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修正草案)》的说明
——2025年2月20日在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李明哲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现就《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地方立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国家立法的重要补充,也是地方人大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重要形式。《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规定我市地方立法相关制度和程序的基础性法规,于2001年制定,在2005年和2016年分别作了修改,对于规范我市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到目前为止,我市现行有效法规和法规性决定138部,其中经济特区法规97部、设区的市法规25部、法规性决定16部。这些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为厦门改革发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也为国家层面立法积累了有益经验。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人民群众对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有许多新期盼,各方面的立法需求日益增多,地方立法工作任务更加繁重艰巨。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深化立法领域改革作出新部署、提出新要求。2023年3月,全国人大修改了立法法;2024年1月,省人大修改了省立法条例。为贯彻中央精神以及新修改的立法法、省立法条例,总结吸纳我市地方立法实践经验成果,对条例进行修改十分必要,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地方立法工作,在新征程上更好地担负新使命、迎接新挑战,以高质量立法为努力率先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制度保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二、修改遵循的原则
本次《条例》修改注重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在地方立法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落实。二是结合我市地方立法工作实际,根据新修改的立法法、省立法条例等上位法的新规定新要求,对不相一致的条款作必要修改。三是把在地方立法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提炼上升为法规制度,守正创新、稳中求进推动地方立法高质量发展。
三、修改的主要过程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条例》修改工作,将其列入《厦门市2025年度制定法规计划》。法制委于2024年年底启动了《条例》的修改工作:一是加强学习研究,深入学习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新修改的立法法、省立法条例,领会和掌握新形势下完善和提升立法工作的各项要求;二是总结借鉴经验,对近年来立法工作创新实践经验进行总结归纳和梳理,研究借鉴其他省、市立法条例的规定;三是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召开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征求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专家以及市政府办公厅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多次组织进行集中研究讨论,数易其稿,形成了《条例(修正草案)》。2月11日,法制委召开全体会议,通过《条例(修正草案)》,形成议案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四、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立法指导思想和原则。根据新修改的立法法和省立法条例,对立法指导思想和原则予以补充和完善:一是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明确立法的目标任务,进一步强调立法应当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为努力率先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制度保障;二是完善立法的原则,要求立法应当严格遵循立法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修正草案第二条、第三条)
(二)优化立法程序。一是结合我市实际,优化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程序要求;二是明确法规草案的起草主体和起草方式;三是做好与上位法的衔接,增加设定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以及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等内容的公开听取意见程序规定;四是完善常委会审议法规案的审次安排和分工,明确调整事项比较单一或者部分修改、废止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五是完善法规案的终止审议和延期审议程序,明确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并向常委会报告,主任会议在必要时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六是完善法规报请批准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修改建议的处理程序;七是增加法规草案在报纸或者网络上公布征求意见的除外规定,并明确法规通过或者批准后,法规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在常委会公报和门户网站上刊载。(修正草案第五条至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三)完善立法工作机制。总结提炼我市立法既有做法,形成制度成果,并单独成章:一是结合我市立法实践,增加对法规开展执法检查、书面报告法规实施情况、立法后评估等内容;二是贯彻立法法确立的区域协同立法制度,增加区域协同立法的规定;三是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新增基层立法联系点相关内容,明确常委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同时,明确常委会可以设立立法基地、聘请立法咨询专家,为地方立法提供智力支持和咨询服务。(修正草案第二十二条)
(四)完善法规适用程序和备案审查程序。一是坚持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衔接,明确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特定事项授权在规定期限和范围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规的部分规定,同时要求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设区的市法规在通过后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二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策部署,强化合法性审查,完善审查程序,增强可操作性。(修正草案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
此外,还对一些文字和条序作了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修正草案及以上说明,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