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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信访问题对我市金融产业发展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来源:信访局课题组
      
2021-07-07 09: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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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金融活,经济活;金融稳,经济稳。早在特区建设之初,时任厦门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的习近平同志在主持编制《1985-2000年厦门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时,明确提出到2050年把厦门建设成为亚洲金融中心之一。在2019年召开的全市金融产业促进大会上,市委书记胡昌升深刻阐述了发展金融产业的重大意义,提出了建设金融强市的目标。厦门金融产业经过多年发展,已初具规模,正朝着更高的目标迈进,但同时也面临诸多考验和挑战。近些年P2P网络借贷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模式为金融发展带来了活力,但也出现一些问题,引发不少信访矛盾,给金融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影响。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市金融产业健康发展,发挥金融在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局今年将P2P信访问题调研列入工作计划,开展了调查研究并形成调研报告,为常委会做好监督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P2P  信访  问题  建议

 

一、 P2P基本情况

(一)P2P的概念

P2P是随着互联网的深度普及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的金融模式,通常来说指的是P2P信贷,P2P是 peer-to-peer的缩写,意思是个人对个人,融资人通过P2P网贷平台对外发布融资标的,获取投资人的贷款。2005年,英国诞生了一家名叫ZOPA的互联网借贷平台,由此将P2P一词引入了金融行业。P2P平台发挥信息中介的作用,对借贷双方的信息、资金进行相应的匹配,平台向借贷双方收取一定的服务费。其典型模式为:网络信贷公司提供平台,由借贷双方自由竞价,撮合成交。资金出借人获取利息收益,并承担风险。资金借入人到期偿还本金及利息,网络信贷公司收取中介服务费。

(二)P2P特点

1.依托网络,体现创新。P2P通过互联网这个现代信息技术平台服务金融供需个体,实现金融产品进行直接交易,其贷款业务主要采取线上审核、支付结算的方式。P2P平台具有的网络化和开放性是传统金融所没有的,是一种新型的金融模式。

 2.方便快捷,灵活高效。P2P突破了传统金融对于时间、地点的限制,客户足不出户,利用手机、电脑就可以进行贷款申请和投资,投融资交易手续简便高效。投融资者的资金体量和还款日期也不再受到局限,均可以通过互联网找到与之匹配的借贷者。投资者可以投资多个项目或者多个投资者加入一个项目,形式较为灵活。

3. 门槛较低,收益较高。P2P准入条件较低,只要借贷人有一定的信用,均可获得贷款,满足了普通民众以及个体经营者的投融资需求。P2P平均年息约12%-20%,比银行存款5%左右的年息高出许多,也因此吸引了众多投资者。

(三)发展历程

我国的P2P网贷最早于2007年从国外引入,2007年,国内首家P2P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在上海成立。而后,红岭创投、人人贷、陆金所等进入,2012年开始有了较快发展,到2015年迎来高峰,凭借互联网这一工具,成了广大投资人热捧的“小苹果”2016年,趣店、乐信、拍拍贷等登陆美股市场,这也成了P2P最后的高光时刻。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的问题,比如平台资金链断裂导致的关闭、跑路现象越来越突出,2015年倒闭的P2P平台数量比前一年增加了近3倍。不少P2P平台已经背离了其本质和发展目的,演变成纯粹的“旁氏骗局”,从设立初期就打算“捞一票就走”P2P俨然成为“乱象”、“跑路”、“爆雷”的代名词。2015年以来e租宝、大大集团、团贷网等多家大型平台机构涉嫌违法经营被查处,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国家陆续加强了对P2P的监管,2014年,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不得突破四条红线;2016年,银监会等四部委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对P2P网络借贷活动中的借款金额上限、经营模式调整、资金银行存管等内容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此办法的颁布与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整治了P2P行业乱象。2017年2月,原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现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等规定,发布《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企业承诺加入厦门市金融风险防控预警平台,由此逐步建立了厦门市网贷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制度。但至今,全国各地关于P2P平台爆雷仍然时有发生,如今年的爱钱进平台爆雷,据称受害人37万人,涉案金额230亿;杭州第一大P2P微贷网也继爱钱进后被宣布立案调查,网传其累计借贷金额有3000亿之多。

二、P2P引发的信访问题

2013年开始,P2P引发的信访问题逐渐增多,一度成为信访领域较为突出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倒闭的平台数量较多。P2P的倒闭潮有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2011年到2015年,从2011年开始卷款潜逃、提现困难,破产停业等现象开始频繁出现,2015年达到高峰,比较有代表性的是e租宝事件。从2011年到2015年期间,累计倒闭的P2P金融平台超过1200个,涉及的投资者超过17万人,涉及金额近90亿元,投资人以公司及管理人员都纷纷从信访渠道求助,引发了一轮信访维权高峰。二是2016年《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对P2P的监管进一步加强,大量不规范的P2P平台退出或倒闭,又产生一轮信访维权高峰。

2.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大。P2P引发的信访问题人数多、资金量大、涉及面广,主要有两类信访诉求:一是投资人信访。由于P2P门槛低,过于强调高收益,广大市民加入了投资队伍,很多以终身积蓄、养老钱以及家庭生活所用投入进去,一旦遇到倒闭跑路等情形,血本无归,成千上万个家庭受到波及,造成的负面影响较大。此类信访人的诉求主要是追回投资款,减少损失。二是管理层人员信访。因一些P2P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违法行为,有些管理层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追究刑事责任。他们认为自己是执行公司的指示,不应被追究责任,其个人及家属也通过信访途径进行维权。

3.有效化解难度大。P2P引发的信访问题与其它信访问题有所不同,在化解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主要有:一是大多是集体访,上访时易于聚集,信访人情绪易于激动,易发生极端事件。人员分布于各地,越级访、重复访较多。二是人数众多,金额较大,涉及金额动辄上亿,仅e租宝案累计总成交量就达到745.68亿元,总投资人数90.95万人,待收总额703.97亿元。三是信访人情况复杂,有低收入者、家庭主妇和退休老人等,对金融投资、法律法规理解程度不一样,较难做通思想工作。四是化解效果难以让信访人满意。P2P信访问题的化解工作涉及的条块职能较多,需多方协调配合。而且很多P2P平台总部设在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其他地区一般是分公司或办事机构,涉及到跨区域问题。各部门采取的解决措施均从自身职能出发,结果较难达到信访人期望,如公安司法部门对违法的P2P平台负责管理人进行逮捕和追究刑事责任,但对追回投资款就存在较大困难,引发信访人不满。

三、P2P信访问题产生的原因

1. 自身定位发生偏离。P2P的定位本应是在借贷活动中扮演信息中介的角色,其主要职能是进行投融资双方信息的审核与披露。然而在实践操作中,P2P网络借贷平台不断扩展业务范围,不少平台将自身定位成信用中介,从事吸存放贷、设立资金池、大额融资、提供担保、刚性兑付等金融活动,并衍生出多种经营模式,使P2P偏离了信息中介的定位,直接或间接参与了借贷活动,成了实质上的小额贷款机构。比如e租宝存在自融或为关联方提供融资的问题,将投资客户资金直接对接关联公司钰诚融资公司的融资租赁债权,这类经营活动风险巨大,涉及非法吸收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给金融以及社会稳定带来巨大的风险。还有的P2P平台搞“假项目、假三方、假担保”,对外宣传高利润高回报,对市民进行误导引诱,完全背离其定位,给P2P行业健康发展埋下隐患。

2.内部风险管控不到位。一是平台自身存在高风险。为了吸引投资者,大多数平台只能利用自有资金向投资人提供担保等增信支持,在融资者违约时进行刚性兑付,从而将投融资风险转移至平台自身,大大增加了平台的风险。二是信用体系不完善。国内目前尚未建立可靠的信用评价体系和公民的信用评分数据。通过P2P借款的人通常都是因为达不到传统金融机构的借款条件才会从平台借款,信用等级本身就偏低,很容易发生信用事故。三是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P2P没有把互联网金融信息共享的优势发挥出来,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共享性都有待于进一步提升,投资者不能准确的获取融资者的真实信息,出现偏差的可能性较大,投资风险增大。四是内部控制制度没有落实到位。e租宝案中e租宝作为钰诚集团旗下的公司,2015年的融资业务大多以扩大企业生产规模、周转流动资金为目的,然而95%都是虚假项目。而虚构的项目行为正式由钰诚集团集团董事会执行局主席丁宁指派员工所为,公司高管权力高于内部控制,公司设立的内部控制体制流于形式,没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此类现象在P2P行业中较为普遍,是导致许多大平台、大机构倒闭的重要原因。

3.外部监管有些滞后。一是监管体系不适应P2P发展。P2P在我国是新事物,国家对P2P的监管一度停留在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导致早些时候对于互联网金融这种跨界的金融创新的监管“处于盲人走夜路”的摸索状态。二是监管面临难题。P2P发展初期处于监管边缘地带,当时对其借贷行为只能依据《合同法》进行约束,没有具体规范要求。虽然2016年银监会等四部委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加强了对P2P的监管,但一些P2P的违法行为已经存在,广大投资人已经参与了投资,此时的监管面临一方面要严厉整顿打击违法一方面如何最大程度减少投资人损失的两难局面。

  4.投资人风险意识薄弱。P2P低门槛、高收益的特性吸引了广泛的客户,其中包含了很多不具有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人群,这些投资者金融知识有限不能分辨某些P2P平台存在欺诈和不规范行为,易于被高收益所诱惑,盲目投资。而且习惯了“刚性兑付”,不清楚P2P投资与银行存款的区别,易把个人的投资失败行为归咎于政府监管的责任,缺乏正确的理财观念。

四、P2P信访问题对我市金融产业发展的影响

P2P信访主要的因素在于平台资金链断裂、爆雷后广大投资人的财产受损甚至血本无归。不但严重制约了行业发展降低了民众对创新金融产品的信心,影响金融的活跃和创新,而且对对金融产业发展和稳定产生不利的影响,进而产生对政府监管责任的错误归咎。虽然P2P发展到今天暴露出许多问题,引发了很多信访问题,P2P本身的角度来看,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在信用体系健全、风险控制良好的情况下,以“信息中介”为职能定位的P2P金融业务能通过其高效率、低成本的运作模式进一步提升金融体系和整个市场经济的效率,有利于提高社会闲散资金的利用,在解决个人和小微企业的投融资难题方面、在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方面能够发挥一定作用,对于推动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具有积极意义。

当前P2P信访问题引发多方关注,大家充分认识到P2P行业的健康发展对金融产业乃至社会稳定都会产生重要影响,对于P2P如何发扬其优势除其弊端在金融创新发展中体现价值进行思考,有人反思P2P的发展模式,尝试将平台模式转为深度运营模式,让互联网金融不再是一个概念,而是能够真正参与到金融行业过程中,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也有人对我国信用体系、P2P内部风险控制以及外部监管强化等问题寻求对策,进一步健全P2P发展的体制机制。还有人发现仅仅借助互联网技术难以真正发挥作用,开始借助更多的其他外部技术与金融产业产生联系,比如区块链、大数据、智能科技、云计算等新技术,让金融行业的发展呈现出多元化特性相信P2P集中爆发的问题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经过这些困难,一定会为金融创新发展提供经验。

五、化解P2P信访问题的几点建议

越是技术变革带来的创新,就越要监管,越需要严格的流程控制和操作规范。现有的情况可以梳理出早期对P2P宽松的监管环境,为2015年后不断的平台爆雷埋下了隐患。P2P信访问题的本质是金融创新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化解P2P信访问题涉及到方方面面,千头万绪,但最根本的还是要靠通过严格监管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这一内在动力,P2P自身发展问题解决了,信访形势也会随之好转。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是推动我市实现金融强市的重要举措,当前的主要任务应是降低P2P对互联网金融产生的不利影响,引导其回到健康发展的轨道上来,真正发挥作用有效促进金融发展,为此,提出以下几个方面建议:

(一)加强P2P内部管理

P2P的问题主要出在行业自身小到一个平台大到整个P2P行业,都应认识到加强内部管理的重要性,要有长远发展的思维。

1.坚持合法经营。银监会公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办法》再次明确了P2P借贷机构“信息中介”的桥梁作用,P2P只能起到信息中介作用,不能直接参与借贷活动,不能扮演“信用中介”角色。互联网平台必须要按照规定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不得发售金融理财产品,不得开展类似资产证券等形式的债权转让,不能为融资者提供担保,不可以设立资金池,不能吸收公众存款以及从事其它违法行为。P2P平台必须守好法律底线,合法合规开展业务,不得实施《办法》禁止的非法行为,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要确保自身业态不偏离正确的发展方向,保持互联网金融良性健康发展。

2. 建立良好的信息协同机制。一要充分发挥信息中介作用做好信息披露,尽可能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披露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借款用途、商业模式、逾期违约率等信息,还要定期安排第三方对借款人的借款资金账户和财务进行审计并进行披露,提高信息透明度,增加投融资双方对平台的信心。二要建立不同平台间的信息共享机制。针对当前P2P贷行业尚未建立不同平台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导致同一借款人同时在不同平台针对同一事项进行借款的问题,建议尽快建立并完善行业内信息共享机制,让平台之间能够实时掌握相关信息,合理作出相应决策,避免放大投资者的出资风险。

3.建立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首先要加快平台去担保化,坚决禁止平台用自有资金进行担保,平台要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建立担保伙伴关系,实现投资者和平台自有资金的有效隔离,做好风险管理控制。二要建立第三方托管机制。将客户资金的收付完全由独立的具有托管资质的银行等第三方机构直接管理,防止挪用客户资金,卷款跑路等风险。三要建立规范经营制度。建立合理的内控制度,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以及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不能擅自使用获得的信息从事超出范围的经营活动。建立“防火墙”制度,有效禁止平台与股东、经营者与P2P之间进行关联交易,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外部监管

这几年,相关部门的监管政策也一直在趋紧,有关报告中也体现着明显的变化。2014年“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2015年“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2016年“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2017年“对互联网金融等累积风险要高度警惕”、2018年“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截至2019年末,19省市已经公布过P2P平台清退名单,其中8个省对P2P一刀切,一家不留。因互联网覆盖面广的特性,P2P每一次“爆雷”,影响面都不小,不仅给广大投资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还容易形成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更家需要通过强有力的监管来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障广大投资者权益。

1.完善监管体系。相关部门要构建真正适应现代金融市场成长的金融监管框架,对金融监管制度进行完善和优化,使金融监管制度同金融市场发展相适应。当前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越来越明显,金融创新方式越来越多样化,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金融监管体系既要有宏观的把控,又要有微观的协调;既要有总体的统一领导,又要有各地的落实与支持,要以提高监管质效为根本目标,在维护金融稳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各监管机构之间要加强配合与协调,形成合力,对监管真空、重复监管以及监管滞后等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尤其对金融创新、新兴金融产品的监管要及时,力争做到金融风险监管全覆盖。

2.强化监管措施。对互联网金融实行的监管措施要体现“保护合法,打击非法”的原则,鼓励和保护合法的、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整治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所采取的监管措施要有针对性,分类施策,依法、有序、稳妥处置,同时还要考虑最大限度的帮助投资者挽回损失,做好客户资金保护工作。要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活动特点,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紧跟金融发展实践步伐,及时研究制定金融创新业务监管规则,实现互联网金融监测常态化,建立监管长效机制。

3.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英国是P2P网络借贷行业发展成熟度较高的国家之一,其成立的P2P金融行业协会在监管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有力地保护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了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我国已于2016年成立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可在借鉴英国做法的基础上,发挥行业自律作用,通过制定行业标准、信息披露、反不正当竞争等制度以及自律惩戒机制,开展风险教育,监督平台合法合规经营,使行业管理与政府监管相得益彰、相辅相成。此外,互联网金融协会要起到凝心聚力作用,促成各平台和机构达成未来行业发展共识,减少负面影响,加快良性推出和转型,保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发挥P2P在信息收集与发布、信息挖掘、信息匹配等方面天然的优势,提高整个金融业参与“互联网+”的水平,实现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在优势产品和优势平台的强强联合,实现业务平台和客户资源优势互补,促进金融业在新时代实现整体提升。

4.完善信用体系建设。信用是进行P2P网络借贷的基础,有效的信用评价体系对降低经营风险至关重要,要加快推进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鼓励征信机构的发展。强化对征信机构的管理,使征信为互联网金融活动提供更好的支持。

(三)积极化解P2P矛盾纠纷

一是形成联动机制。对跨地域、跨部门的P2P矛盾问题,各地、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合作与协调,权利化解、妥善处置,一方面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尽可能的减少投资者损失,有效维护社会稳定。二是加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开通消费者维权渠道,促进纠纷解决,利用消费者的投诉及时发现监管漏洞。三是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是当前我国进行P2P网络借贷监管的主要政策依据,在一定程度上整治了行业乱象、促进了行业的健康发展,但法律层次较低,缺乏具体落地的实施细则。建议在立法的层面,加快行业相关法律法规顶层的步伐,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为金融创新发展保驾护航。四是加强广告宣传管理和教育引导。政府、监管机构、银行以及P2P平台要担负起金融宣传教育的责任,利用多种宣传方式,以喜闻乐见、通俗易懂地形式宣传金融知识特别是新兴的金融产品,经常性组织金融公益讲座,让普通金融消费者掌握一定的金融专业知识,帮助投资人树立“收益自得、风险自担”的理财理念,用典型案例提高群众风险防范意识。加强舆情监测,引导投资人合理反映诉求,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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