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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鼓励台湾青年来厦就业创业若干规定

(2023年12月26日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来源: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12-26 17: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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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就业促进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台湾青年来厦就业、创业,打造台湾青年登陆第一家园的第一站,促进两岸融合发展,秉持“两岸一家亲”理念,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法保护台湾青年就业、创业的合法权益。

  台湾青年在本市就业、创业享有本市居民同等待遇,享受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台湾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健全完善相应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研究解决相关重大事项。

  市、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台湾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台湾青年就业、创业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章 就业促进

  第四条 台湾青年来本市实习见习的,按照规定享受补贴。

  支持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招收台湾青年实习生、见习生,参评台湾青年实习实训基地,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招聘台湾青年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奖励或者补贴。

  鼓励用人单位引进台湾高技能和专业青年人才,探索建立台湾青年职业发展与晋升机制。

  第六条 进一步扩大直接采认台湾地区职业资格范围。属于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的,按照“非禁即享”原则予以直接采认,可以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属于准入类职业资格的,按照国家和本省、市有关规定从事相关专业工作。

  第七条 台湾青年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相应系列、级别的职称评审,在台湾地区参与的相关项目、取得的成果等同等视为专业工作业绩,在台湾地区从事技术工作的年限同等视为专业技术工作年限。

  第八条 在本市居住的台湾青年,可以参照本市居民进行失业登记。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为台湾青年再就业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服务,促进再就业。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九条 台湾青年可以按照大陆企业登记设立企业,可以在本市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台湾青年可以按照规定从事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经营行为。

  第十条 鼓励台湾青年参与文化创意、电子商务、都市现代农业、高新技术以及其他领域的创业,引导台湾青年创业企业、创业项目融入本市现代化产业体系。

  支持台湾青年参与乡村振兴,参与本市特色农业产业、农业科技、乡建乡创等领域的创业。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台湾青年创业项目的科技含量、投资规模、经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给予创业项目相应的扶持。

  鼓励本市国有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与台湾青年创业项目对接合作。

  第十二条 鼓励金融机构为台湾青年办理开户、信用卡以及融资等业务提供便利。鼓励增信基金合作银行为符合条件的台湾青年创业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鼓励第三方融资担保机构为台湾青年创业贷款提供担保支持。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成立创业投资基金或者引进创业投资基金,为台湾青年创业提供投融资服务。

  第十三条 加强两岸市场化征信机构的交流合作。本市金融机构可以应用两岸征信产品和征信服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参考经过公证的台湾青年在台征信查询结果。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设具有品牌示范效应与地区特色的台湾青年就业创业基地,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平台培育台湾青年就业创业基地。

  台湾事务、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根据台湾青年创业项目的经营业态、投资规模、经营状况等情况,向其提供一定期限的场地租金补贴等支持。

  鼓励台湾青年就业创业基地之间加强交流合作,发挥基地联动效应。

  第十五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台湾事务、文化旅游、资源规划、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以及区人民政府制定措施,根据台湾青年创业特点,加强规划引领,打造具有特色的台湾青年创业集聚区。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措施,促进具有台湾特色的风味餐饮、文创旅游、夜市经济、外摆经营等经营业态发展。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台湾青年就业、创业等方面的政策文件,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听取台湾青年的意见、建议。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采用新闻发布、书面问答、在线访谈、专家解读、培训等形式,对涉及台湾青年就业、创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进行宣传、解读和接受咨询。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梳理公布本主管行业台湾青年就业、创业等方面的政策清单以及申报指南,推动相关政策“免申即享”,指导符合条件的台湾青年及时申报、享受政策。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与台湾青年就业创业基地、就业创业辅导中心以及其他组织开展合作,为台湾青年就业、创业提供政策咨询、法律服务、岗位对接、证照办理、贷款融资、品牌宣传、人才申报、子女就学等“一站式”辅导、服务。

  市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12345以及其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作用,为台湾青年提供就业、创业政策咨询服务。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口岸设置标识标牌,公布相关的电话、网址、地址等信息,为台湾青年初登大陆就业、创业提供指引。

  鼓励台湾青年就业创业基地、就业创业辅导中心以及其他组织在口岸开设服务窗口,为台湾青年提供咨询、引导等服务。

  第二十条 推动海丝中央法务区设立涉台法律服务机构,建立涉台法律查询机制,为台湾青年提供咨询、纠纷调解等专业法律服务。

  第二十一条 鼓励为台湾居民居住证使用提供更多应用场景支持。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措施,实现在本市范围内台湾居民居住证与大陆居民身份证社会面应用同等便利。

  第二十二条 鼓励有条件的台湾青年就业创业基地配套建设公寓,提供给台湾青年居住。

  在本市实习、见习、就业、创业的台湾青年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个人租房补贴。

  台湾青年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三条 台湾青年可以按照规定购买保障性住房。

  鼓励台湾青年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台湾青年,经本人申请,可以一次性提取其个人账户余额。

  第二十四条 持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青年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台湾青年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以选择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

  缴纳社会保险的台湾青年,在达到规定的领取条件前暂停缴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继续缴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台湾青年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一次性提取其个人账户储存额。

  第二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各类群团组织通过举办各类培训、技能大赛、创新创业大赛、职业指导、企业访学、岗位推介、创业辅导、资源推介等活动,促进厦台青年交流联谊。

  支持台湾青年加入经济、科技、文化、体育、艺术等行业性、学术性、专业性社会团体。

  鼓励本市青年企业家协会、青年商会等各类社会组织与台湾青年就业创业基地开展交流。

  第二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台湾青年可以申请台湾特聘专家(专才)等省、市人才引进培育计划,按照规定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支持台湾青年按照有关规定参评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等各级荣誉和奖项。

  第二十七条 在本市就业、创业的台湾青年,其子女由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就学,与本市学生享有同等待遇,并按照规定享有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鼓励厦门和金门两地在青年校际交流、就业培训、创业辅导等方面率先开展交流合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配套措施。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24年 3 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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