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5年12月29日在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局长 李德才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2025年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立法计划确定的法规修改项目。我受市政府委托,现对《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条例》的必要性
《条例》自1997年10月实施,经过2002年、2005年、2010年、2024年四次修正,对规范建筑市场管理、推动建筑行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后,国家《建筑法》颁布实施,相关配套法规逐步完善,形成了覆盖工程建设全生命周期的法律规范体系。《条例》实施近30年,期间未作重大调整,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与管理实践脱节、与行业发展不适应等问题,部分条款明显滞后,既无法反映当前建筑行业发展现状,也难以满足行业监管需求,有必要对现行规定进行系统梳理和全面修订。
(一)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2025年8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明确指出“以建设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的现代化人民城市为目标,以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坚持城市内涵式发展为主线,以推进城市更新为重要抓手,大力推动城市结构优化、动能转换、品质提升、绿色转型、文脉赓续、治理增效,牢牢守住城市安全底线,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城市现代化新路子”,要求做到“转变城市发展理念,更加注重以人为本;转变城市发展方式,更加注重集约高效;转变城市发展动力,更加注重特色发展;转变城市工作重心,更加注重治理投入;转变城市工作方法,更加注重统筹协调”。目前,我国城镇化正从快速增长期转向稳定发展期,城市发展正从大规模增量扩张阶段转向存量提质增效为主的阶段。建筑是城镇发展的重要载体,高质量城镇发展进程倒逼建筑行业必须进行系统性变革,而现有国家、省级法律法规内容无法满足地方建筑业高质量发展需求,有待通过地方立法方式提供保障。
(二)完善建筑活动管理体系的内在要求
现有国家、省级法律法规确定了资质管理、招投标管理、质量安全管理等核心制度,极大提升建筑领域市场准入、现场管理等方面水平,满足大规模增量扩张的“大基建”时代的建筑行业发展需求。但在“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农村自有住宅建设”“既有建筑改造”等规模较小、金额较低的涉及生活安全、存量提质增效的建设项目,国家、省级法律法规层面仅有参照适用,并没有直接适用依据,不符合建筑行业内涵式发展需要,亟需完善建筑活动管理体系,通过立法实现从大基建到小模块全方面、全链条覆盖。
(三)促进建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
近年来,国家、省、市颁布诸如“智能建造”“建筑工业化”“城市更新”“高效办成一件事”等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和试点方案,我市贯彻上级精神,积极探索并取得丰硕成果,比如,我市为全国24个智能建造试点城市之一,在“代建管理”“评定分离”“造价管理”“过程结算”“信用监管”“审批改革”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这些成果经过反复实践已趋于成熟稳定,领先于其他地区,有必要通过立法方式巩固改革成果落地,助力建筑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过程
市住建局把立法工作作为完善建筑活动管理体系的重要抓手,组建立法工作专班,严格按照立法计划要求推进法规修改工作:一是开展多轮基层实地调研,征求立法意见、建议;二是召开内部征求意见座谈会,对内听取业务条线以及基层一线意见,对修改思路、重点难点内容进行反复研究论证;三是先后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政府以及建筑领域行业协会征询3轮修改意见并进行完善;四是在市住建局官方网站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草案的意见、建议。市人大有关专委会和市司法局提前指导,听取立法建议、参与立法讨论。经多方共同努力,市住建局形成《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于9月上旬报送市司法局审查。
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开展审查工作,书面征求了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和政协有关专委会、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分别召开了部门征求意见会、相对人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并通过厦门市人民政府网站和厦门司法行政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市司法局会同市住建局,并邀请市人大有关专委会提前指导,对《条例》修改的形式、方向和内容进行了研究,吸纳了各方意见,以全面修订形式对《条例》进行系统梳理,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市政府研究。2025年11月21日,第13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条例(修订草案)》,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条例》修改的总体思路
一是体现延续性。以全面修订方式修改法规,延续原法规名称、调整范围与体例结构,在评估实施成效、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建筑业发展实际情况,对原《条例》中与上位法精神不一致、不适应产业发展、促进作用不明显的条文进行删减,对符合发展需求、发挥重要作用的条文予以保留。
(下转A11版)
(上接A10版)
二是体现实效性。上位法已对建筑活动管理作出系统规定,本次修订大幅精简上位法已有内容,将立法资源集中用于解决管理急需但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对原《条例》中需要保留的内容,根据国家、省级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予以更新、细化;对上位法存在监管空白的内容,进行立法补充,明确管理依据。
三是体现前瞻性。以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内涵式发展为目标,落实国家、省级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将我市作为经济特区、试点城市在项目代建制、评定分离等领域的成熟实践经验纳入《条例(修订草案)》,为巩固改革成果、持续深化改革提供规范依据。
四、《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条例》共8章52条,构建起覆盖各类主体、工程管理、行业发展的规范体系。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优化结构内容,适配发展需要
结合《条例》实施效果评估与上位法比对,精简重复上位法、不符合当前政策及产业发展趋势的条文,保留仍需施行的内容。现行65条中,保留或修改后保留18条,删除47条,新增34条。在体例结构上,删除“从业资质和资格”“勘察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建筑材料使用”四章,新增“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发展与保障”两章,将“工程质量”调整为“施工与质量安全”,兼顾法规衔接与行业趋势。
(二)破解实践难题,明确规范依据
针对上位法未覆盖但管理急需的事项,补全制度空白:一是将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农村自有住宅的管理从政策上升为立法,强化安全监管(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二是设“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章,明确消防技术服务、分级分类管理、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鉴定、专家委员会等内容,完善管理链条,解决消防审验职责划转衔接问题(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五条)。三是结合厦门实际,细化完善招标发包、工程造价、质量检测、管线移交等管理措施(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四是根据上述新增法律规范,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对上位法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依据上位法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条)。
(三)巩固改革成效,创新管理机制
我市在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评定分离、过程结算、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等领域领先全国,积累了丰富经验。《条例(修订草案)》将成熟的改革实践纳入法规,为深化改革提供法律支撑:一是创新工程总承包模式,提升项目综合效益(第八条);二是确立项目代建制管理,明确代建单位定位与职责(第九条);三是规范评定分离改革,明确定标原则和实施程序(第十一条);四是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缩短结算周期、保障工资支付(第十六条);五是优化建设审批流程,实行分期、分阶段施工许可与联合验收,促进项目建设降本增效(第四十一条)。
(四)强化服务保障,推动行业升级
我市作为全国24个智能建造试点城市之一,在2024年住建部试点成效评估中取得全国第4的优异成绩。《条例(修订草案)》及时固化试点成效,从产业体系构建、政策措施扶持、技术研发支持、专业人才培育、用工制度改革等方面,为智能建造发展提供保障,推动建筑行业动能转换与品质提升(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同时,对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鼓励行业纠纷调解作出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引导建筑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五、关于变通性条款的说明
《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一条评定分离制度为变通性条款,其制度核心在于坚持评标委员会客观中立地位的基础上,赋予招标人适当的定标自主权。该规定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延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变通,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关于“保障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需求依法自主选择定标方式”“探索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自主研究确定中标人”的要求以及深化招投标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目前江苏、黑龙江、珠海等地已通过地方立法形式确定评定分离制度。《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一条为建设主体依法采取评定分离制度预留法制空间,在具体实施中,需制定科学合理的评标、定标方法,确保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开展、公平公正。
《条例(修订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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