况时,我局配合内司委从近三年交办的86件执行信访件中,挑选出10件作为市人大代表视察法院执行问题的重点信访件,进行跟踪、催办、督办,督促法院加强执行工作,推动执行信访积案的化解,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目前,7件信访问题已解决,1件部分解决,1件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做好稳控工作,1件还需继续跟踪督办。四是主动参与常委会信访问题课题的调研,供有关部门决策时参考。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信访改革精神,认真研究我市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情况,我局近年来完成了常委会《关于我市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思考》、《试论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制度的完善》、《关于我市法院执行信访问题的思考》、《创新、转型与发展:新形势下人大信访工作的探索、思考与展望》等课题的调研工作,结合我市人大信访工作实际,在分析问题和原因的同时,提出了相应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供常委会及有关部门决策时参考。

  (五)督促化解群众信访合理诉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一是将上级人大交办件、领导指示件、两会信访件作为重点件进行跟踪督办。2013年以来,省人大共转交办164件,领导转交办561件,通过人大代表转递的信访件595件,两会期间涉法涉诉信访件247件。经跟踪督促催办,均已按期办结报果反馈。二是注重加大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的督促化解力度。2013年以来,市人大共转办2451件,交办343件,到期答复反馈337件,督促化解了一些群众信访反映的合理诉求,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如陈某借贷纠纷案的执行问题,交市中院办理后反馈:鉴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系亲戚关系,且债权本金已经偿还,双方亦有调解的意愿,执行法官以此为契机,多次召集双方做调解工作,已促成双方调解结案。三是对群众反映较多的法院执行问题信访件进行交办。如针对一段时间群众集中反映同安区法院若干执行案件历时多年久拖未决的执行难问题,分管副秘书长和局领导高度重视,以重要信访情况专报的形式,交同安区人大协同跟踪督办,推动同安区法院加大执行力度,解决群众合法权益维护难题。在各方努力下,这类执行案件取得2件执结、3件重大进展,其他案件阶段性进展的良好效果。

  二、目前市人大受理群众信访事项的主要做法

  (一)健全完善人大信访工作制度

  1、健全制度。为了加强市人大常委会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市人大常委会了解社情民意、依法履行职责服务,依据宪法、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的实际,于2005年经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十三次主任会议原则通过了《厦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若干规定》,2012年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主任会议进行了修订。

  2、统一出口。该项制度实施十二年来,我局坚持按制度规范具体工作。一是所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给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来信,包括给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办公厅、专委会、工作机构,以及人大代表转递信访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类来信,上级人大机关交办的信访件,均由我局负责受理,统一登记、对外流转。二是信访人来访,由我局在信访接待大厅统一接待,必要时邀请专委会或工作机构人员一同参加接访。三是根据情况需要,由领导确定时间约谈信访人。

  3、转交督办。根据省人大信访工作条例和市人大机关信访工作若干规定,以及“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所受理的信访事项做如下处理:一是一般信访事项转有关部门和单位阅处;二是重要信访事项交政府、两院等相关职能部门办理。主要有领导批示件、上级人大交办件、两会期间重点件,以及来信来访中群众反映有理、且有可能解决的信访问题;三是信访人反映的关系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涉及改革与发展的方向性、全局性的重要情况或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等重要信访问题,经分管领导批准,由我局请“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和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协助初步核实情况,或者直接派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后,通过《重要信访情况专报》予以反映。《重要信访情况专报》的内容及发送范围,由分管领导阅批。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我局负责人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及时向有关单位通报情况,提请有关单位依法采取措施,并将办理情况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和分管领导。

  4、分类转送。应由区级相关机构研究处理的信访件,转交有关区人大常委会。涉及对地方法规的制定、修改和解释建议,以及要求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进行审查的信访件,转送市人大法制委。市级以上人大代表依法提出对我市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或者因本人被罢免代表资格提出的申诉,信访人反映的市、区、镇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工作中的问题,以及反映市级以上人大代表问题的信件,转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室。信访人反映的涉及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违法乱纪的典型或者重大案件,以及政治敏感问题或其他不宜扩散的重要情况,我局报送分管领导阅批后及时转交相关职能部门。

  5、按时反馈。对我局交办的信访件,承办单位应当在二个月内反馈(涉诉信访件可在三个月内反馈)办理结果,同时答复信访人。不能按规定办理期限办理结果的,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办结后及时反馈。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反馈办理结果或者办理情况的,一般采取电话方式进行跟踪催办、督办,也可采取听取汇报、调查、协调等方式进行,或经我局负责人批准进行发函催办或派人督办。

  (二)依法认定处置非正常访

  1、信访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属非正常访:一是信访人在市人大常委会信访接待室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信访接待场所;二是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进入信访接待场所的;三是侮辱、殴打、威胁信访工作人员;四是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五是煽动、串联、胁迫、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六是利用信访活动,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具体行为:拉横幅、背黄状、告地状、携带凶器、滞留不走、无礼缠诉、拦车、静坐、围堵、冲入办公场所、拦截领导等。

  2、依法、及时、快速处置:一是加强同市委市政府信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处,以及市行政中心安保中队和所在地公安部门等单位的联系,建立非正常访协调处置机制,妥善处理非正常访情况;二是由现场接访工作人员对非正常访的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教育,耐心劝导解释,引导信访人走正常的法律途径反映诉求;三是由接访大厅保安维持信访秩序,确保接待场所安全;四是由信访局负责人到场依法、快速、妥善处置非正常信访事件;五是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可能带来其他严重后果的非正常信访情况,由信访局负责人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并及时通知有关机关、组织,依法积极采取措施处理。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信访渠道入口过宽。省人大信访条例第五条规定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受理的信访事项范围。从第五条的规定看,人大信访受理范围不够明确,缺乏不予受理的限制规定。因此实践中对群众提出的信访问题,人大机关基本上是全部受理,致使信访制度的权利救济功能过度扩张,许多本来应该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权利救济渠道解决的问题涌入了信访渠道,造成信访渠道不堪重负,而其他法定途径的救济功能却没能得到充分发挥,不利于依法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也不符合中央信访改革和涉诉涉法改革的要求。

  (二)重复、越级访依旧频发。当前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寻求权利救济的意愿仍很强烈,部分群众受“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的错误观念影响,对基层处理、解决问题的能力失去信任,不断重复访、越级访。此外,有些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均有明确规定,但是信访人员缺乏相关认识,加上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其思想认识和期望值与法律法规、政策有一定差距,因而重复、越级访,不仅影响了自身的工作和生活,也浪费了有限的信访资源。另一方面,个别基层单位部门主体责任意识欠缺、解决信访问题能力不足、实体性办理质量不高、处理结论公信力不强,也是造成该现象的客观原因之一。

  (三)信访终结机制尚未建立。省人大信访条例并没有信访终结的相关规定,实践中,对于已穷尽法律程序,依法做出判决、裁定,或经省级以上政法机关复核认定后当事人仍无理缠访的,人大机关仍然以信访事项受理并按信访件转“两院”处理,浪费了信访资源和司法资源。此外,对行政三级终结的信访事项,个别信访人以“三级终结是政府行为、人大还应发挥监督作用”为由要求人大处理的,人大机关也只能受理并转政府处理,造成信访积案难以终结、终而不结、反复启动处理程序的现象。

  (四)信访人权利义务规定单薄。省人大信访工作条例对信访人的权利义务规定比较原则,信访工作实践中,信访人有哪些权利需要维护、哪些义务需要履行还不够明晰具体。尤其是对信访人缠访闹访甚至实施违法行为等“非正常上访”的具体表现和将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不够明确,对“非正常上访”的处置机关和处置职责规定不够详尽,缺乏可具操作性的全省统一适用的法规依据和有效遏制手段。

  (五)信访工作成效有待提高。信访工作成效最终体现在信访问题的解决上。目前,人大信访工作按照“我督你办”的原则运作,人大信访部门不能直接处理信访反映的各种问题,只能是转办交办和督查督办。一些单位和部门对人大信访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转办信件不够重视,办理不认真、反馈不及时,信访问题难以解决,个别的甚至拖延搪塞、敷衍了事,而人大机关对此缺乏强力有效的监督制约手段,难以追究责任,直接影响了人大信访件的办理质量和效率,也影响了人民群众对人大机关地位、性质、作用的认同。

  (六)基层信访力量比较薄弱。人大信访部门与立法、执法、司法工作都有紧密联系,同时又有工作对象广泛、矛盾复杂集中的特点,对信访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法治思维意识、服务群众能力提出了很高要求。虽然我市各区都设置信访机构,但大多数信访工作人员的编制、设备、接访场所等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工作人员多为兼职,平时忙于其他日常工作,无法专心做好信访件的接待和办理工作,更加难以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与现行人大信访工作的任务、形势不相适应。

  四、修订完善省人大信访工作条例的意见建议

  (一)省人大信访工作条例修订意见

  1、要加快省人大信访工作条例的立法步伐。福建省人大信访工作条例2000年修订至今已十七年时间,随着信访工作制度和涉法涉诉信访制度改革以及司法改革的进行,省人大信访工作条例已明显不适应当前人大信访工作的需要,建议尽快列入正式立法项目,尽早制订或修改出台新的法规。

  2、法规修订时应与《地方组织法》、《监督法》为依据,根据人大工作规律和特点制定相应的人大信访工作规范。要正确把握人大信访的职责定位,与党政信访、两院信访既有共性又有个性,条例修订时应作出明确规定,以便操作。特别是对人大信访的受理范围,转、交、督办权限作较具体的规范,以便操作。

  3、法规应理顺人大信访工作体制,明确人大信访工作机构与政府信访办事机构、法院、检察院信访工作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建立人大信访督办工作制度,对办理过程和办理结果跟踪、监督。同时,应当加强人大与检察机关的协作机制,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一是对民事行政案件的监督;二是对法院执行案件的监督;三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的检举、控告事项的立案审查和督查、督办。

  4、法规修订要根据《监督法》的要求增加信访信息综合分析的内容,将人大信访工作与人大监督、立法工作结合起来,为常委会履职提供服务。将受理的群众反映的普遍性问题整理归纳,分析研判引发、产生某类信访问题的原因所在,提出解决问题的合理化建议,督促“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从源头上、根本上解决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

  5、明确人大信访的终结机制。对涉法涉诉审查终结和已经行政三级终结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或受理不转交办;或只转办但不给信访人回函;或受理录入信访信息系统后,只作为人大信访信息源,整理、汇总、归纳、分析后,作为类案提出,供常委会督促政府两院改进工作的依据或参考。

  6、有序信访是新时期信访制度功能实现的前提条件,而目前少数人的非正常上访使人大信访部门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并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社会正常秩序。条例修改时应进一步明确规范信访秩序,对非正常上访行为要有具体的处理措施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省人大信访工作条例修订建议

  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在借鉴其他地方信访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践,提出如下修订建议:

  1、增加“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要积极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方式逐级表达诉求,不支持、不受理越级上访。因此,有必要增加“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的规定,一方面明确对于越级上访的信访诉求不予受理,以此改变群众对越级上访的迷信和依赖;另一方面也能压实属地责任,使群众合理合法诉求得到及时就地解决,使信访问题在基层属地得到妥善解决,重塑群众对地方政府、基层组织的信任,恢复对“依法逐级走访”解决信访问题的信心。

  2、厘清人大机关信访受理范围

  建议进一步明确信访受理范围,尤其是要明确不予受理的具体情形:

  1)“诉访分离”,涉法涉诉信访依法导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法律程序工作机制的意见》,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统一由政法机关依法按程序办理。要做好涉法涉诉信访与普通信访分流工作,引导涉法涉诉信访群众依法按程序向政法机关反映问题,而人大机关则按照职能定位对政法机关涉法涉诉信访的处置办理进行监督。实施诉访分离,不是限制信访人的权利,而是要改变经常性集中交办、过分依靠行政推动、通过信访启动法律程序的工作方式,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由政法机关依法按程序处理,依法纠正执法差错,依法保障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公正结论,实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的统一。

  2)强化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优先地位。设置受理前置程序,明确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主要包括:根据法律规定应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过刑事立案处理的事项;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事项;当事人达成有效仲裁协议的事项;其他只能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处理的事项),由信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或者机构提出,人大机关不再作为信访事项受理,进而引导群众更多采用法律手段定分止争、维护权益。

  3、区分诉求,分类处理

  建议参照国家信访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对信访诉求进行分类处理。在分类处理的基础上,注意信访信息综合统计、分析,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进行综合分析,为人大常委会依法实施监督提供参考依据。

  1、对属于申请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法定职责的情形,和属于《信访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调整范围,能够适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程序处理的情形,人大机关可以单独或会同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将信访诉求交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

  2、对不属于以上情形,需按信访程序处理的,可按照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的目的差异,对应信访制度所具有的权利救济、权力监督、政治参与功能,参照国阅〔2014102号《会议纪要》,将信访事项划分为申诉求决类、揭发控告类、意见建议类等,并制定不同的办理程序,明确不同的办理方式、办理结果、办理期限等,以解决信访事项分类不够清晰明确,反映情况、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办理程序过于简单、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

  4、建立完善信访终结机制

  建议明确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办理终结相关规定,包括信访事项办理终结的具体情形以及法律后果。如信访事项经调解已达成调解协议;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信访事项经复核机关作出复核意见,书面送达信访人的;信访人自然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在办理期限内未申请继续处理相关投诉请求;涉法涉诉信访已经中央和省级政法部门终结等情形的,应当办理终结。对信访事项终结后,信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信访的,不再作为信访事项受理,继续缠访闹访甚至实施违法行为的,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以解决信访积案反复启动处理程序、终而不结的问题。

  5、进一步明确信访人权利和义务 

  建议进一步明确信访人权利、义务、“非正常上访”界定及处置机关等方面内容:

  (1)信访人权利方面,建议增设委托代理权、陈述和申辩权、回避申请权、查询信访事项受理权、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保密权等权利的规定。

  (2)信访人义务方面,建议增设遵守法定程序和要求、遵守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信访事项客观真实、配合国家机关调查、核实和处理等义务的规定。

  (3)“非正常上访”界定方面,建议参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非正常上访情形外,增设不到指定接待场所信访而闯入机关办公场所等规定。

  (4)非正常上访的处置机关方面,建议条例明确由公安机关依法维护信访秩序的职责,并视情况可采取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治安管理处罚乃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手段。

  6、探索建立人大机关信访办理监督制度

  为实行“刚性”监督,督促信访件的办理落实,提升办理实效,建议对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会同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依据国家信访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的规定进行督办,并加大对办理过程和办理结果的跟踪、监督,必要时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活动;建议对揭发控告类信访事项,加强与监察部门、检察机关的协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监察、检察监督职能,必要时行使《监督法》赋予的撤职权。

  (执笔:杨智娜、陆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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