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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国土空间信息管理若干规定

(2023年10月24日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来源: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10-24 19: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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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土空间信息专业统筹和规范管理,提升行政管理效能,构建城市空间数字治理体系,强化城市空间治理能力,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国土空间信息,是指全市范围内对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等国土空间实体,进行调查监测、评价确权、规划审批、开发利用和保护修复等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包括各类国土空间现状信息、规划信息、管理信息以及其他综合性信息。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市国土空间信息管理工作的领导,促进国土空间信息的开发和利用。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国土空间信息开展核实校验、清洗加工、应用服务等数据处理活动,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负责统一全市国土空间底图、底线和底数,建设城市空间数字底座等工作。

  第四条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建设和完善统一的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数据库。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公共数据资源体系相关制度规范要求,建设和管理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专题数据库。

  第五条 暂未列入市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的国土空间信息,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履职需要,组织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编制国土空间信息清单,并根据市公共数据资源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资源规划、发改、工信、建设、住房、市政园林、水利、生态环境、交通、文旅、民政、应急、农业农村、海洋、人防等政务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依法委托第三方收集和产生的、依法采购获得的国土空间信息,应当按照国土空间信息清单向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专题数据库归集,经数据处理后统一汇聚到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数据库。

  规划、测绘、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等公共服务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土空间信息,应当按照国土空间信息清单向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专题数据库归集,经数据处理后统一汇聚到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数据库。

  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应当实时更新、汇聚国土空间信息,提高国土空间信息时效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将合法拥有的国土空间信息参与汇聚。

  第七条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国土空间信息标准规范。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应当按照国土空间信息标准规范汇聚国土空间信息。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拓展空间治理场景,加快推进实景三维应用与发展,促进国土空间信息技术与政府管理、服务、运行深度融合,全面提升城市运行管理数字化、智能化、精准化水平。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为空间规划编制和项目储备、生成、实施、监督,以及时空变化动态监测等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息支撑,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升行政管理水平。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国土空间信息数字化普惠应用,创新服务产品和模式,在政务办理、产业投资、休闲生活、交通出行等方面为社会公众无偿提供高效和便捷服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市场主体开展国土空间信息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数字技术研发等多样化信息处理活动,推进智慧城市应用创新。

  第九条 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获取国土空间信息应用产品,应当注明应用产品来源单位,不得损害应用产品来源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依法应当保密或者限制使用的国土空间信息,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在汇聚前应当注明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限制范围、提交途径等内容。

  国土空间信息的汇聚、共享、开放和应用等,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获取国土空间信息的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应当具备与信息密级相应的保管条件,按照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管理规定使用信息。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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