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5年4月24日在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李明哲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月20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法制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正草案逐条研究修改。3月初,法制委赴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汇报修正草案修改情况并听取意见建议。此后,法制委形成修正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分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各专委会和常委会工作部门、市政府办、市司法局征求意见。4月9日,法制委召开全体会议,对修正草案进行统一审议,通过了修正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对修正草案第四条的表述进行修改,突出强调人大在立法中主导作用的发挥。法制委经研究,建议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统筹各方力量有序参与立法活动。”(修正草案修改稿第四条)
二、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增加起草单位对委托起草的法规草案质量负责的相关规定。法制委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修正草案修改稿第六条)
三、有意见提出,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的主体应当与地方组织法等上位法规定保持一致。法制委经研究,建议删去条例第十六条中的“一个代表团”。(修正草案修改稿第九条)
四、有意见提出,为与立法法规定保持一致,建议对修正草案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中关于交由进一步审议的主体除了“法制委员会”外,再增加“有关专门委员会”,并将“由主任会议决定,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表述修改为“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法制委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修正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
五、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增加对备案的规章开展专项审查的规定。法制委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修正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第三款)
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增加规章审查的主体,与立法法规定保持一致。法制委经研究,建议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中“有关专门委员会”后增加“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修正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七、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更好地维护法制统一,保障改革发展需要,建议增加对现有法规进行清理的规定。法制委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修正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
八、有意见提出,建议结合工作实际,适当延长设区的市法规或者法规解释通过后向省人大常委会报批的时间间隔。法制委经研究,建议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中的“十五日”修改为“三十日”。(修正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
此外,法制委还对修正草案部分文字和条序作了相应修改和调整。法制委认为修正草案经过修改,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正草案修改稿及以上报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