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陈锦良辞去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等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4年11月25日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厦门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因到龄退休,接受陈锦良辞去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城市建设环境资源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