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批准预算和监督预算执行,是宪法和预算法、监督法等法律赋予人大的重要职权,是人大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体现。党的十九大概括和提出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好、完善好、发展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提供了科学理论指导和行动指南。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如何适应新时期新形势新要求,已成为摆在各级人大面前一个重大的崭新课题。近几年来,地方各级人大认真贯彻落实新预算法,积极探索实践,不断创新预算审查监督模式,增强监督实效,推动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深入开展。本文将结合近几年来地方各级人大推动预算审查监督的创新实践,对新时代地方人大如何加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进行一些粗浅的探究与思考。
一、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法律定位
预算反映着政府活动的内容、范围及政策导向,是公共财政运作的控制和组织系统,也是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政府进行监督和制约的重要工具或制度载体。而预算监督作为预算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保障预算执行不偏离预算目标的重要手段,并通过建立有效的监督形成具有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等特征的现代预算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权力保障离不开法律法规的完善,否则人大预算监督将缺少支撑。伴随着改革开放40周年的历史进程,人大预算监督的立法工作也在不断向前推进,通过宪法、预算法、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地方各级人大预算审查批准监督条例等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为人大预算监督提供了权力保障,使得人大预算监督有法可循,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一)宪法保障。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决算”,从形式上确立了人大的预算审查和批准权,自此审查和批准预算及决算成为人大的一项重要工作。1982年修订的《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第六十七条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首次在《宪法》中明确了人大常委会的预算监督权。《宪法》为人大对预算的审查监督权提供了最高依据和法律保障。
(二)《预算法》进一步明确。1991年国务院制定了《国家预算管理条例》,对预算管理进一步作了细化。为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要求,使国家预算的组织和管理走向规范化,加强预算管理的民主和法制建设,1994年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将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上升为人大的法律,预算的法律效力迈上了新台阶,人大预算监督的职权在法律上进一步具体化。为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法》进行修订,并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预算法》对实行政府全口径预算管理、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机制、推进预算公开和绩效管理及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等方面作了全面完善,对人大审查监督预决算的程序、内容和方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补充完善了具体审查制度,有利于进一步发挥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作用,实现民主理财,科学理财。
(三)《监督法》细化了监督内容与监督要求。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监督法》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预算调整、预算执行、决算草案等进行审查监督的原则、内容、形式和程序。如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应当在每年六月,将上一年度的中央决算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决算草案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对预算调整原则进行了明确。《监督法》的出台,使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内容更加具体、更显刚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四)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细化具体权限。除了宪法、预算法和监督法之外,为了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各级人大还通过法律规章加强自身的制度建设。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预算各个环节的审查监督权限作了细化,使得人大常委会对预算的监督更具操作性。随后,许多地方人大也相继制定了地方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监督办法等,以地方立法的形式规范和明确了地方人大对本行政区域预算的审查监督制度,促进了人大预算监督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许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还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在预算编制、预算调整、绩效管理等审查监督方面进行了不少制度创新,为提高人大预算监督效力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如,厦门市人大总结近年来预算监督实践,借鉴其他城市经验,结合新《预算法》,从继承性、可操作性、前瞻性等方面对2000年实施的《厦门市预算审查批准监督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并于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1月1日起生效。条例的修订为厦门市进一步加强预算审查监督提供了完善的制度保障,有力强化预算监督基础。
二、各地人大加强预算审查监督的探索与实践
近年来,许多地方人大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正确把握人大预算监督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积极探索实践,不断拓展和加深预算监督的广度和深度。
(一)重视机构建设。自身工作监督力量不足,是当前各级人大存在的一个现实问题。对此,许多地方人大不断总结成功经验,推动健全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组织机构,探索创新监督机制,扩展预算审查监督参与面。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除青海、河北、福建、内蒙古、新疆、西藏外,其余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成立了预算工作委员会; 15个副省级城市,除杭州、济南、宁波外,其余12个副省级城市均成立了预算工作委员会或计划预算专门委员会。各地在建立完善预算审查监督机构的同时,不断充实配备具有财政和审计等相关工作经历的专业人员,不断提高人大预算监督工作能力和水平。特别是西安、武汉、厦门等地人大实行预算工委委员制,借助委员的力量,参与对预算、决算及债券发行等各项监督工作,不断充实预算工委工作力量,完善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工作机制。
(二)积极发挥代表和专家作用。四川省在全国率先建立了人大代表预算联络员制度,从各代表团选择3至5名对财经业务工作较熟悉的代表作为计划和预算审查监督联络员,建立起各代表团与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的沟通机制。同时,加大预决算预先审查力度,组织专家对财政预决算草案、部门预决算草案进行集中预审,参与审查的人员主要来自市州人大财经委和预算工委有预算审计经验的同志、机关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和审计部门的同志、高校和科研院所中从事财政审计教学与科研的专家。目前,山东省、厦门市等地方人大先后建立了代表联络员、预算审查员或专家咨询制度,积极发挥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的作用,增强了预算审查监督效果。
(三)注重预算监督信息化建设。广东省人大从2004年开始与财政支付网联网,实现了从省级到市级再到县级的逐步全覆盖。随后,四川、山东、湖北、天津、厦门等各地人大也陆续开展对预算联网监督模式的探索,将线上监督与线下监督有机结合,推动人大由事前、事后监督转变为事前、事中、事后三位一体的全方位监督。按照全国人大《关于推进地方人大预算联网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各地人大高度重视、积极推进预算联网监督工作,加快建设符合各地实际的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信息系统平台,着力提升预算审查监督的信息化水平。厦门市人大已制定联网监督工作方案,正在积极启动预算联网监督系统软件开发工作,拟在年内正式上线运行。同时,推动各区人大在年内全部实现与财政联网监督。
(四)更加关注预算绩效管理。预算绩效管理,是公共财政的必然之举。近年来,各地人大高度重视预算绩效管理监督工作,有力促进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提升。如扬州市人大采取有效措施跟踪问效专项资金,初步形成人大预算绩效监督的体系框架,实现绩效审查监督全覆盖。从2013年起,扬州市人大督促财政部门探索编制项目绩效目标书,50万元以上专项资金实现全覆盖,1000万元以上专项资金向人大常委会提交绩效预评估报告。2018年,对11项20多亿专项资金提出调整和优化意见,得到财政部门的采纳。厦门市人大强化支出项目绩效监督,积极组织人大代表参与财政局开展的专项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2017年,厦门市人大要求市财政局向人大财经委报告2016年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此外,在常委会审议财政决算时,厦门市人大首次要求政府将旅游业扶持政策、就业专项资金和会展业扶持政策等三份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作为决算审查的参阅材料提交常委会,有效提高了决算草案审议质量,促进各部门强化绩效意识。
(五)借力审计增强监督实效。杭州市人大建立了人大与审计的沟通协调机制,要求审计局在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时,应听取人大意见。山东省人大建立完善了“审计工作报告+问题清单”、“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整改清单+重点部门整改结果”的报告机制,注重发挥审计作用,强化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取得实效。济南市人大专门针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开展专题询问,强化政府部门注重审计整改的意识。厦门市人大结合民生关注热点问题,连续三年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开展满意度测评,督促政府部门重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推动审计问题落实整改到位。2016年在听取审计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同时,对产业扶持政策专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专项满意度测评,推动政府整合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建立查重平台,防范多头申报,骗取财政资金现象。2017年,将盗刷医保卡审计问题的整改情况列为满意度测评项目,有效促进相关部门积极落实审计整改,推动完善了厦门市医保管理制度,堵塞了医保基金“漏洞”。
三、新时代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新要求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中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视野、从改革开放近40周年和十八大以来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和历史性变革的方位上,所作出的科学判断。地方各级人大要深刻领会这一历史方位的重大意义,全面把握当代中国发展变革的新趋势、新特征,以更高的境界、更强的本领,顺应历史性变化,把握新时代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新站位与新使命。
(一)党的十九大为做好新时代预算审查监督指明了方向。十九大对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做出了新的全面部署,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发展的着力点和主攻方向。地方人大预算审查监督要体现时代性和全面性,深刻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的精髓,围绕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这一社会主要矛盾,聚焦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这一重要判断的时代意义,按照党中央的新部署,结合各地实际和人大工作实际,推动中央和地方党委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地方人大要从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高度积极探索、不断推进现代财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预算审查监督制度。
(二)新时代对预算审查监督重点提出更高要求。以往政府预算审核管理和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重点主要是赤字规模和预算收支平衡状况,预算管理存在着重收入轻支出、重投入轻产出、重分配轻执行等情况和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按照党中央要求和预算法、监督法规定,对支出预算和政策开展全口径审查、全过程监管,完善程序和方法,让支出预算和政策更好体现和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2018 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强调要求全面把握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改革的总体要求、主要内容和程序方法,加强对支出预算的总量与结构、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部门预算、财政转移支付、政府债务等五个方面的审查监督,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和政策实施效果。实施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改革,是适应进入新时代面临的新形势、解决新的社会主要矛盾提出的新任务和新要求,是在政府预算审核管理和人大预算审查批准制度上作出的重大改革。这一指导性文件的出台,为新时期依法加强和改进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提供了制度遵循。
(三)新时代对建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出更高标准。预算绩效监督是人大加强对全口径预决算审查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预算绩效管理、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各地人大在审查批准预算、监督预算执行、听取审查审计同级审报告等财政监督中,注重引入绩效理念,持续深化和完善预算绩效监督,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不断提升。与此同时,预算绩效理念尚未牢固树立、绩效管理广度和深度不足、绩效激励约束作用不强等问题也不断凸显。今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作出的顶层设计和重大部署。《意见》提出力争用3-5年时间基本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着力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意见》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推进绩效信息公开,重要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要与预决算草案同步报送同级人大、同步向社会主动公开,搭建社会公众参与绩效管理的途径和平台,自觉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此外,《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也要求,各级人大要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加强对支出绩效和政策目标落实情况的监督,推动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四)新时代对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题要求高压监管。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改革是新时期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防范和化解区域性系统性财政金融风险、发挥地方政府适度规范举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的重要措施。当前,覆盖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各个环节的“闭环”管理体系逐步形成,但部分地区违法违规或者变相举债融资形成的隐性债务问题突出,已严重威胁我国金融安全和财政安全,成为经济运行中最主要的风险之一。2018年,中共中央接连下发《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和《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办法》两份文件,要求进一步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尤其是隐性债务风险。其中,《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办法》对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内涵、问责对象、问责情形、责任认定、问责方式、问责程序及结果运用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关于问责对象,《办法》第三条规定,省级及以下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同级政府履行监督责任;人大常委会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关于问责程序及结果运用,《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在监督过程中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线索,应当及时移交同级党委和政府。根据两份文件的相关规定,地方各级人大要提高监督主体责任意识,积极开展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监督工作,全面了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有关情况,进一步加强对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管理,健全完善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债务管理情况的长效机制,促进政府不断规范债务管理。
四、新时代稳步推进地方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几点思考
(一)做好新时代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应把握原则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紧紧围绕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对预算审查监督作出的一系列新部署、新要求,找准人大监督的定位和方向,切实提升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能力、水平和实效。笔者认为,做好新时代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应把握好以下四点原则:
1.始终坚持党对人大预算监督工作的领导。按照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要求,做好人大预算监督工作。地方人大要深刻把握“八个明确”和“十四个坚持”要求,始终把准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使预算审查监督更好地体现和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中心工作。
2.依法履行预算审查监督职能。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必须坚持“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循法定程序”的原则,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运行,把法律法规规定作为我们开展工作的基本准则。地方人大要正确认识人大职权的性质和范围,坚持依法监督,通过法定程序,运用法定方式,确保各项工作在法治轨道上有序开展。
3.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新时代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要围绕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强化财政预算安排保障,着力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发展质量和效益不断提升。要深刻领会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的论断,监督财政资金充分发挥好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作用,立足供给侧,着眼需求端,要监督预算资金安排支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振兴实体经济,推动先进制造业和先进服务业加快发展。
4.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财政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新时代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要进一步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推动解决制约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短板和瓶颈问题,找准民生工作的短板、堵点和薄弱环节,围绕基本公共服务等基本民生、底线民生和托底民生,推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切实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惠及全体人民,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要充分发挥人大预算监督推进作用,强化对财政支农资金的监督,全面实施支农资金绩效管理,进一步加强公共财政预算向农业和农村倾斜力度,加快补齐农业农村发展的短板,助推乡村振兴战略深入实施。
(二)深化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内容,体现时代性
1、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地方人大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要求,监督政府建立完善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加强绩效管理监督问责。一要全程监督。要把预算绩效管理理念贯穿预算审查监督全过程,逐步建立以绩效目标为基础,以绩效监控为主线,以绩效评价为手段,以绩效结果为导向,以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质量为目的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在年初预算编制时同步编制预算绩效目标,批复预算时同步下达经审定的预算绩效目标,要对预算绩效目标运行进行监控,对预算完成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进行全程监督。二是绩效公开。地方人大每年要针对重点民生项目、群众关注度较高的重点支出项目和热点事项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通过人大网站、政府官网、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公开范围包含绩效评价的结论、等级、发现的问题、整改建议、整改情况及问责情况,保障社会公众对绩效评价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三是强化监督。地方人大要强化监督刚性与权威,增强各部门的责任和效率意识,重点审查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及绩效情况并开展满意度测评。要专项听取政府预算绩效管理情况的报告,并逐步将重点支出项目和支出政策的绩效目标及评价结果随部门预决算向社会公开,切实贯彻“用钱问效、无效问责”的预算绩效管理原则,做实预算绩效管理监督工作。
2、强化政府性债务审查监督。政府性债务包含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以及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是各地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中一个不容忽视的焦点问题。一要重点审查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的情况。有关政府债务的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要完整细化,全面反映本级政府年度新增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情况,确保新增政府债务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债务资金使用依法合理。二要建立健全政府债务资金绩效管理机制。地方人大要不断推进实施地方政府债务项目滚动管理和绩效管理,加强债务资金使用和相应项目实施情况监控,引导政府部门按照轻重缓急顺序合理安排使用债务资金,优先保障在建工程项目建设,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开支,提高债务资金使用绩效。三要高度重视隐性债务问题。要督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严格监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相关国有企事业单位、PPP项目及政府引导基金等融资行为,在有效化解现存隐性债务的同时,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决不允许新增各类隐性债务;要强化问责机制,对违规担保承诺、名股实债、保底回购等变相举债行为,严肃问责,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3、强化政府部门预算约束意识。当前,财政预算管理中部门预算约束力不强、执行中追加调整频繁、走过场等问题凸显。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对硬化地方政府预算约束提出了更高要求。在预算执行环节,地方人大要强化预算监督职能,进一步督促政府部门树立预算约束意识,增强财政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坚持“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开支”的原则,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用途,加强资金管理,促进财政可持续发展。在预算调整环节,强化预算调整的法定性、规范性。在预算执行中,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要及时编制预算调整草案,详细说明预算调整的原因、项目和金额。地方人大要对预算调整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真实性进行审查,依法提出审查意见,同时要督促政府从严控制预算追加范围、严格履行预算追加审批程序、合理确定资金来源渠道,确保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在为民办实事和促进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刀刃上。
4、密切跟踪财政预算改革发展动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全面深化改革决定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率先出台,推动财政改革进入深水区、攻坚期。地方人大在加强预算审查监督过程中,往往对财政体制改革新变化新要求了解不足,难以抓住新时期监督的关键要素,如对推进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理解不深、掌握不全,往往难以实现正确监督、有效监督。新时期人大预算监督视角要随着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聚焦经济运行和财政改革的热点、焦点和难点问题,深入剖析影响财政运行乃至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层次原因,以建立完善规范有序预算管理制度为出发点,进一步加强预算政策依据审查。
(三)强化组织保障与协同监督,增强实效性
1、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机构队伍建设。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专业性强,工作量大,涉及面广。为适应新时代人大预决算监督的新要求,各级人大要尽快建立和加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的组织机构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一要充实专业人员。在人大预算工作机构中要强化专业力量的选调配置,要增加编制,选调专业人才,充实具有财政和审计等相关工作经历的专业人员,提升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机构队伍的整体素质,建设一支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履职能力强的人大预决算审查监督工作人员队伍。二要加强专业知识培训。进一步加大全口径预决算审查监督专业知识的学习培训力度,不断提高人大预决算审查监督的本领。每年邀请专家学者进行专题讲座,组织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参加培训,增强预算监督知识储备。在培训中,要以掌握全口径预决算审查监督基本知识为基础,以提高人大预决算审查监督履职能力为重点,以推动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时代要求为依托,进一步提高预决算审查监督的能力与水平。
2、加快推进预算联网监督工作。各地人大要适应信息社会发展要求,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全面推进预算联网监督工作。一是建规立制。结合地方实际,加快出台预算联网监督相关的立法及规范性文件,从制度层面明确时间表,稳步有序推进预算联网监督工作全面开展。二是取长补短。地方人大要积极借鉴其他地区的先进经验和有益做法,加强学习调研,在推进预算联网监督工作中少走弯路、事半功倍。三是加强培训。一方面需要选调专业人员,加强预算联网监督队伍建设;另一方面要定期开展业务骨干培训,对分管领导、人大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技能培训,提升业务素质和业务水平。四是完善系统。要加快步伐进行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开发,拓展完善预决算审查分析、预算执行监督、重点项目跟踪、执行监督预警等功能模块,深化预算联网监督工作。在关联财政信息的基础上,要逐步实现与审计、税务、国资、社保等部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整合资源,强大数据信息归集和综合分析运用,用现代化技术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监督,实现预决算审查监督的全覆盖,切实提高人大监督成效。
3、以预决算公开推动公众有序参与。预算公开透明是我国预算改革的一个热点,也是公共财政和现代预算制度的内在规定。2014年9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要求积极推进财政政策、“三公”经费的公开,同时,明确要求中央和地方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除涉密信息外,均应公开本部门预决算。地方人大要高度重视预决算公开工作,及时掌握、监督政府及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情况。一要增强预决算公开透明度。推动各地政府加快出台《预决算公开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公开内容、公开主体、公开时限和公开渠道,不断扩大公开范围,要推动政府部门将重点项目、重大资金和支出政策随部门预算一并向社会公开,增强财政预算透明度。二要增强预决算草案的完整性和可读性。要督促财政部门进一步细化预决算草案内容,编写预决算解读手册、公共财政政策读本、社会保障政策读本、相关名词解释等参阅材料。预决算草案除了要准确完整真实反映相关信息外,还要重点回应社会关切的预算信息,改变代表和市民看得到却看不懂的状况。在报送给人代会审查的政府预算草案中,应当侧重细化支出预算,单独编制公共财政预算专项资金预算表,列明资金使用方向、预算金额、具体的项目、扶持的对象及范围、资金分配方式、安排的政策依据等,提高预算草案的可读性。
4、充分发挥审计协同作用。新时期,地方人大在加强对预决算的审查监督工作的同时,要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与人大监督的各自优势,支持和促进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审计力度,把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作为加强人大预决算审查监督的重要手段,将国家权力机关的外部监督和政府的内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增强人大监督实效。地方人大应进一步加强与审计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定期工作联系制度。一是要求审计部门在研究提出下一年度审计监督重点内容和重点项目时,应当征求本级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的意见建议,形成监督合力。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支出预算的分析和政策拓展,进一步加大对专项资金绩效和政策执行的审计监督力度,并作为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的重点,为本级人大常委会开展支出决算和政策审查监督提供服务。二是完善审计整改“回头看”制度。为确保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到位,避免“年年审,年年犯”问题,可对往年政府审计整改进行“回头看”,提高审计监督实效。要针对审计暴露出的问题,责成政府有关部门认真分析原因,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维护预算执行的法律严肃性。三是在人大审查预决算报告时注重吸收和借鉴审计成果,针对审计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审计整改中的难点问题,及时发现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更好地发挥人大预决算审查监督的职责作用。
课题组组长:刘育生
副组长:陈鸿萍 张凌云
成员:郑旭伟 吴莹莹 杜玮琪
林伟东(执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