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审议废止《厦门市统计规定》议案的说明
——2025年4月24日在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厦门市统计局局长 郭华生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厦门市统计规定(废止)》是2025年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立法计划确定的法规正式项目。我受市政府委托,现对提请废止《厦门市统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如下说明:
一、废止《规定》的必要性
《规定》于2006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出台为规范我市统计工作,发挥统计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上位法的修改完善,《规定》已经不再适应新形势下统计工作的需要。
一是现行上位法已经覆盖《规定》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先后经过两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福建省统计条例》(以下分别简称《实施条例》和《省条例》)等法规也随之相继出台,内容更为详实全面,已经覆盖《规定》主要内容,能够满足我市统计工作的需要。
二是《规定》的部分条款与现行上位法不一致。例如,《规定》第十一条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与《统计法》第十四条部分情况需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的规定不一致,《规定》第十条统计行政部门建立基本统计单位名录库系统的规定与《省条例》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建立全省统一的基本单位名录库的规定不一致,等等。
三是《规定》中的部分内容不符合当前统计工作要求。例如,《规定》中所涉及的统计从业资格,已经被国务院取消。此外,统计数据全国联网直报已经普及,《规定》基于传统报送模式下有关统计资料的发放、收集、存储、报送等工作已经明显滞后。
二、起草及审查过程
确定列为法规正式项目以后,市统计局即对废止《规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废止后的政策衔接作了充分研究论证,形成提请废止《法规》的相关材料于2025年1月报送市司法局审查。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开展审查工作,在书面征求市委相关部门、市人大和市政协相关专委会、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厦门市人民政府网站和厦门司法行政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征求意见的情况看,相关各方对废止《规定》无意见。2025年3月7日,经第9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建议废止《规定》,现按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相关政策的衔接
《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对统计调查、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机构和人员、统计监督检查及其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系统规定。《省条例》在国家统计法律框架体系下结合我省实际对开展统计工作也作了较为详细的规范。特别是新修改的《统计法》,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统计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具有可操作性和前瞻性。此外,《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配套法规,也为我市开展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提供了规范遵循。《规定》废止后,我市统计工作依据国家、省级上位法规定进行管理,不会出现制度依据的空白。
综上,《规定》已经失去保留的必要且不具备全面修订的价值,建议予以废止。
议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