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6年4月23日在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李明哲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月27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会后,法制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会同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和市司法局、住建局,对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研究和修改,形成修订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分送市政府办和市直有关部门、各区政府等28家单位书面征求意见;走访建设工程领域市人大代表听取立法需求和意见建议;组织市司法局、住建局、消防救援局就既有建筑局部改造消防审验问题进行专门研究。在汇总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法制委再次会同相关单位,进一步完善修订草案。4月8日,法制委召开全体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统一审议,通过了修订草案修改二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修订草案修改二稿的总体情况
修订草案修改二稿共九章五十七条,突出问题导向,破解实践难题,立足产业升级,推进改革创新,整体制度设计兼具针对性、实操性与前瞻性。
(一)优化法规框架,衔接上位规定
鉴于国家现行建筑法律体系比较完备,对于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本次修订不再重复,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作出补充性、实施性、探索性规定。继续使用“大建筑”的概念明确条例适用范围,区别于建筑法规定,将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及其相关的货物与服务采购活动等纳入法规调整范围。这一设计更加契合厦门城市建设与管理的实际情况,延续多年实践形成的较为成熟的监管模式,并结合上位规定与行业需求进行优化,实现法规延续性与制度适配性的有机统一。
(二)填补立法空白,筑牢监管底线
针对建筑活动安全监管的薄弱环节与新情况新问题,通过制度设计着力破解实践难点。一是增设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管理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监管要求。明确责任主体,规定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建设单位、业主或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行安全生产信息登记;细化管理措施,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实施分类管理;夯实属地监管,建立“区统筹、镇街实施、部门指导”的监管体系,由镇街负责日常巡查,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督促整改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二是顺应2019年消防审验职责划转改革,设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章。区分特殊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审查、验收与备案抽查相结合,推行其他建设工程分级分类管理;明确既有建筑改造规范适用,打通不符合特殊消防设计情形的项目审验路径,解决使用功能延续和局部改造利用难点;创新设立建设工程消防安全鉴定机制,为历史原因无法办理手续的项目提供解决路径;强化技术支撑与部门协同,设立建设工程消防专家委员会;建立消防审验与日常监管衔接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保障建筑消防安全。
(三)巩固改革成效,创新管理机制
总结建筑领域改革成熟经验,进一步提升项目管理效率,激发建筑市场活力。一是规范评定分离改革,规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可以实行评定分离,同时明确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二是聚焦经营主体关切,创新结算机制,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压力,明确建设工程可以实行施工过程结算,并鼓励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率先示范。三是强化支付责任,以国务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为基础,将支付保障主体从“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延伸至所有建设单位,要求及时足额支付。四是完善项目管理模式,确立项目代建制的法律地位,明确代建单位职责,提升专业化管理水平。五是深化审批制度改革,规定可分期、分阶段申请施工许可和实行竣工联合验收,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六是强化重点项目保障,建立重点建设项目协调联动机制,优化要素保障与服务,推动项目早开工、早建设、早投产。
(四)引领智能建造,驱动转型升级
智能建造是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厦门作为全国24个智能建造试点城市之一,在法规中通过专章对智能建造作出系统规定,属全国首创。该专章紧扣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趋势,围绕完善产业体系与规划引领、强化政策支持与要素保障、打造示范场景与应用体系、细化责任落实与成效评估等四个方面进行制度设计,系统构建促进智能建造发展的法治保障框架,以政府政策扶持为牵引,以核心技术与人才为支撑,以清单化场景示范为抓手,以数字化监管为保障,引领建筑业向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方向转型升级,为培育建筑行业新质生产力、提升厦门城市建设品质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
二、主要修改内容
(一)关于既有建筑局部改造利用
有意见提出,建议在确保消防安全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既有建筑局部改造利用项目的审批范围,明确有关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和消防审验要求,并对有关主体提供相应便利举措。法制委经与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建议将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既有建筑改造应当办理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再次改造时办理前述手续,如未变更使用功能,可以免于提交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材料。”另外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并借鉴南京等城市相关规定,在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改造利用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各自责任要求进行规定。(修订草案修改二稿第三十条)
(二)关于智能建造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意见提出,建议加强对智能建造在经费以及科创项目方面的支持力度。法制委经与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明确“政府投资或者国有资金主导的工程项目可以安排相应经费用于智能建造”;将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条中的“智能建造创新成果”改为“智能建造有关单位”,在“工程实验室”后增加“新型研发机构”。(修订草案修改二稿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三)关于促进两岸建筑产业融合发展
有意见提出,为落实国家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的战略部署,发挥厦门在对台工作中独特区位优势和先行示范作用,建议增加促进厦台在建筑领域交流合作的规定。法制委经与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建议增加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市政府促进与台湾地区在建筑领域的交流合作,推动职业资格采认与标准共通,探索厦金合作共建基础设施模式;二是支持两岸建筑相关行业协会、科研机构、企业在工程建设、智能建造、传统建筑保护利用等方面开展交流合作;三是鼓励台湾地区建筑领域从业人员参与乡村振兴、城市更新等项目。(修订草案修改二稿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一条)
(四)其他修改意见
1.有意见提出,建议按照建筑法规定,在立法目的中体现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法制委经与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一条中增加“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的表述。(修订草案修改二稿第一条)
2.有意见提出,有些条款表述存在语义冲突、词不达意,容易产生歧义。法制委经与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建议删去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五条中“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的表述,删去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八条中“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方式进行评标、定标的,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报告后,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的表述,删去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订草案修改二稿第五条、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3.根据有关方面意见,参考国家“十五五”规划纲要中关于产业体系建设要求,将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条中的“智能化、数字化、绿色化”改为“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修订草案修改二稿第三十四条)
4.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完善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五条中关于优化审批工作的表述。法制委经与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建议将第一款修改为:“市行政审批管理部门会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依法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和环节”;将第二款中的“在满足独立使用功能、使用安全和相关技术要求的前提下”改为“在确保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第四十五条)
5.根据有关方面意见,在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三条中的“国家”后增加“省”。(修订草案修改二稿第五十六条)
此外,法制委还对修订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文字和条序作了相应修改和调整。修订草案修改二稿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内容已比较成熟,法制委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修改二稿及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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