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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地区职业资格采认 若干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厦门市人大常委会
      
2024-05-14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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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厦门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地区职业资格采认若干规定(草案)》全文在《厦门日报》和厦门人大网站(www.xmrd.gov.cn)上刊登,广泛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意见。

  自公布之日起至6月12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将书面意见寄至厦门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地址:湖滨北路61号,邮编:361018,电话:2891236,传真:2893026)或者发送电子邮件至:shehuiwei@xmrd.gov.cn。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4年5月13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地区 职业资格采认若干规定(草案)》的议案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地区职业资格采认若干规定(草案)》已经第7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提请审议。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1日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地区职业资格采认若干规定(草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做好台湾地区职业资格采认工作,提升台湾地区职业资格使用便利化水平,支持台湾同胞在本市就业创业,促进两岸融合发展,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采认目录】 本市以国家确定的职业分类为基础,建立台湾地区职业资格采认目录。经比对对应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的,直接纳入采认目录;经比对对应准入类职业资格的,探索放宽限制,逐步纳入采认目录。

  市教育、科技、民政、财政、生态环境、住建、交通、农业农村、卫健、市场监管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本行业两岸职业资格比对,提出本行业纳入采认目录的职业资格,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建立台湾地区职业资格采认目录,应当听取台湾同胞、两岸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三条【动态调整】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台湾同胞职业发展需求,并结合本市产业需要,对采认目录实行动态调整。未纳入采认目录的台湾地区职业资格,根据台湾同胞的申请,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比对,可以纳入采认目录。

  第四条【采认证书】 持有采认目录内对应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的,台湾同胞可以根据需要提出申请,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出具采认证书;属于职业技能等级的,还应当注明相应等级。

  持有采认目录内对应准入类职业资格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采认证书后,方可在本市提供相应专业服务。

  第五条【优惠政策】 台湾同胞经职业资格采认后在本市提供相应专业服务,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鼓励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及时申报、享受政策。

  第六条【便捷服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采取线上全程网办、线下“一站式”办理等多种形式,方便台湾同胞办理职业资格采认。

  第七条【促进转化】 鼓励通过补差培训、补差考试等方式,促进台湾地区职业资格在本市转化运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采取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培训补贴等措施,为台湾同胞在本市就业创业提供便利。

  第八条【职业融合】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两岸职业资格互认和职业标准共通,促进两岸职业融合发展。

  探索两岸职业资格互认机制。鼓励两岸社会组织发挥积极作用,推动两岸社会组织认定的职业资格之间实现相互采认。

  第九条【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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