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厦门市人民政府暂时调整适用《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
(2024年10月25日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适应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特作如下决定:
在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改革期间,授权市人民政府对《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中与改革要求不一致的规定,进行暂时调整适用。暂时调整适用的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内容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改革要求另行制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在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改革期间,授权市人民政府对《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中与改革要求不一致的规定,进行暂时调整适用。暂时调整适用的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内容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改革要求另行制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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