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等三部法规修正草案》和废止 《厦门大屿岛白鹭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为充分发扬民主,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厦门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等三部法规修正草案》和废止《厦门大屿岛白鹭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议案在厦门人大网站(www.xmrd.gov.cn)上刊登,广泛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意见。
自公布之日起至8月24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将书面意见寄至厦门市人大城市建设环境资源委员会(地址:湖滨北路61号,邮编:361018,电话:0592-2891225,传真:0592-2893012)或者发送电子邮件至:xmrdcjw@xmrd.gov.cn。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6年7月25日
《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等三部法规修正草案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维护法治统一,对《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等三部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对《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三十七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二、对《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删去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
三、对《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二)将第十条第一款中的“检验合格标志”修改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三)将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排气检测机构”修改为“排放检验机构”。
(四)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关于提请审议《〈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等三部法规修正草案》和废止《厦门大屿岛白鹭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议案的说明
——2026年8月 日在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
厦门市司法局局长 许俊强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市政府委托,现对提请审议《〈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等三部法规修正草案》和废止《厦门大屿岛白鹭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作如下说明:
一、法规清理的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已于2026年3月12日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8月15日起正式施行,这是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法治领域的重大制度成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工作部署,我局在市人大相关专委会的指导下,组织开展我市生态环境法典涉及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对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党中央决策部署要求和生态环境法典的规定及时修改或废止,保证生态环境法典全面有效贯彻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二、法规清理的过程
6月中旬,起草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政园林局、农业农村局、资源规划局将拟修改《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等三部法规和拟废止《厦门大屿岛白鹭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相关材料报送审查后,我局抓紧按照立法程序开展审查工作:一是书面征求了市委编办,各区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厦门海事局、海警局等省部属驻厦相关单位意见;二是组织召开由各区政府,市发改委、财政局、资源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市政园林局、执法局等市直单位参加的部门征求意见会;三是通过厦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厦门司法行政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局会同起草责任单位进行了认真研究,形成了《〈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等三部法规修正草案》。从征求意见的情况看,各相关单位对废止《厦门大屿岛白鹭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无异议。2026年7月24日,第16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等三部法规修正草案》和废止《厦门大屿岛白鹭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建议,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法规清理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在生态环境法典施行的同时废止,将第三十七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二)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法律责任条款中涉及的随意倾倒、堆放生活垃圾,以及未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与生态环境法典相比处罚过轻,如按照生态环境法典直接修改该法律责任条款,易造成与本法规其他法律责任条款之间的处罚幅度失衡,故对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予以删除,同时新增第四十三条转致条款,做好与生态环境法典的衔接。
(三)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在生态环境法典施行的同时废止,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二是修改与生态环境法典不一致的法律责任条款,按照生态环境法典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是规范部分表述同生态环境法典保持一致,对原条文中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排气检测机构”等表述进行修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四)关于废止《厦门大屿岛白鹭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厦门大屿岛白鹭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自1995年通过后,现已施行超过30年。厦门大屿岛白鹭自然保护区现为厦门珍稀海洋物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组成区域之一,按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新要求进行管理,法规相关规定已不符合工作实际,同时主要内容被上位法规定涵盖,部分条款与生态环境法典存在冲突,已无继续实施的必要。废止后,相关工作按照生态环境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执行,不存在制度空白。
议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3169号
